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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公共选修课课程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10076815 上传时间:2025-04-20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16.1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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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公共选修课课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完善公共选修课(以下简称公选课)课程体系,规范公选课教学管理,促进学生综合素养和应用能力提升,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学校公选课体系的所有课程。 第二章课程设置 第三条公选课设置目的是为了进一步优化学生的知识结构,引导学生广泛涉猎不同学科领域知识,拓宽知识面,培养和发展学生的个性与兴趣,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其潜能发挥,增强学生社会适应能力,使学生成为具有较高人文素养和科学素质的创新型人才。 第四条公选课的教学内容应科学合理,课程讲授应侧重学思结合,提倡启发式和互动式等多样化教学,鼓励运用先进教学手段、教学方式和考核方式,保证教学质量。 第五条公选课原则上应依托学校的学科门类设置,也可根据学生与社会需要灵活开设。具体设置应坚持以下原则: 1. 适应面广,有利于开拓学生视野,启迪学生思维,培养思辨能力。 2. 有利于促进学科之间交叉融合,帮助学生了解学科及其前沿知识。 3. 有利于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丰富学生知识,提升综合素质。 4. 有利于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提升社会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 第六条学校公选课设置人文社会科学类、自然科学技术类、体育艺术类、经济管理类、创新创业教育类等类别课程,四年制本科生在校期间须跨学科修读6学分,其中公共艺术教育类课程设置2学分,为非艺术类专业学生限选课程。 第七条公选课学时学分按照《XX学院关于制定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XXXX年版)》设置,课程教学一般安排在周末或晚间进行。 第三章课程开设 第八条公选课分为教师课堂教学和在线课程教学两类。课堂教学由教师开设公选课,学生选修;在线课程由学校选定优质在线课程,供学生选修。学校鼓励并逐步采用线上、线下混合模式开设公选课。 第九条教师开设公选课须具备以下条件: 1. 所申报课程应符合公选课设置目的和原则,能适应跨学院、跨专业的学生选修。 2. 教师原则上应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教学能力,对所开设的课程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有一定的研究成果。 3. 具有完整的教学材料,包括课程简介、教学大纲、教学进度表、 合适的教材或参考书目等涉及实验教学的须有相应实验教学条件。 4. 教师申请开设的公选课班级容量最低不少于40人,最多不超过100人,选课人数达不到40人的课程当学期停开;对连续申请两个学期但因选课人数不足而停开的课程,将不再受理该课程开课申请。 第十条教务处每学期发布下学期公选课申报通知,各教学单位按要求组织教师申报。 第十一条教师申请开设公选课按以下程序进行: 1. 教师本人提出申请,填写《XX学院公共选修课申报表》,报所在教学单位审核,其中,对已进入教务管理系统的课程,只需填写申报表进行申报,教务管理系统内尚无的课程须报送申报表和课程教学大纲。新开设的课程另须报送课程教案(或讲义)。 2. 各教学单位组织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公选课课程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教务处。 3. 教务处组织提交教指委审核,对审核通过的课程发布选课通知,并将课程信息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备学生选课。 第十二条每位教师每学期开课课程不得超过两门,原则上一门公选课一学期开设不超过两个班。 第十三条公选课课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停课或取消。确因不可抗因素或特殊原因导致不能开课的,开课教师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报教务处批准,另聘教师担任该门课程教学工作,若无教师授课则该门课程停开。 第四章学生选课 第十四条学生选课学期为第二学期至第七学期。 第十五条学生选课要求: 1. 学生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教务管理系统完成网上选课。未经选课的,成绩和学分不予承认。 2. 教师开设公选课组织试讲,试讲期间,学生有1-2次试听机会,期间,可自行确定是否退选或改选。 3. 学生公选课选定后,一般不再进行补选、退选等工作。学习期间,确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参加学习的,须出具所在学院证明到教务处办理退选手续。 4. 公选课与所学专业课程在教学内容上相同或相近的,学生不得选修该门课程,否则不予承认相应学分。 5. 课程一经选定后,学生必须参加该门课程的学习和考核,严格遵守有关管理规定及纪律要求。 第五章课程教学管理 第十六条公选课统一纳入学校课程体系,与专业课程教学要求相同,执行学校课程管理的有关规定,教学中应结合教学要求布置作业不少于3次,并作为平时成绩评定的重要依据。公选课成绩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认定学分绩点,执行学籍、学位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学生无特殊原因缺课超过规定课时1/3或无故不参加考核的,该门课程视为旷修,成绩为零。学生学习期间旷修课程超过两门(或两次)的,取消其公选课选课资格。确因实践教学、实习等原因不能参加正常教学的,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可通过自学参加该门课程考核或停休,否则按旷修处理。 第十八条公选课教师应严格课堂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要求和教学质量,对于教学态度不认真、教学质量较差、学生反映比较强烈的公选课教师,学校将按规定予以处理,同时取消其两年内公选课申报和开设资格。对于新开设和停开二年以上恢复开设的公选课,学校将以适当方式进行质量检查和评估。 第十九条公选课教师应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推进在线课程管理,教学材料、教学资源等须进入学校课程平台,并运用课程平台进行课程教学管理。 第二十条教材使用管理 1. 公选课一般不征订教材。如确需使用教材,授课教师须于教学任务下达后及时报送教材名录和样书至教务处审核,并由学校组织统一征订。 2. 凡使用教材为自编或合编者,须提供样书一册,经学校教材建设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方可使用。 3. 严禁教师以各种名目向学生出售、兜售教材及相关教学资料,违反者一经发现,将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课程考核与学分认定 第二十一条课程考核由授课教师组织,授课教师可根据所开课程性质,依据教学大纲确定考核内容和考核方式。 第二十二条课程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 等、及格、不及格)记载,并于考核结束后两周内按规定将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第二十三条公选课一般不办理缓考手续,考核成绩不及格者不组织补考,一律重修或重选。 第二十四条学分认定 1. 参加公选课学习且考核通过的学生,该门课程学分予以认定。 2. 学生修读的其他各类课程,符合公选课原则的,经学生本人申请、学院认定,报教务处备案,可以认定为公选课学分。 第二十五条学生学习期间未达到学校规定的公选课最低学分的,不能如期毕业。 第七章课程建设 第二十六条各教学单位应高度重视公选课建设,将公选课纳入课程建设规划和年度课程建设计划。公选课的申报、开设和管理等将作为教师及其所在教学单位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之 第二十七条各教学单位应采取多种措施鼓励、支持学术和教学水平高的教师结合自身教科研实际,为全校学生开设公选课。 第二十八条各教学单位要根据自身学科专业特点和教学资源积极建设公选课资源库,开课教师应重视课程资源及教材建设工作。各教学单位每学年进行一次课程资源调整,并于当年5月底前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学校每学年对各教学单位公选课建设及开设情况进行评估。对教师开设三次及以上的公选课开展课程评估,评估不合格者,取消其开课资格,对获得“优秀”等级的公选课按相关规定予以课程建设经费资助。 第八章工作量核算与课时费发放 第三十条公选课工作量,由教务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核算。 第三十一条公选课工作量,原则上实行单列核算并发放课时费。如教师当年度工作量不饱满,可计入本人年度工作量和其所在单位的工作总量。具体计核标准与实施按学校有关要求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XXXX年秋学期开始执行°XXXX级之前的学生适用原《XX学院公共选修课课程管理办法》(院字〔XXXX〕52号)。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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