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救护装备管理员
救护装备管理员在队长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对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和本岗位职业病危害防治负责。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1条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各项管理制度,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
第2条负责参加设备的验收,确保各种设备组件齐全、合格。
第3条建立健全设备管理台帐,做到帐、卡、物相符,保证设备完好。
第4条 健全设备档案,保管好设备的说明书,合格证,维修卡等原始资料。
第5条 根据各种仪器、设备的具体要求,做好效验、年检等工作,确保仪器、设备完好并符合相关技术管理规定。
第6条 对救护队的装备、仪器定期检查,对有问题的仪器装备及时修理或更换,达到战斗要求。
第7条抢险救灾前战前检查,查看仪器装备是否能正常投入救灾工作。
第8条各种工具要坚持全、亮、准、尖、利、稳六字要求,使用后应马上进行保养。
第9条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并坚持建卡登记制
度,责任明确,保障救灾随时调用。
第10条氧气呼吸器、氧气瓶、氢氧化钙药等要按照使用说明书和使用要求定期检查、加压、化验,保证其合格使用。特种仪器、仪表由相应资质机构进行校验、鉴定并做好工作记录。
第11条 按要求落实本岗位职业病危害防治,从事接害工作时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12条具体落实本岗位范围内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工作。
二、责任追究
第13条救护装备管理员对本职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14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救护装备管理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救护装备保养不到位,救援无法正常使用的;
(2)违章作业、冒险作业的;不按照规定参加事故救援的;
(3)对工友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4)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5)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5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
兼职救护队队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2)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散布夸大事故态势,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16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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