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XX镇全面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河湖事务行政综合执法实施办法(试行)
为快速、有效制止和查处河湖涉水事务违法行为,规范河湖涉水事务行政综合执法程序,明确各方职责。按照《XX镇全面实施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日常巡查监管及行政综合执法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河湖涉水事务行政综合执法是指公安、环保、水务、经科、农林、国土、住建、城管、交通、卫计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河湖涉水违法事件开展的联合执法活动。
第二条应当组织开展行政综合执法的情形。
(一)涉及界河的;
(二)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均有执法权限的;
(三)涉及跨行业执法的;
(四)涉及社会关注的热点事项、突发事件执法的;
(五)涉及特定区域或领域的违法行为须进行专项治理的;
(六)其他需要开展行政综合执法的事项。
第三条根据执法内容,承担行业管理责任的主管部门或承担行政执法主体责任的部门为牵头单位,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为配合单位。已成立行政综合执法机构的乡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按有关规定执行。
(一)破坏饮用水水源、河湖水体污染、向水域超标排放污废水的,由环保部门牵头负责。
(二)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设施不达标且拒不整改到位的,由经济办牵头负责。
(三)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不达标且拒不整改到位的,由村镇办牵头负责。
(四)畜禽(水产)养殖场(户)污废处理设施不达标且拒不整改到位的,由畜牧部门牵头负责。
(五)破坏水域岸线、向河道内乱倒垃圾的、设置阻碍防洪安全建筑物的,由水务部门牵头负责。
(六)破坏水生态的,由农林部门牵头负责。
(七)矿山开采环保、水保措施落实不到位或整改不力的,由国土部门牵头负责。
(八)影响涉河桥梁安全的,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负责。
(九)医疗废(污)物未按规定处置的,由卫计部门牵头负责。
(十)涉及多个部门或难以确定牵头单位的,可提请河长或河长制办公室予以协调,明确牵头单位。
第四条牵头单位应当主动依法履行职责,在查明违法事实的基础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组织召开行政综合执法部门联席会议协商处理,统一发布行政综合执法信息。
配合单位根据职责划分和执法需要,由牵头单位负责通知和召集。配合单位应当服从牵头单位安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依法履责,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五条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明确河湖事务行政综合执法的负责人和具体业务牵头办理机构,并将相关人员信息报河长制办公室汇总后供各部门使用。
第六条河湖事务行政综合执法活动根据需要由牵头部门及时组织开展。
第七条开展行政综合执法时,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实施,并严格履行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规定的程序。
第八条各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行政综合执法,涉及多个违法行为的,由各行政执法部门分别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同一违法行为,涉及多个行政执法机关具有管辖权限的,由牵头单位协调,明确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
第九条行政综合执法中涉及检测、检验或技术鉴定等事项的,除法律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实施外,应当聘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行政综合执法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等,由执行处罚的行政机关按规定渠道全额上缴财政,罚没物品由执行行政处罚机关按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参加行政综合执法的人员在行政综合执法中执行行政行为的法律责任,由派出该行政执法人员的部门承担。
行政综合执法中发生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各有关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执法过程记录和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执法过程记录全面,可查询、可溯源。
第十三条目标督查部门采取定期、不定期方式对各级各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并将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第十四条行政综合执法工作列为河长制湖长制工作问责和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按照《XX镇全面实施河长制湖长制工作问责清单》和年度考核办法的规定,逗硬奖惩。
第十五条各村、各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XX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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