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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设备管理制度
(一)目的
1、为了加强起重机械的管理,保证起重机械的正常运行和安全生产,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各种起重机、卷扬机、电动葫芦等,不适用于手动起重器具,
如钢丝绳、吊带、吊索。
(二)各部门职责
1、设备保全处负责对起重机械及安全附件的运行管理、维修保养、定期检修、检验工作进行检查。
2、设备保全处负责协调上级主管部门对起重机械及安全附件进行检验,生产技术处负责协调上级主管部门对起重机械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3、起重机械使用部门负责起重设备及安全附件的运行管理及维修保养工作。
4、起重机械的外委大修由设备保全处联系有特种设备维修资质维修单位执行,并定期联系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对设备进行年检工作。
(三)管理要求
1、设备采购
1.1设备保全处应当根据起重机械的用途、使用频率、载荷状态和工作环境,选择适应使用条件要求的相应品种(型式)的起重机。
1.2设备保全处应当按照使用部门提出的要求,采购的起重机械应当具备相应制造许可资格的单位制造,产品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关标准的要求,随机的产品技术资料应当齐全。
1.3禁止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起重机械设备。
2、设备安装
2.1设备保全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许可资格的单位进行起重机械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以下通称施工),并且督促其按照《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的要求接受监督检验。
2.2设备保全处应同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对施工过程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做好危险源(危害因素)辨识和风险评价确保施工安全。
2.3保存施工记录。
3、验收、注册
3.1起重机械采购到厂后,设备保全处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设备、产品技术资料进行验收,产品技术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3.1. 1设计文件,包括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机械传动图、电气和液压(气动)系统原理图;
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安装使用维修说明;
制造监督检验证书(适用于实施制造监督检验的);
整机和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合格证明;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制造单位盖章的复印件,取证的样机除外)。
3.2起重机械使用前,设备保全处应当监督施工单位依法履行安装告知、监督检验等义务,并且在施工结束后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提供以下施工技术资料,存入安全技术档案:
施工告知证明;
隐蔽工程及其施工过程记录、重大技术问题处理文件;
施工质量证明;
施工监督检验证明(适用于实施安装、改造和重大维修监督检验的)。
3.3不实施安装监督检验的起重机械,公司生产技术处应当按照《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的规定,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首次检验申请,经检验合格,办理使用登记,依法投入使用。
3.4运行管理
公司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从事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
使用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并且严格执行。使用安全管理办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
(2)单位负责人、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岗位责任制;
(3)起重机械操作规程,包括操作技术要求、安全要求、操作程序、禁止行为等;
(4)索具和备品备件采购、保管和使用要求;
(5)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要求;
(6)使用登记和定期报检要求;
(7)安全管理人员、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要求;
(8)安全技术档案管理要求;
(9)事故报告处理办法;
(10)应急救援预案和救援演练要求;
(11)执行本规则以及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接受安全监察的要求。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的规定和要求,经考核合格,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安全管理和作业工作。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工作时应当随身携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并且自觉接受质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组织实施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全面检查;
(2)组织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及其相关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3)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变更手续;
(4)编制定期检验计划并且落实定期检验的报检工作;
(5)检查和纠正起重机械使用中的违章行为,发现问题立即进行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起重机械并且及时报告单位有关负责人;
(6)组织制定起重机械应急救援预案,一旦发生事故按照预案要求及时报告和进行救援;
(7)对安全技术档案的完整性、正确性、统一性负责。
起重机械作业人员作业时应当随身携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并且自觉接受使用部门的安全管理和质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严格执行起重机械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办法;
(2)填写运行记录、交接班等记录;
(3) 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并且进行记录;
(4 )参加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5) 严禁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
(6) 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当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直接危及人身安全时,停止作业并且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7) 参加应急救援演练,掌握相应的基本救援技能。
在用起重机械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保持起重机械的正常状态。
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全面检查应当按照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的要求进行,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且记录,记录存入安全技术档案。
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部门应当停止使用,报告设备保全处,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并且进行记录,记录存入安全技术档案。
起重器械使用必须坚持“十不吊”
3.5安全技术档案管理
公司应当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本规则第条规定的产品技术资料;
本规则第条规定的施工技术资料;
定期检验报告;
在用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合格证明;
日常使用状况、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全面检查记录。
3.6检修、维修
起重机械的日常维护保养、自行检查,应当由使用部门的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实施;全面检查,应当由使用部门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
使用部门无能力进行日常维护保养、自行检查和全面检查时,设备保全处应当委托具有起重机械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资格的单位实施,但是必须签订相应工作合同,明确责任。
使用部门应当选择具有相应安装许可资格的单位实施起重机械的拆卸工作,并且监督拆卸单位制定拆卸作业指导书,按照拆卸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起重机械拆卸过程的安全。拆卸作业指导书应当包括拆卸作业技术要求、拆卸程序、拆卸方法和措施等内容。
3. 7检验
3. 7.1设备保全处按照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的要求,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且做好定期检验相关的准备工作。
3. 7.2对于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使用部门应当向使用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并且将定期检验报告报原负责使用登记的质监部门。
3. 7. 3超过定期检验周期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的起重机械,不得继续使用。
3. 7.4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如下:
轻小型起重设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每年1次。
3.8使用登记和变更
3.8. 1起重机械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公司设备保全处应当到起
重机械使用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的质监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申请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一式三份,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表》);
(2)使用部门组织机构代码证;
(3)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4)安装监督检验证书或者首次检验报告;
(5)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名录(列出姓名、身份证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编号及其持证种类、类别和项目)或者人员的证件原件;
(6)安全管理办法目录。
使用部门应当将《使用登记表》置存于以下位置:
(1)有司机室的置于司机室内的显著位置;
(2)无司机室的存入使用部门的安全技术档案。
起重机械停用1年以上时,使用部门应当在停用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报停手续,并且将《使用登记表》交回登记机关;重新启用时,应当经过定期检验,并且持检验合格的定期检验报告到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重新领取《使用登记表》。
需要改变起重机械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必须经过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改造,并且按照《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的规定,实施监督检验。
起重机械在改造完成后投入使用前,使用部门应当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并且持原《使用登记表》、《使用登记证》、改造监督检验证书,向使用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变更。
起重机械产权发生变化,原使用部门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表》、《使用登记
证》,向原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手续。
3.9报废、拆除
3.9. 1起重机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且采取解体等销毁措施:
(1)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的;
(2)达到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不能继续使用或者报废条件的。
起重机械报废,使用部门应当提出书面的报废申明,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手续,并且将《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交回登记机关进行注销。
起重机械报废前,使用部门、生产技术处、设备保全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应当按规定履行报废、审批手续。
(四)附则
1、本办法解释权属生产技术处、设备保全处。
2、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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