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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技双馨”的高技能人才,必须加强学生管理工作,保证学院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XX省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以及《XX省技工院校学分制管理规定(试行)》,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以学分制管理为主的所有全日制在籍学生。个别专业面向教育扶贫地区招生和与企业签约进行定向培养的学生,以及全日制退役士兵班学生仍实行学年制管理,其学籍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学院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入学者,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持有关证明向学院招生就业处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不可抗力等因素除外)。
第四条新生入学报到后,除特殊因素外,必须按规定接受军训,并取得军训学分。学院一般在新生学年第一学期初集中军训,因故不能参加军训者,必须在军训前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待学生处批准后,另择时间进行军训。学生未按规定取得军训学分将不予毕业。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由学生所在系部提出意见,学生处和招生就业处审核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退回父母或监护人所在地。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两个月内进行体检复查,经学院指定的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填写《XX学院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回家或原单位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从通知其离校之日起,两周内不办理有关手续者,取消其保留的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于下一学年开学预备周向学院招生办提出入学申请,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学院医务室复查合格后,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如有触犯法律行为,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八条保留或取消新生入学资格,均由学生处和招生就业处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后提出,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学生处和招生就业处同时备案。
第九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本人到所在系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条新生入学后,须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在校期间由各系部具体负责整理,学生处每学期或每学年检查督促学生学籍档案完备情况。学生毕业时档案由学生处统一管理。学生档案内容包括:录取通知书、学生军训情况登记表、新生入学档案、体检表、学生学年评语表、学生奖励登记表、体育合格情况登记表、身体素质测验登记表、简历表、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毕业鉴定表、学籍登记表、实习鉴定表、毕业成绩单或已修课程成绩单等。档案材料由学生、班主任、任课教师、招生办、教务处、学生处各部门分别提供并整理。学生转学、毕业、结业或退学时,由学生本人或单位提取。
第十一条学生入学时,必须认真填写《学生学籍卡》上的基本信息。学籍卡只能使用黑色墨水或签字笔填写,由班主任统一保管,并分学期对卡片进行完善。各系辅导员每学期检查《学生学籍卡》的填写情况。学生毕业后,经班主任签名、系负责人复核、系辅导员或学籍管理员认可签名后统一交院档案室永久保存。
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学生按教学计划规定修读的课程都要进行考核。考核成绩及学分均要登记入册,毕业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学生考核成绩合格,即取得相应学分。
第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学期成绩考核。
(一)一学期内缺课(包括病假、事假、旷课等)累计超过该课程本学期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二)一学期缺交作业(实验报告)达三分之一或作业(实验)不认真者。凡不具备考核资格者,由任课教师开具名单并附简要说明,经系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其成绩按不及格处理,不予补考,须重修。
第十五条学生补考或重修成绩合格,只计最低绩点学分,不能作为学年评优的依据。
第十六条凡旷考或考核作弊者,本次考核成绩以零分计,直接进入重修。考核作弊者按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学生通过由国家权威机构考试并获得有效资格证书,足以证明已掌握了某门课程要求的,可申请免修、免考。免修、免考课程成绩由学生所在院系予以确认并报教务处批准。
第四章考勤与纪律
第十八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院统一组织安排的一切活动。对上课、实习、实验、军训、晚自习、升旗、集会或社会活动等实行考勤,不得迟到、早退。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或超过假期而未办理续假手续者,一律按旷课处理。
第十九条学生请假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均须事先填写请假单,按请假规定逐级批准。班主任(辅导员)批假权限为一天,系领导批假权限为二天,学生处批假权限为三天。学生请假超过三天,由班主任、系分管领导、学生处签署意见后报主管院领导批准。
第二十条学生请病假需附校医室或县、区级以上医院证明,请事假需附家长说明,请公假需相关部门证明。请假单批准后,交负责考勤的班干部保存备查。请假期满或假期未满返校者,应及时销假。学生一般不得请事假。
第二十一条学院对学生严格进行出勤管理,对一学期内连续旷课6-11. 12-17、18-23、24-35、36 节以上或累计旷课 12-23、24-35、36-47、48-71、72 节以上者,严格按照我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学生应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对违反学院规章制度的学生,学院按照《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的处分,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期限办理离校手续,学生档案可由本人提取。
第五章转系(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系(专业)或转学。
(一)经学院认可,学生在某专业领域确有一定专长,并有充分根据说明对拟转入的专业有特殊志趣和才能者。
(二)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些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适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其它专业或其它学院学习者。
(三)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必要时可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二十五条学生转系(专业)、转学需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学生在本院范围内转系(专业)。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XX学院学生转系(专业)申请表》,所在系推荐,拟转入系(专业)同意,教务处复核并确认拟转入系(专业)认可的已修学分,学生处审核后报主管院领导批准。经审批后
持此表原件到学生处换取《学生转系(专业)派位单》,转入班级凭学生处派位单安排学生就读。学生处做好学籍异动的网络信息变更。
(二)学生转出本院。须由本院及转入学院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按要求填写《XX学院转学申请表》和《XX学院学生离(转)院手续清单》,按表中顺序审批后报学生处备案。学生处做好学籍异动的网络信息变更。
(三)学生转入本院。须由本院及转出学院同意,教务处确认相关课程学分,本院招生就业处确认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按要求填写《XX学院转学申请表》,按表中顺序审批后报院招生办备案,由院招生办报上级招生主管部门审批后,学生处出具《转入学生派位单》,转入班级凭学生处派位单安排学生就读。
第二十六条学生转系(专业)手续,一般应在每学期开学初办理;转学手续,一般应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系(专业)和转学。
(一)新生入学不满一学期者。
(二)学生已处于毕业学年者。
(三)在校期间已有一次转系(专业)者。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培养和联合办学性质者。
(五)培养目标由较低层次转入较高层次者。
(六)院内学分制学生与学年制学生互转者。
(七)应予退学者。
第二十八条学生转学、转系(专业)后必须修完转入系(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并修满学分方可毕业。
第六章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二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为必须休学治疗、休养者。
(二)因伤病缺课达到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因父母工作外调等特殊原因需休学者。
第三十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一般周期为一个学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因病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
(二)学生休学,应由本人填写《XX学院学生休学申请表》,附相关的证明材料(因伤病休学须有学院指定医院签署意见,并经校医务室复查),经批准后,方可休学,学生休学期间,学院保留其学籍。
(三)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四)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不得在学院食宿。
(五)休学学生必须缴清休学前所欠费用后才能办理休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学生应征参加解放军(或武警部队),须提交有关入伍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入伍学生退役后一个月内,必须到学院报到,学院将按退出现役通知书等材料给予办理复学手续。
第三十二条休学学生一般不得中途复学。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的学生,自动取消学籍。
第三十三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预备周内持《XX学院学生复学审批表》及《休学通知书》向所在系申请复学,报有关部门和领导审批后,办理复学手续。
(二)因伤病休学者,应提供学院指定医院最近半个月内本人体检后“已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书,并经院医务室复查合格,认为可以正常学习,方可复学。
(三)复学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原专业无后续班级,经教务处、学生处和所在系协商,编入相近专业学习。
(四)休学期间,如有严重的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五)经批准复学的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持《复学通知书》到所在班(系)报到注册,逾期一周不报到者,作退学处理。
第三十四条学生在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不得参加其它学院的课程考试,不得报考其它院校。学院对保留学籍的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不予负责。
第七章退学
第三十五条学生经过一学年学习所取得学分低于本学年总学分的2/3,或未取得学分的必修课和限选课累计达五门以上者(含五门),劝其退学。
第三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含保留学籍时间和休学时间),超过学院所规定的滞后毕业学习年限。学年制学生不能滞后毕业;
(二)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三)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严重疾病(如精神病、癫痫、癔病、麻风等)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四)因故应休学而不同意休学,且一学期缺课累计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五)本人申请退学,学院劝说无效者;
(六)无正当理由,超过两周未办理注册手续者;
(七)操行评定多个学期不及格,达到规定的退学要求者;
(八)因违纪而开除学籍者。
第三十七条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院相关部门(教务处或学生处)和学生所在系提出处理意见,并联合签署《XX学院学生退学通知》,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学生离校时,须填写《XX学院学生离校清单》,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退学的学生根据学习年限(至少学满一年)发给在校学习证明。未经批准而擅自离校的学生和开除学籍的学生,学院不出具有关学习证明。
第三十九条经批准退学的学生,自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应办理离校手续,无故逾期未办理者,作自动退学处理。自动退学的学生不得发给其在校学习等任何证明。第四十条除因违纪而开除学籍的情况外,对学生的退学处理不属于处分范畴。
第八章提前毕业
第四十一条在籍学生符合以下全部条件,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一)提前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取得该专业规定的最低总学分和课程最低学分。
(二)操行评定合格,申请提前毕业前没有受到过学院纪律处分或处分已撤消。
(三)获得本专业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二条在籍学生申请提前毕业,须遵守如下规定:
(一)培养目标为技师(预备技师)的学生,必须修满技师(预备技师)模块全部课程的学分,并获得本专业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申请提前毕业。
(二)培养目标为高级工的学生,必须修满高级工模块全部课程的学分,并获得本专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申请提前毕业。(三)培养目标为中级工的学生原则上实行学年制管理,一般不予提前毕业。
第四十三条在籍学生申请提前毕业,具体程序和申请期限如下:
(一)学生填写《学生提前毕业申请审批表》,经家长、班主任、系主任签字同意后,报学生处、教务处审批。
(二)符合条件的学生申请提前毕业,应在学年末提出申请,并与该学年度应届毕业生同时办理毕业证书。
(三)提前毕业学生的档案,由系部和班主任提前整理,并交学生处验档封档后派发给学生本人。第四十四条学生申请提前毕业,由教务处进行成绩认定,学生处核实职业资格证书,并按程序办理毕业证。
第四十五条学生提前毕业手续办理完毕,其学籍状态在办理毕业证的学年度末记为“提前毕业,,。第九章毕业与结业第四十六条学生毕业时学院要对其在校期间的表现作全面鉴定。鉴定内容包括政治思想、品德修养、学业成绩、遵纪守法等方面。学生毕业鉴定存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四十七条有正式学籍的学生,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且取得该专业规定的最低总学分和分项最低学分,并取得本专业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操行评定合格,准予毕业,由学院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因故中断学业或未取得本专业相应职业资格等级证书等原因不能如期毕业者,可在毕业学期申请滞后毕业,并填写《XX学院学生滞后毕业申请审批表》,获准滞后毕业的学生须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并服从学院管理。不享受其他在校生(如学费减免、奖学金等)待遇。
第四十九条学满一学年以上(含一学年)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学院发给学习证明。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又未按学院规定办理退学手续而被注消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习证明。
第五十条学生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或未取得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分,或经延长修业期仍未取得本专业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且又不申请滞后毕业者,经本人申请,填写《XX学院学生申请结业审批表》,获准后可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毕业、结业证书丢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XXXX 6月1日起施行,由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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