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重大隐患责任追究制度及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落实国家关于“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我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业务保安责任制,强化现场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实现安全生产,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所追究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行政责任和处罚对象主要是指对重大隐患的发生应负的领导和管理责任以及造成重大隐患形成的直接责任者和相关责任人。
第三条 对重大隐患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者以及造成重大隐患形成的直接责任者和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分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 对存在以下采掘隐患的处罚标准:
(一)采掘工作面存在重大安全质量问题危及安全生产,被责令停产整顿的,每个工作面处罚1元。
(二)采煤工作面两巷超前支护不按照《作业规程》规定支设的,处罚相关区队20元。
采煤工作面两巷超前支护支柱初撑力合格率达不到70及以上,且不采取任何措施的,处罚相关区队10元。
(三)采掘工作面支护质量不好,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每发现一处,处罚相关区队10元、跟班队(工)长5元、
现场安监员3元。
(1)连续出现3架棚空帮、空顶;
(2)连续3架棚支架超高使用;
(3)综采、综放工作面连续出现3架或3架以上支架超高使用、支架上方空顶或接顶不实的。
(4)支架倾斜、倒架影响采煤工作面生产的,每架处罚区队5元。
(5)采煤工作面支架初撑力合格率低于80%的,处罚区队40元。
两巷超前卸压支柱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每超一棵处罚相关区队3元。
(6)采煤工作面上、下安全出支护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且不畅通的,处罚相关区队10元。
(7)综采、综放工作面不得出现卸压支架,否则每架处罚区队5元。
(8)掘进工作面(斜巷)未按规定使用撑杆、连续三架出现前倾后仰的,每处处罚相关区队3元。
(9)掘进工作面锚杆不得出现失效,托板未紧贴岩面、脱落、松动,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每根处罚相关区队3元。
(10)各类规程、技术措施编制及审批违背《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煤矿技术规范,有重大失误的,处罚相关区队
30元、总工程师10元。
各类规程、技术措施中应明确而未明确的事项,存在缺项、漏项或错误的,一次性处罚规程、技术措施编制、审批人员各3元。
(11)采掘工作面作业场所无“三图一书”(掘进工作面施工断面图或回采工作面支护平剖面、炮眼布置图、避灾路线图和爆破说明书),缺少一个处罚相关区队技术员3元。
对“三图一书”牌板现场管理不善、损坏者,处罚相关区队10元。
(12)文明生产、文明施工差(包括井下巷道材料、设备码放不整齐,有浮渣、杂物,巷道有淤泥、积水,存在环境脏、乱、差等现象的),每处处罚相关责任区队20元、分管矿领导5元。
(13)采煤工作面老塘悬顶面积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没有及时采取措施的,每出现一处处罚相关区队10元。
(14)采煤工作面特殊支护未按规程规定支设,每出现一处处罚相关单位1元。
(15)掘进工作面临时轨道铺设不符合规定,检查点每出现一处不合格的处罚相关区队1元。
(16)掘进工作面斜坡提升跑车防护装置和防跑车装置不齐全、不完好,每缺一项处罚相关单位5元。
第七条 对存在以下机电运输隐患的处罚标准:
(一)违章停送电、带电作业的,处罚相关施工负责人10 元。
(二)电机车闸、灯、警铃(喇叭)、连接装置及电机车的撒砂装置,任何一项损坏、失灵、不起作用或者无安全技术措施在巷道中顶车作业的,处罚相关区队分管电机车负责人10元。
(三)采掘移动设备(含采煤机、掘进机、转载机、乳化液泵、移动变电站、馈电开关、煤电钻综保等)的各种保护不全,处罚相关区队分管机电副队长10元、队长5元。
(四)小绞车提升运输不设置安全保护设施(防跑车及斜井串车提升跑车防护装置、声光信号)的,处罚机电副矿长5元、机电副总10元、业务管理科长8元。
设置安全保护设施不可靠、不动作(阻车器、挡车栏不能自动复位,声光信号不完善、损坏)、压杠、戗柱、基础螺栓松动的,处罚相关管理使用单位区队长10元。
(五)运输巷道净高、断面、支护材料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和设计要求、危及运输、行人安全,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处罚相关区队40元。
(六)刮板输送机机头、机尾不按有关规定固定或固定不牢固的,处罚相关区队跟班队长10元、安监员5元。
刮板输送机减速器缺紧链刹车装置的,处罚相关区队分管机电运输的负责人10元。
(七)锅炉、压力容器的保护装置不全或失效的,处罚相关管理使用单位负责人10元、分管副矿长5元。
(八)架空乘人器钢丝绳磨损超限、连接部位磨损超限及限位开关失效的,处罚相关责任区队20元。
(九)装、卸、搬、运严重超长、超重、超宽,设备、设备零部件、物料等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的,处罚相关责任区队30元、跟班队长10元。
(十)对井下电气设备及“五小”电器发现一处失爆,除按公司不安全行为处罚办法处罚外,每台处罚相关责任单位20元。
第八条对存在以下通风隐患的处罚标准:
(一)矿井通风巷道严重失修率超过3%,或堆积、停放物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的,处罚相关责任区队50元。
(二)通风系统中出现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老塘通风的,处罚相关单位30元。
(三)采掘工作面违反“以风定产”原则,欠风生产的,处罚相关单位30元。
(四)井下密闭漏风,每发现一道密闭,处罚相关单位5 元。
(五)通风设施设置不符合规定的,每发现一处处罚相关单位5元。
(六)风流中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1
条规定的最高允许浓度的,处罚相关单位40元。
瓦斯超限按照《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加强瓦斯超限管理规定的处罚办法》执行。
(七)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配备通风安全仪器、仪表及安全监测监控装置的,每缺一项处罚相关单位10元。
(八)注氮、注胶、灌浆、均压等防灭火系统没有正当理由,不能正常投入使用或运行不正常的,处罚相关单位50 元。
(九)束管监测系统循环检测次数不符合规定或检测分析数据与实际不符,得不到有效解决的,处罚相关单位5元。
(十)不按规定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或不按规定召开通风工作例会的,处罚相关单位10元。
(十一)自救器不按规程规定配备、配备数量不够的,处罚相关单位30元。
(十二)停风区域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恢复通风时,没有进行气体检查,处罚相关单位20元。
(十三)安设风门的地点,由于巷道设计长度不够,造成两道风门之间的距离不符合规定的,处罚相关单位20元。
(十四)采煤工作面不按规程规定进行煤层注水的,每出现一面一次处罚相关单位20元。
第九条 对存在以下地测防治水隐患的处罚标准:
在采掘施工过程中,防、排水措施(设备、设施不完好或不按规定设置)不落实的,处罚相关单位50元。
第十条 矿属单位、单位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对工作不负责任,不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的。
(二)对查出的安全隐患未按照矿规定的整改措施、整改时间整改的或者未整改的。
(三)同类安全隐患重复出现的。
(四)设备长期失修、带病运转,又不采取紧急措施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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