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吉林省农业科学院(中国农业科技东北创新
中心)长期临时用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我院研究团队项目和高技能岗位对长期临时用工的需求,保证各项科研任务的顺利完成,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依据国家《劳动合同法》和《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长期临时用工是劳动合同关系不在我单位,由劳务派遣公司转移派遣到我单位临时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
劳务派遣人员的首次使用期限应在2-3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所属各单位的研究团队和高技能岗位。
非高技能性的普通工岗位临时用工和短期季节性临时用工采取购买服务和委托管理的形式予以解决。
第四条 人事处是长期临时用工日常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长期临时用工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使用程序
第五条 每年的1月15日前,由各单位根据人员需求情况,制定长期临时用工年度需求计划,报送人事处。
第六条 人事处根据各单位长期临时用工需求计划,会同科研管理处、财务处核实申请人研究团队项目及可支配经费情况,根据全院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和相应的科研任务,以及高技能岗位申报单位情况,确定全院年度长期临时用工需求计划,报院审批。
第七条 由人事处拟定公开招聘劳务派遣人员公告,面向社会发布招聘劳务派遣人员的数量、名称、级别、条件、报名、资格审查、面试、体检、考核、公示、聘用方式等内容.
第八条 由人事处负责组织报名,严格按发布的条件进行资格审查,确定面试人选.参考省里公开招聘的面试要求和程序进行面试,择优确定拟使用的劳务派遣人选,组织拟使用劳务派遣人选体检。
第九条 对体检通过人员进行相应考核,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工作能力、工作业绩、工作态度、实际操作技能以及团结协作能力,考核是否符合所应聘岗位条件.
第十条 对考核通过人员进行聘前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拟聘人选,与劳务派遣公司办理相应的聘用手续。
第十一条 拟聘人选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劳动合同书》.由劳务派遣公司以转移派遣方式将聘用人员派遣到我院工作。
第三章 使用条件
第十二条 使用长期临时工的研究团队和高技能人员所在单位以及长期临时工本人都要具备相应的条件,不具备条件的不能使用。
第十三条 使用长期临时工的研究团队和高技能岗位所在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拟使用的长期临时工所在岗位应是科研辅助性工作岗位或高技能岗位.
(二) 拟使用长期临时工的研究团队项目主持人应与政府签订有科研项目合同或农业部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岗位科学家和试验站站长.拟使用的高技能长期临时用工应为特殊技术工种岗位。
(三) 研究团队项目主持人在使用长期临时工期间有充足的科研经费保证。使用高技能的长期临时工单位应有充足的经费保证。
第十四条 应聘的长期临时工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纪律、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二) 年龄在18周岁以上,45周岁(男)、35周岁(女)以下(有缴纳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经历且缴费年限超过5年的,年龄可放宽至50周岁(男)、40周岁(女))。
(三)应为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特殊高技能岗位经院研究同意后,可适当将学历放宽到全日制统招中专及以上学历。
(四)所学专业要与所工作的岗位相符,并符合岗位所要求的工作经历、实践能力等其他条件.高技能岗位还应具有相应行业规定的上岗证书和独立操作技能。
第四章 管理方式
第十五条 长期临时用工采取劳务派遣方式进行管理,长期临时工不与我院建立劳动人事关系,也不与我院签订聘用协议.
第十六条 我院在使用长期临时用工人员前,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由我院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服务协议》,明确双方职责、权力和义务等。
第十七条 长期临时工由我院负责招聘,招聘人选确定后由被派遣人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劳动合同书》。
劳务合同书的签订、变更、终止、解除等手续由人事处代派遣人员到派遣公司办理.
第十八条 长期临时工与派遣公司建立劳动人事关系后,派遣公司应全面履行《劳务派遣劳动合同书》的有关规定,全面负责被派遣人员的劳务用工管理,负责建立、接转、办理劳务派遣人员人事档案、户口、“五险一金”等相关事宜。
第十九条 长期临时用工进院工作前,要进行岗前培训,主要包括院史院情、劳动纪律、安全生产、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关管理规定.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条 长期临时工要严格遵守派遣公司及我院的各项管理规定。长期临时工的日常管理由我院负责,按在编在岗人员同样管理。
第二十一条 长期临时工的工资等福利待遇按照《劳务派遣劳动合同书》的规定,比照同岗位院在编人员标准由我院代派遣公司逐月发放.
第二十二条 长期临时工的“五险一金"由我院确定缴费标准,按月在工资中代扣并缴至派遣公司,由派遣公司负责建立帐户并逐月缴纳。
第二十三条 自签订《劳务派遣劳动合同书》之日起,我院按月向派遣公司交纳劳务派遣费。派遣费由使用长期临时工所在研究团队及被派遣人各承担一半.
第二十四条 长期临时工的全部工资、福利费用由所使用的研究团队或高技能人员所在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 院对使用的长期临时工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工作由人事处具体负责组织。
第二十六条 长期临时工在聘期内,要严格执行《劳务派遣劳动合同书》的规定,如果违约按《劳务派遣劳动合同书》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对于在使用期内工作表现良好,且考核合格的,所在单位仍然需要的长期临时工,在有经费保障的前提下,长期临时工可以与派遣公司续签《劳务派遣劳动合同书》.
第二十八条 未到聘期提前解除劳务派遣合同,按《劳务派遣劳动合同书》相关条款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和省相关政策法规不一致的,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政策法规。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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