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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
1.1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综合利用过程中的危险废物的管理,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
保障人身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
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 2编制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三)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3范围及术语
1.3.1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暂存、出库、运输、综合利
用等活动。
1. 3.2术语
(1) 危险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
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2) 危险废物贮存:指危险废物再利用、或无害化处理和最终处置前的存放行
为。
(3) 贮存设施:指按规定设计、建造或改建的用于专门存放危险废物的设施。
(4) 危险废物暂存:指危险废物在综合利用、转移、处置前集中贮存设施。
(5 )容器:指按标准要求盛载危险废物的器具。
1.4危险废物的管理
1.4.1危险废物的收集、暂存、转移、综合利用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
规定;
1.4.2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暂存、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设
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1.4.3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县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
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1.4.4禁止向环境倾倒、堆置危险废物;
1.4.5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收集、暂存、转移、处置;
1.4.6需要转移危险废物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未经
批准,不得进行转移;
1.4.7禁止将危险废物转移至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
1.4.8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
物运输管理的规定。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1.4.9制定危险废物污染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报县环境保护部门进行
备案,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台帐;
1.4.10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时,必
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
单位和居民,并向县环境保护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1.4.11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1.4.12各部门在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有违反危险废物管理规定行为者,将
按公司《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对违规者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者,送交司法部
门处理。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92条规定及环保部门
对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本单位危险废物标
识,加强对危险废物贮存、利用、转运设备的监督管理,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
制定危险废物贮存和标识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1、 危险废物贮存和标识的依据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
2、 危险废物贮存管理
⑴、危险废物置于贮存设施内,贮存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并设专人管
理。
⑵、危险废物贮存应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设置泄漏、溢
满事故收集、处理防护设施。
⑶、禁止将不能相容的危险废物混合贮存,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
中贮存。
3、 危险废物标识的设置和管理
⑴、危险废物的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必须依法设置相应标
识、警示标志和标识牌,标识牌上应注明贮存的危险废物代码、危害性以及开始
贮存的时间等内容。
⑵)、设置的标识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规格尺寸比例和颜色要求,喷
涂和印刷质量要求油墨均匀,且不易退色;图案、文字清晰、完整;套印准确,
套印误差应不大于1mm。
⑶、各种标识标志的设置要牢固,位置要准确、明显、醒目,如有标志退
色、损坏、危险废物利用暂存、处置场所变更等情况,应及时更换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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