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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防——“三违”行为界定
〔一〕严重“三违〞行为
1、作业地点风量不够强行生产、作业的。
2、矿井、采区〔指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超过2个采煤面和4个掘进面同时作业的〕超通风能力生产的。
3、矿井没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生产采区、生产水平未实现分区通风,掘工作面未实现独立通风〔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和经集团公司批准的除外〕,采区进、回巷未贯穿整个采区,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强行生产的。
4、破坏、盗窃、盗用“通防〞设施的。
5、同时打开同一地点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的。
6、瓦斯检查员脱岗、空班、漏检、弄虚作假的。
7、在瓦斯、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超限的地点及停风停风区域强行作业的。
8、人为造成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或任意开停局扇造成瓦斯超限的。
9、发现火情和其它重大“通防〞隐患不及时汇报的。
10、采掘工作面干打眼的〔煤层水份化验取样打眼和其它有规定的打眼除外〕。
11、无措施进入盲巷的。
12、瓦斯员发现瓦斯超限时,不责令停止作业并撤出人员汇报处理的或拒不执行瓦斯员撤人命令强行作业的。
13、有煤与瓦斯特别危险的采、掘工作面未执行综合防突措施或执行不到位的。
14、发现有特别征兆,不及时撤离强行作业的。
15、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回料不及时造成瓦斯、有毒、有害气体超限的。
16、电绞拉车过风门的。
17、井下打开电气设备前未检查瓦斯的。
18、回采工作面煤层未进行注水或注水效果不符合规定要求强行生产的(经集团公司批准除外)。
19、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有一个及以上分站或全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在相关区域强行生产的。
20、未及时组织、安排、处理、汇报重大“通防〞隐患的。
21、“通防〞安措费用投入不到位、不够或“通防〞要害工种人员配备不够的。
22、排放瓦斯不执行“断电、撤人、限量〞三原则的。
23、高突矿井〔区域〕煤巷、半煤巷掘进面使用耙装机的。
24、高突矿井〔区域〕的采煤工作面未按规定提前进行瓦斯抽放强行生产的。
25、未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
27、救护队员在配戴呼吸器时通过口具讲话的〔除正压呼吸器外〕。
〔二〕一般性“三违〞行为
1、“通防〞人员携带仪器、仪表不合格或不按操作规程正规操作的。
2、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未造成瓦斯超限的和停风后不及时撤出人员强行作业的;临时停工地点不设置临时栅栏,显示警标的。
3、瓦斯员不及时上岗或不在现场交接班的。
4、瓦斯员不在与检查地点温度相近的新鲜风流中矫正仪器的和瓦斯员携带仪器、仪表现场损坏后不及时汇报、改换仍然保持工作的。
5、瓦斯员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后不及时填写瓦斯手册、牌版的,“三人连锁放炮〞未按程序换牌、签字的。
6、损坏“通防〞设施的。
7、掘进工作面耙装或放炮时掐风袋,迎头空风袋的。
8、修理一道风门时另一道风门未挂警示牌的或无专人看管的。
9、永久风门不闭锁和主要反向风门不联锁的。
10、老峒、盲巷不按规定及时封闭或栅栏不正规的。
11、临时板墙钉布帘的。
12、通风设施四周5m范围内和风门之间存放杂物、电气设备、车辆或作工具房的。
13、瓦斯员填写牌板和手册不一致的;瓦斯报表、手册、牌板未做到“三对口〞的。
14、瓦斯传感器移动不及时、未校对或误差超过规定未及时汇报处理的。
15、临时停风区域不检查瓦斯就送风或“一风吹〞的。
16、一趟风筒有超过3个小破口和1个大破口未及时补上的〔迎头20m除外〕。
17、综采、综放面移架、放煤时不及时使用喷雾的,出煤〔矸〕时不打开喷雾的〔煤、矸潮湿手捏成团除外〕。
18、井巷高冒点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没有挂牌管理或未定期检查的。
19、采煤工作面结束后未按规定及时封闭的。
20、高突矿井或高瓦斯地区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未挂瓦斯便携仪和注氮工作面回风隅角不悬挂氧气便携仪的。
21、采煤工作面进风、回风隅角回料滞后切顶线或未拆掉锚杆螺母并剪网的。?穴新增?雪。
22、台帐、报表、记录弄虚作假的。
23、特别危险工作面随意停压风的。
24、钻孔不按制定要求施工的或施工时不采用防尘措施的。
25、高突工作面放炮时断电、撤人违反规定的。
26、采掘工作面不执行综合防尘措施施工的。
27、采掘机械割煤时不开启内、外喷雾的和内外喷雾动压力达不到要求及每个截割头有3个及以上内、外喷雾头失效强行生产的。
28、局扇未设专人管理,风机及风筒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
29、传感器失灵、断线不及时修理处理的。
30、制氮机出口氮气浓度达不到要求的。
31、气体分析员和煤层注水化验员不按标准操作或弄虚作假的。
32、回采工作面注氮埋管深度和布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33、通防管理牌板未按规定填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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