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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施保护常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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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施保护常识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设施四周进行爆破作业,必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以下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行为: 1、闯入发电厂、变电站内扰乱生产和工作秩序,移动、损害标志物; 2、危及输水、输油、供热、排灰等管道(沟)的安全运行; 3、影响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的使用; 4、在用于水力发电的水库内,进入距水工建筑物300米区域内炸鱼、捕鱼、游泳、划船及其他可能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 5、其他危害发电、变电设施的行为。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以下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1、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 2、向导线抛掷物体; 3、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 4、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5、擅自攀登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 6、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 7、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 8、在杆塔、拉线基础的规定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9、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10、拆卸杆塔或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标志牌; ll、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2、不得烧窑、烧荒; 3、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4、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五)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兴建建筑物、构筑物或种植树木、竹子; 2、不得在海底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 3、不得在江河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炸鱼、挖沙。 (六)任何单位或个人必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纳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以下作业或活动: l、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2、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 3、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4、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以下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 1、非法侵占电力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征用的土地; 2、涂改、移动、损害、拔除电力设施建设的测量标桩和标记; 3、破坏、封堵施工道路,截断施工水源或电源。 (八)未通过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电力设施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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