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资产租赁合同(样本)
资产租赁合同(样本)龙国誉合同2020号甲方(出租方):龙岩XX公司住所地:新罗区龙川北XX四楼法定代表人:郭X上乙方(承租方):住所地:身份证号码:甲方将租赁物对社会公开招租竞标,乙方中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双方在自愿、平等、等价有偿的原则下,特订立如下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一、租赁物及租赁物的用途1.甲方将合法拥有的坐落于,(以下简称:租赁物)出租给乙方使用。甲方以租赁物的现状(含消防)进行出租。乙方承诺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已对本合同项下租赁物的权属登记、质量、外观、内部结构、附属设施设备等实际状况有充分的了解和知悉,并细阅了甲方能提供的所有材料,对租赁物可能存在的瑕疵表示理解和认可,乙方承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不得以前述理由拒绝接收租赁物,也不得以对租赁物已有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提出异议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可撤销、变更等改变本合同约定内容的主张。乙方因使用租赁物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概与甲方无关。2.乙方承租的租赁物用途:在国家法律、法规及当地政府允许范围内均可,但乙方使用租赁物不得超出乙方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
二、租赁期限1.租赁期为五年,自2020年月日起至20年月日止。
三、租赁费及其支付方式1.本合同项下租赁物的租赁费由以下费用组成;租金:(含税价)每月租金为人民币元整(¥元);租赁期内租赁费用按以下租赁费递增条款执行。租赁费递增条款:从第四年起,在原租金基数上调6%(以上租金不含承租人应自行负担的水、电、气以及物业等费用)即从202年月日起至20年月日止月租金按人民币元整(¥元)缴交;2.租赁费按月缴交,乙方应于合同签订前向甲方缴清第一个月的租赁费,此后应于每月1日前向甲方缴清当月租赁费。租赁费缴纳方式为转账,具体收款账户资料如下:户名:龙岩XX公司帐号:3XXX0开户行:XXX3.甲方在收到乙方缴纳的租赁费后应提供相应的租金正式发票给乙方。4.除租金中已包含的应由甲方缴交的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外,其它一切税金和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并负责缴交;因乙方未按时足额缴交相关税费导致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四、履约保证金1.乙方应当自本合同签订前向甲方缴纳三个月的租金为人民币元整(¥元)作为本合同履约保证金(本履约保证金不计息)。2.在乙方违反本合同义务的情况时,甲方有权自行从乙方的上述保证金中扣除乙方应当承担的相关维修、保养其承租的租赁物或拖欠租赁费等费用,且在甲方扣除了乙方的上述相关费用后,乙方还应当在甲方上述扣款行为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交纳的履约保证金数额补足至(¥元)的标准,乙方未按时足额补齐履约保证金的视为乙方根本违约。3.在合同期满时且全额缴清应付租金及其他应付(负)费用、保证租赁物安全完好,并办理租赁物及相关财产移交手续及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后,且乙方无任何违约情况时,甲方自本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法定节假日顺延)将乙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如数无息退还乙方。
五、租赁物的装修1.如乙方需要对租赁物进行装修和招牌的安装,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和要求,并不得影响租赁物的主体结构及外观,也不得影响租赁物相邻店面主体与外观。装修方案和招牌安装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经消防部门、城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装修,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2.租赁期满、合同解除或被确认无效,乙方添置在租赁物上的物品、装修物等可移动的添附物,乙方可以拆除。但附合在租赁物上,拆除添附物会影响租赁物主体结构的不可移动的添附物(包括但不限于:卷闸门、门、窗、楼梯、地板、墙体、隔层、隔断、吊顶、各类管线、灯具等)乙方不得拆除,并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擅自拆除或毁坏的视为乙方根本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六、租赁物的维修1.租赁期间,租赁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由乙方负责,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租赁物及其附属设施。租赁期间,租赁物主体结构及附属设施如非因乙方原因的损坏,由甲方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如因乙方原因致租赁物或其附属设施损坏时,由乙方承担维修责任和相应的费用。2.甲方所提供的租赁物及其配套设施等财产,造好清册后移交给乙方使用。租赁期满时,乙方应如数按清册所列财产移交给甲方,若有损坏则按租赁期满时的市场价格进行赔偿。
七、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甲乙双方的义务互为对方权利。
(一)甲方的义务1.甲方保证拥有完全的资格和权利将租赁物按本合同之约定租赁给乙方。2.租赁期间,甲方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合法生产经营活动。3.甲方为乙方自办经营证照,提供有关证明。
(二)乙方的义务1.租赁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租赁物转租、转让、改变租赁物的用途及租赁物主体结构。2.乙方租赁期间所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物业费、水费、电费、燃气费、宽带费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应按照规定直接向相关部门交纳或于每月5日前交由甲方代收。3.租赁期间乙方必须做好租赁场所防火、防毒、防盗、防事故等安全防范工作。在租赁场所内严禁使用电炉、煤气灶及存储各种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如乙方违反合同规定,引起引发的安全事故所造成的责任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因此遭受损失或对外承担赔偿责任的,可向乙方追偿。4.乙方在经营活动中应遵纪守法、照章纳税、依法登记和审批,自觉接受工商、税务、卫生、计生、安全等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如有违章违法、偷税漏税等行为或因上述原因遭受行政部门处罚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并视为根本违约。5.租赁期间,工商、税务、城管、消防、卫生、小区物业、保安、报刊、捐款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指派或收取的各种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予承担。6.乙方应维护好租赁物、附属物及甲方提供给乙方使用的设施,确保其完整、不损坏。7.乙方在租赁期内招用或聘用人员应依法依规办理有关手续,遵守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并签订计划生育责任状。搞好邻里关系、诚信经营和门前三包及做好垃圾分类处理,自觉履行精神文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有关规定等。8.租赁期间,乙方在租赁物内的财产及商品必须全额投保,保险费由乙方承担。9.乙方经营期间,风险自担。乙方在租赁期间或合同期满后,由于乙方租赁期间所遗留或产生的经济纠纷、债权债务等均由乙方自行处理解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1.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2.租赁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甲方解除合同后,乙方已支付的租赁费和履约保证金,甲方不予退还;(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转租租赁物;或者擅自改变租赁物用途;或者擅自改变租赁物结构,严重损坏租赁物,影响租赁物安全的;(2)利用租赁物及设施、设备进行违法活动的;(3)逾期1个月未支付租赁费、补足履约保证金或逾期15日未按约定缴纳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的;(4)因乙方生产或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5)其他违反乙方义务的行为。3.租赁期内,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1)甲方无故干涉乙方的独立自主活动,给乙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2)甲方出租的租赁物确实存在主体结构质量安全隐患,而甲方经乙方书面通知后又不及时予以维修、整改的,导致乙方不能正常使用的。4.租赁期满时,合同自动终止。
九、租赁物交付及返还的验收1.甲方在向乙方交付租赁物前应保证租赁物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的状态。2.租赁期满或甲方依法解除合同时,乙方应在期满或解除合同的次日按租赁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自然折旧状态将租赁物和设施交还给甲方。3.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乙方逾期未将其物品搬出租赁物内,视为乙方放弃该物品的所有权,甲方可以任意处置且不构成违约,乙方不得对甲方提出任何异议和追索。4.乙方未及时、合格返还,视为乙方违约。
十、违约责任1.双方违反上述条款特别约定的违约情形及拒不履行约定的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2.乙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及本合同项下
第八条第2款所列情形发生时,也视为违约;(1)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解除本合同的;(2)经甲方催促后10日内,乙方怠于维修、保养其承租的租赁物的;(3)水、电费等费用逾期交给甲方或有关部门,逾期天数达15天以上(包含15天)的;(4)租赁物的装修或招牌的安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5)甲方依法解除本合同或租赁期满后,乙方不按本合同约定将租赁物无条件交还给甲方的。3.乙方在发生上述违约情形或本合同其他条款已明确按违约处理的情形时,甲方有权行使下列权利,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1)解除本合同;(2)乙方发生本合同
第十条第2款第(1)项情形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标准租赁费3倍的违约金,因解除合同导致甲方损失(包含解除合同后至本合同期满前,租赁物未被承租造成的租金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3)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拖欠租赁费时,不论甲方是否选择解除合同,甲方有权按拖欠租赁费总额的1日向乙方收取租赁费违约金;(4)因出现本合同
第八条第2款约定的解除合同情形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提前收回租赁物,且由乙方自行承担因合同解除造成的所有损失;若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了损失(包含解除合同后至本合同期满前,租赁物未被承租造成的租金损失),乙方还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5)本合同租赁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租赁合同,乙方未依约将租赁物交还给甲方的,每逾期一天,按本合同期满的最后一个月的平均日租赁费的2倍,由甲方向乙方收取惩罚性租赁费;(6)若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进行装修、招牌安装或随意拆除装修、添附的财产造成甲方租赁物损坏须另行维修、影响安全等情形发生时,甲方有权视损坏程度,要求乙方给予赔偿;(7)乙方拖欠租赁费1个月以上的,甲方有权采取停水、停电等强制措施,乙方不得有异议;(8)如因乙方违约而涉诉涉裁的,由乙方应承担甲方所有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公证费、证据和财产保全费、鉴定费、交通费等)。
十一、免责条款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然提前终止,若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违约责任:(1)国家、省、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须征用、征收而拆迁租赁物的;(2)因地震等不可抗力致使租赁物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损失的。2.因上述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不可抗力仅限于战争、水灾、地震、社会动乱等不可预见也不可避免的客观事件。
十二、其他约定事项1.合同履行过程中,在双方未书面通知变更的情况下,双方间需要通知有关事项的函件等文件时,已交寄往各自以下地址中视为送达:甲方地址:新罗区中城龙川北XX四楼;收件人:林革。乙方地址:;收件人:甲方按下列方式之一通知乙方,即使乙方不签收或未收到通知,亦视为乙方已收到通知:(1)甲方将通知按(地址)邮寄(含特快专递)给乙方;(2)甲方将通知张贴于租赁物门面。2.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合同的生效及争议处理1.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可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在争议发生时且本合同未依法终止前,双方应尽力维护租赁物内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任何一方不得将损失扩大化,若因一方故意行为导致损失扩大时,损失扩大部分由故意方承担。3.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的附件
一、附件
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本合同及附件一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电话:经办人:电话:059XXXX2289签订日期:20年月日9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