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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公司企业工伤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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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管理制度 一、工伤汇报及申报程序 (一)生产类工伤汇报及申报程序 1、工伤事故发生后,不论伤情轻重,不论用工性质,事故责任单位的带班干部、当班班组长、现场人员或安全员、矿跟班领导必须立即向矿(井)调度室、安监科、单位值班干部汇报。汇报内容包括工伤时间、地点、伤者姓名、用工性质、事故概况、受伤部位及伤情、汇报人姓名等,汇报内容必须真实,不得虚报、瞒报。 2、矿调度室接到工伤事故汇报后,按规定程序向有关领导、部门汇报。 3、安监科接到矿调度室工伤事故汇报后,有关人员必须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勘察事故现场并作详细记录。事故责任单位必须保持事故现场的真实性,反映真实情况,不得伪造、破坏事故现场。 4、各生产队组发生工伤、工亡事故,除按矿规定的汇报程序汇报。 5、工伤申报工作由安监科负责,收集整理工伤申报材料,并于工伤发生后7日内将工伤申报材料上报华电煤业山西分公司。 (二)非生产类工伤汇报及申报程序 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非生产类工伤,由发生工 伤的单位于事故发生后向矿调度室汇报,由矿调度室及时向有关领导、安监科、综合办汇报。 二、工伤治疗 1、工伤人员原则上在工伤定点医院治疗,结合工伤的轻重选择合适的治疗单位为伤员及时治疗。 2、安监科开具《工伤就医证明》,经劳资科工伤医保组登记盖章后,凭《工伤就医证明》到定点医疗单位就医(如伤情严重,急需救治者应首先安排伤员就医,然后再补办《工伤就医证明》)。 3、工伤人员在医院就医,在工伤认定书下达之前需要借款治疗时,由单位填写借款单,安监科、综合办签字、盖章,报矿长(经营副矿长)审批后,到财务科办理借款手续。 4、能在门诊治疗的伤情一定要在门诊治疗,不得住院治疗。否则,住院补助费、护理费和医疗保险中心工伤科不予理赔的医疗费,均由工伤者或所在单位承担。 5、“工伤医疗介绍信”的审批 工伤住院职工的“工伤认定书”下达本人后,仍需住院治疗的,其所在单位部门领导应在一周内敦促单位办事员、工伤护理人员及当事人将办理“工伤医疗介绍信”的有关手续(医院医保科盖章的入院申请、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达的工伤认定书复印件)送交矿劳资科工伤医保组,矿劳资科工伤医保组应在接到手续后一周内到县医保中心工伤科办理 好“工伤医疗介绍信气 6、旧伤复发重新住院就医手续的审批 因旧伤复发需住院就医的,需携带经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加盖公章)的个人住院治疗申请书、医院医保科出具的入院治疗证明、“工伤认定书”复印件、“工伤鉴定书”复印件及医院入院申请,到劳资科填写“旧伤复发就医申请表”,由劳资科上报县医保中心工伤科审批,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直接支付。医疗类别(住院或门诊)和医疗期将直接按照国家医保核准期限办理。未经医保中心批准,擅自住院就医的,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本人自理。 三、工伤护理 1、工伤人员初次入院治疗期间,伤情较重的,经综合办同意后,原则上由工伤单位根据伤情安排适当人员护理,不得委托工伤家属或亲友护理,待工伤人员伤情相对稳定后,工伤单位必须减少或撤回护理人员。初次入院治疗的重工伤人员在生命危险期内可安排一名家属对其护理,伤情稳定后及时撤回。对工伤所致植物人,可安排一名家属长期护理,直至康复。 2、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满,经伤残等级鉴定后,根据伤残等级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 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四、停工留薪期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停工留薪期的确定:破皮伤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个月,轻伤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重伤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停工留薪期规定的月数。 2、停工留薪期满后,需要进行疗养的,届时另行增加1-3个月停工留薪期。 五、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 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原则上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为保证工伤职工最基本的生活需要,井下采掘岗位职工发生工伤,其停工留薪期间应发工资标准不得低于集团公司上年度地面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井下辅助岗位职工发生工伤,其停工留薪期间应发工资标准不得低于集团公司上年度地面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地面职工发 生工伤,其停工留薪期间应发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公司上年度地面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六、工伤人员的批假手续 1、工伤人员住院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由工伤定点医院出具住院证明,由工伤本人填写或单位安排人员填写工伤假条,凭住院证明审批工伤假(每次批假天数不得超过1个月),首先由单位领导同意,安监科签字确认,由综合办审批,交考勤组审核备案。 2、综合办建立工伤人员休假台帐,未经综合办审批的工伤假一律无效,按旷工处理。 七、劳动能力鉴定 1、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矿每年组织一次工伤人员参加市劳动能力鉴定,由工伤职工申请或综合办通知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参加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本人提供相关鉴定资料。 2、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应及时参加劳动能力鉴定,按照不同等级享受相应待遇。停工留薪期满后没有及时恢复工作的,其停工留薪期满后至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前的工资待遇按照国家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对不按照矿通知的时间参加劳动能力鉴定的职工,从通知鉴定之日起按旷工处理。 3、劳动能力鉴定后,根据鉴定结果,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根据不同的等级执行相应的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矿研究后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经矿研究后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具体标准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执行。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原则上回原单位工作,确实不能从事原单位工作的,报矿研究,安排适当工作。 八、工伤费用理赔 1、“工伤认定书”下达及办理“工伤医疗介绍信”前,工伤医疗费由矿垫付,所发生的费用由综合办到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工伤认定书”下达及办理“工伤医疗介绍信”后,矿不再垫付工伤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先由工伤定点医院垫付,然后由工伤定点医院到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2、发生工伤的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办理完“工伤医疗介绍信”,应安排有关人员,根据“工伤医疗介绍信”的有效时间(有效期七天)及时办理出、入院结账手续。出院的原始发票、出院记录、手术记录等资料送交矿劳资科。 3、综合办负责工伤医疗费用理赔工作,要根据工伤医疗费用发生额及时到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工伤医疗费用理赔率 要达到矿规定的80%以上。 九、其他规定 1、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审批工伤假,综合办要建立工伤人员管理台帐,动态掌握工伤人员基本情况,每月与安监科核对工伤人员。 2、综合办、安监科等单位要定期或不定期到医院检查了解工伤人员伤情及住院情况,检查中发现一次本人不在医院住院的,扣除当月住院伙食补助;二次的,停发工伤工资;三次的,停止一切工伤待遇,后果自负。 3、为了及时了解工伤住院人员的伤情、治疗情况,工伤职工应及时办理工伤住院伙食补助的审批,原则上每月审批一次,否则不予审批。 4、经安监部门确认因“自伤”或因个人“三违”造成的工伤,工伤本人承担矿垫付医疗费用的10%,其费用从个人工资中扣除。 5、工伤发生率:采掘单位工伤发生率年度内控制在2%。 以内,井下辅助单位工伤发生率控制在1%。以内,地面单位工伤发生率控制在0・5%o以内。年度内工伤发生率超过规定比例,责任单位要承担矿垫付工伤医疗费用的20%,年终从责任单位工资总额中扣除,工伤人数以国家相关规定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的《工伤认定书》为准(工伤发生率=年度工伤人数/年度内每月在册人数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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