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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电网公司地区供电局电力安全
工器具与个人防护用品管理标准
广东电网公司统一编码:
S。00。00。10/SM.0004.0004
2010—05-20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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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20实施
本制度信息
制度名称
广东电网公司地区供电局电力安全工器具与个人防护用品管理标准
制度编号
S.00.00。10/SM.0004。0004
对应文号
版 次
变更概要
修编时间
状态
1004版
2010—5—20
在用
角色
人员
编写
赵国雄,潘炜坊,冯高敏
初审
会签
审核
批准
2010-05-20印发
制度信息
2010—05—20实施
广东电网公司地区供电局电力安全工器具与个人防护用品
管理标准
1总则
1。1为了规范电力安全工器具与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的管理,提供安全、适用的安全工器具与个人安全防护用品,保护员工的健康与安全,特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规定电力安全工器具(以下简称:安全工器具)与个人安全防护用品(以下简称:个人防护用品)的准入、需求识别、发放、培训、使用、存放、试验、维护、检查及报废的管理活动,适用于广东电网公司地区供电局及县/区供电局(分公司)、县级子公司、镇级供电所(以下统称“单位”)的安全工器具与个人防护用品的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60号)第20条、第23条、第31条、第36条、第65条
2. 2《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国家经贸委员会[2000]65号)全文;
2。 3《电业安全工作规程》(DL408—91)第9条、第25条、第71条、第79条、第144条、第240条、第247条、第260条、第268条;
2。4《电业安全工作规程》(DL409—91)第9条、第15条、第22条、第57条、第61条、第85条、第89条、第126条、;第234条、第236条;
2。 5《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所部分)3。3。1.13、3.6.1。17、3。8。8。2
2。 6《广东省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全文。
2. 7南方电网公司《架空线路及电缆安健环设施标准》(Q/CSG 1 0002-2004)1。4
2。 8南方电网公司《变电站安健环设施标准》(Q/CSG 1 0001—2004)1。2、1.3
2.9南方电网公司《110kV及以上变电站运行管理标准》(Q/CSG21002—2008)7。6。10
2。10南方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南方电网安监[2010]4号)
2。11《地区供电局作业风险评估技术标准》全文
3术语和定义
3.1电力安全工器具:用于电力生产过程中,为防止人身伤亡事故或职业健康危害,保障作业人员安全的各种专用工器具.分为:绝缘安全工器具、一般安全工器具、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围栏(安全网)等四大类(具体见附录1)。
3。1.1绝缘工器具:指绝缘强度足够并能直接接触、操作带电设备的专用工器具;或者绝缘强度不足承受设备工作电压,但能有效防止接触电压、跨步电压、泄漏电流,有防触电保护功能的工器具。
3。1。2安全围栏(安全网):指用于设置的安全作业区域,隔离危险区域,防止作业人员超越安全作业区、误入危险区域的工器具;以及用于防止人、物坠落,或用来避免、减轻坠落及物击伤害的网具。
3.2 个人防护用品:指为使职工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避免、减轻人身职业健康危害和伤害,由作业人员个人佩戴、穿着或使用的装备或用品。
3。3监督部门
本标准中所指的监督部门,包括:
3。3。1地区供电局安全监察部.
3.3.2城区核心区域设置4部的县、区供电局(分公司)综合部;
3。3.3县级及城郊区域设置6部的各县、区级供电局(分公司)安全监察部;
3.3.4大/中/小型县级子公司安全监察部。
3。3。5大/中型镇级供电所综合部。
3。4物资采购部门
本标准中所指的物资采购部门指:
3。4。1地市供电局物流中心;
3。4。2地级市供电局物流中心派驻县、区供电局(分公司)物资机构:物流组,县、区供电局(分公司)物流分部;
3。4。3县级供电局(子公司)的物流中心;
3.5人事部门
本标准中所指的人事部门是指负责培训取证工作的部门,包括:
3。4。1地市供电局人事部
3。4。2县、区供电局(分公司)的综合部;
3.4。3 县级供电局(子公司)的人事部;
3。6使用单位(部门):指单位及单位所属的部门、二级生产单位.
4职责
4。1单位负责人
4。1。1贯彻“以人为本”的安全理念,安排本单位安全工器具与个人防护用品资金和计划.指导督促做好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管理。
4.1。2监督落实对本单位电力安全工器具的采购、试验和报废进行统一管理。
4。2各单位监督部门是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的归口管理部门,监督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4。2。1负责本单位安全工器具与个人防护用品的监管工作.
(1)执行上级电力安全工器具相关规定。履行本单位安全工器具准入管理职责,禁止选用未经公布准入目录的电力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
(2)对本单位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情况、产品质量、技术性能等进行总结、评估;
(3)结合安全检查组织对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保管、使用、报废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因产品质量、性能等问题造成的事故、障碍或异常,组织调查分析.
(5)及时向上级反映本单位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出现的问题,并评价反馈安全工器具的准入目录;
4.2.2每年一次组织开展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识别评审工作。
4.3使用单位(部门)具体负责安全工器具与个人防护用品的日常管理工作。
4。3.1组织有关人员识别危害所需要配置的安全工器具与个人防护用品,提出年度需求计划表和年度安全工器具、个人防护用品项目申请;
4.3.2根据风险识别结果,落实并配置所需的安全工器具与个人防护用品;
4.3。3负责安全工器具与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培训、使用、存放、检验、维护、检查和报废工作.
4.4各单位(部门)的安全区代表负责识别管辖范围内符合需要的安全工器具与个人防护用品;并对安全工器具与个人防护用品使用、维护、试验和检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5各单位(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医务人员、现场工作人员负责识别管辖范围内符合需要的安全工器具与个人防护用品。
4。6各单位物资采购部门负责安全工器具与个人防护用品的批量采购、储存和发放工作.
4.7各单位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安全工器具与个人防护用品使用人员的安全防护知识和技能培训工作.
4。8使用人员:
4。8.1严格执行电力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使用的规程规定。
4.8.2电力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使用前,应认真检查外观、组件、附件、关键部件和试验标签等,确认符合安全规定。
4。8。3严禁使用逾期未试验或安全、质量性能存在问题的电力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
5管理内容与方法
5。1安全工器具与个人防护用品管理流程(见附录2)
5.2需求识别
5。2。1识别工作须根据各工种的生产场所、设备以及劳动环境、劳动条件与可能的危害进行。
5.2。2识别时应重点关注防止危害所需要配置的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符合岗位、工种操作安全要求。重点关注但不限于下列危害:
(1)坠落、跌落危害(防止高处坠落);
(2)电气危害(防止触电);
(3)物体打击危害(防止倒杆塔);
(4)坍塌危害;
(5)恶性误操作(防止电弧灼烫);
(6)起重及车辆伤害;
(7)刺穿或撞击危害;
(8)有毒有害物质(防止窒息、中毒);
(9)野外动物危害;
(10)高温、灰尘、微粒、辐射和噪声危害。
5。2。3需求识别的防护对象包括:本单位员工、承包商、实习人员、参观检查人员等。
5。2。4 各单位(部门)应根据风险识别结果,填写《安全工器具与个人防护用品识别表》(附录3),确定所需的安全工器具与个人防护用品的规格名称。
5。2。5各单位(部门)应根据风险识别结果和需求,填报年度安全工器具、个人防护用品项目申,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配置足够的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
5.3准入与选用
5.3。1各单位须严格执行电力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准入管理制度.严格监督落实网省公司备案公布的安全工器具与个人防护用品(包括电力安全工器具与个人防护用品的名称、型号、厂家名单等)准入目录。
5.3。2选用的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规程规范、技术标准要求;选择有较为丰富使用经验的产品.
5。3采购、发放
5。3.1物资采购部门应严格把好准入关.必须从网省公司公布的准入目录中选购电力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并严格按照物资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严禁选择、购买“三无”(无厂家标志、无产品许可证、无产品合格证)的电力安全工器具.
5。3.2进货验收由物资采购部门和使用单位(部门)负责,验收标准根据招标投标文件或购货合同规定、产品说明书的相关条款执行,并填写验收表格(见附录4).
5。3.3物资采购部门在安全工器具和特殊防护用品发放领用前,必须按规定进行出厂试验并达到试验标准后才能发放到使用单位(部门);国家和行业规定应进行型式试验的,必须进行型式试验并达到试验标准;发放与领用应建立记录。
5.3。4没有使用经验的新型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须经论证并在小范围试用基础上,经省公司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推广。
5.4培训
5。4。1人事部负责员工的安全防护知识和安全防护技能培训工作,促进提高员工的安全防护知识、技能和水平.
5.4。2使用单位(部门)应负责组织本单位员工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日常使用、维护、保管和外观检查的培训,确保班组现场工作人员熟练应用、正确掌握。
5。4。3保存培训记录。
5。5使用与存放
5。5.1各单位(部门)以及所属的变电站、班组应建立安全工器具和公用的个人防护用品清册(见附录5)。
(1) 清册在安全工器具与个人防护用品变化时及时更新,做到帐物一致。
(2)各种检查记录、试验报告、出厂说明及有关技术资料均应妥善保存,定置管理,以备查核.
5。5。2各单位(部门)应对安全工器具、公用的个人防护用品应设专人保管和维护,检查试验不合格以及试验超期的不得使用,而且必须明显标识分开放置.
5.5。3配置到个人的防护用品由使用人员负责保管维护,检查不合格的个人防护用品不得使用。
5.5.4安全工器具与个人防护用品应统一编号管理,存放处应设对应编号标识(编号规则见附录6).
5。5。5安全工器具应按“三分开”规定存放,即将绝缘安全工器具、一般安全用具、材料与机具三者分开不同房间或区域存放。
5。5。6绝缘安全工器具与个人防护用品应存放在温度—5°C 至35°C,相对湿度50%至80%的干燥通风的绝缘安全工具室(柜)内,室内应配备抽湿机(空调机、红外线灯)、温度计、湿度计设施。
5.5。7 在运输到作业现场过程中,应将绝缘安全工器具与个人防护用品应装在专用的护套或工具箱内,防止受潮、碰损、弄脏;车辆回场后必须将其放回专用保管场所和存放位置.
5.5。8使用中如有损坏、变形、故障等异常情况时必须停止使用;
5。5。9对存在产品质量问题的安全工器具与个人防护用品,必须及时向上级报告处理,防止类似事情重复发生。地区供电局安监部门及时汇总报省公司安全监察部.
5。6试验、检查和报废
5.6。1 各单位(部门)应按照《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和网省公司技术标准进行周期性试验检验。
5.6。2发生质量问题的同批次产品、更换关键零部件的修理后应立即试验并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
5.6.3经试验合格的安全工器具与个人防护用品应贴有统一格式的试验合格证标签,标签格式按南方电网公司《变电站安健环标准》规范,应使用不干胶(或挂牌)制成的标志牌,注明试验人、试验日期及下次试验日期,并贴在安全工器具与个人防护用品上或对应存放位置的显眼处。
5。6.4试验报告应保存备查,试验报告必须经试验员签名并盖有试验专用章。
5.6。5地区供电局安监部门应明确承担安全工器具和特种防护用品试验的单位(部门);单位自身不具备条件的,应委托具备试验资质的其他单位承担试验工作.
5。6。6各单位(部门)使用安全工器具与个人防护用品前均应作外观检查,检查不合格的禁止使用并报试验鉴定后处理.
5。6。7班组安全员应对在用的安全工器具与公用个人防护用品每月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并做好记录(检查表格见附录5)。
5。6.8在使用中损坏、试验、检验不合格、使用寿命到期的安全工器具与个人防护用品必须报废。
5。7 依从性检查
5。7.1 监督部门、各单位(部门)的安全区代表应对安全工器具与个人防护用品使用、维护、试验和检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7.2监督部门将安全工器具与公用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管理情况检查监督范围。并通过各单位(部门)的安全区代表的日常巡查发现、员工报告、任务观察、特殊检查等手段收集作业现场使用安全工器具与个人防护用品的依从情况,并分别对使用安全工器具与个人防护用品的依从水平及缺陷原因进行评估与分析。
5。8 回顾
监督部门要及时回顾和评价安全工器具与个人防护用品的种类、与风险的匹配及发放频率、使用管理等信息发生变化对制度的影响,采取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
5.9 记录保存
5.9。1 各单位(部门)应对安全工器具与个人防护用品的检查、试验记录至少保存2年。
5.9。2 各单位(部门)应对安全工器具与个人防护用品的培训记录长期保存.
6附则
6。1 本标准由广东电网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6。2 本标准自颁布之日施行。
6。3 附录
1、常用安全工器具及个人防护用品清单;
2、安全工器具管理及个人防护用品管理流程;
3、安全工器具与个人防护用品识别表;
4、安全工器具与个人防护用品进货验收表;
5、安全工器具与个人防护用品清册;
6、常用安全工器具及个人防护用品的编号方式;
7、常用安全工器具及个人防护用品安全检查项目表
8、常用安全工器具与个人防护用品检查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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