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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会议、培训经费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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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会议、培训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会议、培训经费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节约经费开支,参照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议、培训遵循务实、高效、节俭的原则,从严控制数量、时间、规模。 第二章会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议是指学校各单位举办的工作性会议、报告会、研讨会(含就业工作会议、网评工作会议、校友会、科研工作会议、评估评审会、论坛等)。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议计划年初编报制度,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对于需学校预算经费安排的会议,需说明会议名称、会议内容、会议规模和会期,并编制详细的会议经费预算,由学校审定后纳入学校预算。 年度会议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第五条各单位举办会议应使用校内场所、设备和设施,校内不具备承接条件的,方可选择校外场所。凡确需 在校外召开会议需经学校批准,各单位不得到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六条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资料印刷费等。 第七条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限额控制。在校内召开会议,综合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天不超过150元,其中,伙食费每人每天不得超过110元;在校外召开会议,综合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天不超过450元,具体项目为:住宿费280元/人.天,伙食费110元/人.天,其他费用60元/人.天,除伙食费外,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在校内召开会议,学校参会人员不安排食宿。 会议工作人员控制在参会人员的8%以内。 第八条会议住宿。会议住宿原则上安排标准间。 第九条会议用餐。会议用餐本着厉行节约原则安排,一律不安排宴请。 第十条科研项目安排会议的,项目中必须有会议费预算。 第十一条会议费报销。各单位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周内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须附会议审批单、会议通知、参会人员签到表和会议开支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 财务处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会议费年度预算,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三章培训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校内各单位主办的各类培训(含易海大讲堂、学术讲座、干部(辅导员)培训、继续教育非学历教育培训等)。 第十三条对于需学校预算经费安排的培训,应制定年初培训计划,说明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讲课人,并编制详细的培训经费预算,报分管校领导批准,由学校审定后纳入学校预算。外单位委托培训的,按委托合同(协议)办理。各单位开展培训,原则上不得在省外举办。确属特殊情况,必须在省外安排培训的,须按规定报批,培训费按培训地所在省(区、市)省级培训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培训费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五条培训费开支实行综合限额控制。在校内举办培训,综合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天不超过2元,其中,伙食费每人每天不得超过110元;在校外举办培训,综合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天不超过450元,具体项目为:住宿费260元/人.天,伙食费110元/人.天,其他费用80元/人.天,除伙食费外,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在校内举办培训,学校参训人员不安排食宿。 第十六条继续教育等非学历教育培训: 1. 培训地点在校内,安排食宿的,按每人每天综合定额不高于240元标准执行;不安排食宿的,按每人每天综合定额不高于90元标准执行。 2. 培训地点在校外,需安排食宿的,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天不高于450元,其中,伙食费每人每天不得超过110元。 第十七条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八条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一)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从异地邀请专家,路途时间较长的,经学校主要负责人同意,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 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二)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和参观。 第二十条境外培训应列入年度因公出国(境)计划,按照因公出国(境)管理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培训费报销。各单位应当在培训结束后两周内办理报销手续。培训费报销时须附培训审批单、培训通知、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开支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 财务处要严格按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二十二条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第四章其他相关规定 —6 —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外出参加会议、培训,须提供会议、培训通知,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不含参加党校、行政学院或社会主义学院等脱产培训学习),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学校不予报销;统一安排食宿,费用自理的,会议(培训)期间食宿费在差旅费标准限额内按规定报销,不发市内交通费;未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食宿费、市内交通费在差旅费标准限额内按规定报销。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差旅费规定报销。交纳的会务费、培训费须随差旅费同时报销。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XX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和〈以乂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会议、培训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培训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审批召开会议和开展培训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培训费的; (三)虚报会议培训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培训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 费、培训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培训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XX大学会议、培训经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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