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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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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范本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第一届业主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区域范围东到__________路,西与__________,与__________,北__________。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保持党的领导,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社区居委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条 管理事项范围:(包括共用场地、公共设施及纳进物业管理的其他共同事项,凡业主大会讨论决定纳进物业管理范围由全体业主共同承当的事项应具体罗列)。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是本物业管理范围内代表全体业主实施管理的自治组织。 业主委员会由全体业主推选代表,由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是业主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业主代表大会负责。接受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监督。 第四条 业主委员会宗旨:代表全体业主,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证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安全、整洁文明的环境。 第五条 本章程所称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 第二章 组织及使命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共十三名。其中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四人,执行秘书一人。主任委员由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三年,其成员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如今和主持业主代表大会; 2.监督物业管理单位执行物业管理合同的状况; 3.管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修理基金; 4.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公共场地的合理使用。 经业主代表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可以行使以下权利: 1.采纳投标或其他方式,聘请物业管理单位管理物业,并代表全体业主与其签订合同; 2.与物业管理单位议定服务费等费用的收取标准及使用方法; 3.与物业管理企业议定年度管理计划,年度费用概算及决算报告; 4.修理基金的使用及修理基金不够使用时,提出筹集修理资金方案; 5.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规章制度; 6.讨论决定业主代表大会给予其成员的津帖分配; 7.业主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义务: 1.按时筹备和召集业主代表大会; 2.向业主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3.执行业主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决定; 4.向业主代表大会报告物业修理基金,以及其管理的业主其他资产的管理使用状况; 5.听取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看法、建议和质询,接受业主监督; 6.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场地的管理使用制度,维护业主权益,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制止损害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行为; 7.落实执行并催促业主遵守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本区域的物业管理制度; 8.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9.保证本区域内物业管理目标的实现; 10.业主代表大会要求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委员会研究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符合本章程的宗旨规定并事先听取业主看法和建议。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十一条 委员会讨论决定事项,应当召开委员会会议。 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问题,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进行表决时,每位委员会成员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每1个月至少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一委员会成员提议或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可以召开委员会会议。 第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也可以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主持会议。 委员会会议召开前,召集人应当事选通知委员会成员讨论的议题,并事先告知有关状况,有书面材料的,应事先发给。主任不管因任何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主任(或由执行秘书)代替。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出席。委员会讨论决定事项,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以邀请业主代表、物业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代表、及期限相关人员(如 )。列席人员可以发表看法,但无表决权。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当在3日内向全体业主公布。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会成员和记录人应当在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委员会成员应当对委员会的决定事项负责。委员会决定的事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致使业主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参加决定该事项并造成该决定的委员会成员应当承当赔偿损失的责任,反对该违法、违章决定的委员会成员可以免除责任,对该决定在表决时说明异义,并记载在会议记录的,也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章 业主委员会成员 第十九条 本委员会的成员由业主代表大会在符合以下条件的业主中选举产生。 1.能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业主公约和本章程。 2.有履行业主委员会成员使命的能力; 3.热心公益事业; 4.品行端正无劣迹。 第二十条 委员会成员缺额时,应在下一次业主代表大会上补选。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成员因将自己的物业出售、交换、赠予他人,失去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资格的,其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即行丧失。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成员辞职的,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提交辞呈,由委员会会议接受其辞职的,提交下一次业主代表大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不再担任委员会成员的,应当在离任的3日内将其管理,储存的本委员会的文件、资料、帐薄及有关的财物移交给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主任委员的使命: 1.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 2.代表委员会对外签约或签署文件、公告,签署经济合同时,由一名主任和四名付主任共同签署; 3.监督修理基金的帐目管理; 4.确定委员会成员的分工; 5.提出委员会会议的议事规则案; 6.催促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7.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使命 1.参加委员会会议; 2.参加委员会决策事项的讨论和表决; 3.提议召开委员会会议; 4.执行业主代表大会和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完成交办工作; 5.提出建议和看法; 6.委员会赋予的其他使命。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本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业主利益,不得利用其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业主的财产和业主的公共利益。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不得挪用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修理基金及其他资金,不得将上述资金借贷他人,也不得以上述资金为自己或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不得经营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事宜,不得以个人名义与本委员会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 第二十九条 委员会成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本章程规定,造成业主共同利益损失的,应当承当赔偿责任。 第五章 经费和财物来源 第三十条 委员会的经费来源:由业主代表大会决定。 第三十一条 委员会的开支范围:(列明开支事项,如业主代表大会和委员会会议费用,必要的办公费,有关人员的津帖等)。 第三十二条 委员会应当建立财务制度。每三个月公布一次财务收支状况。 第三十三条 委员会的办公用房和其他财物(依据实际状况确定)。(另外,可依据实际状况,专门规定修理基金的管理事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或本章程的修订须经业主代表大会占全体业主二分之一(或五分之三、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业主代表大会按前款规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规定都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式自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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