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税务咨询服务业务约定书
税务咨询服务业务约定书业务约定书备案号:甲方(委托方):_甲方税务登记号:乙方(受托方):乙方执业证编号:兹有甲方委托乙方提供针对境内税务事项的常年税务顾问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约定:
一、委托服务范围乙方就甲方及其下属所有企业提供针对日常业务中及重大交易中的涉税问题的税务顾问服务。具体服务内容包括:
(一)日常税务咨询乙方根据甲方要求,每天小时通过邮件等书面形式,提供现行有效的各种税费在内的与甲方工作相关的税务咨询服务。
(二)重大业务合同审阅就甲方需要审阅的业务合同,乙方将从税务风险控制和价值创造的角度进行审阅,提出修改意见。
(三)重大法规解读针对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重大财税法规、政策,乙方将在第一时间向甲方提供专业解读,便于甲方及时、准确掌握法规内容,灵活运用法规。
(四)法规汇编速递在服务约定的期限内,乙方应将有关税收法规及可能与甲方业务有关的海关、外汇、投资等方面的法规,定期汇编成册,以电子邮件方式发给甲方,一般是每两周一次,至迟不超过三周一次。此项服务有助于甲方及时知晓有关法规,以便正确处理日常相关工作。
(五)专业内容培训根据甲方的要求,乙方可以为甲方提供定制化的税务法规专题培训,具体内容与时间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乙方每年也可以邀请甲方参与乙方举行的大型税务法规培训与财税法规研讨会。上述培训一年两次,每次半天,地点限于北京。
(六)乙方协助甲方处理不时交办的日常性税务事项。
二、重大专业服务排除乙方的常年税务顾问服务将不包括重大专业服务。若甲方需要任何重大专业服务,甲方与乙方需要另行签署协议,明确服务范围及收费。具体而言,以下服务属于重大专业服务:
(一)就重大事项出具内容全面分析透彻的正式专业咨询报告。
(二)帮助解决与税务局的重大涉税分歧。
(三)草拟相关协议合同等法律文书(但乙方协助从税务角度提出专业意见不在此列)。
(四)准备提交税务局享受税收优惠的备案材料。乙方将视上述排除在外的服务项目为单独的服务项目。在某些情况下,对常年税务顾问服务和特定税务咨询服务可能难以清晰界定。如有此种情况发生,乙方会主动与甲方商洽,以期做出双方均可接受的安排。
三、服务时间本合同服务时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为期年
四、约定事项的收费及付款期限乙方提供第一部分所述税务咨询服务的收费为人民币元(小写元)上述报价为不含增值税的报价,甲方需另付6%的增值税。上述收费甲方分三次支付。甲方应在本约定书生效并收到乙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50%款项;甲方应于服务期过半年并收到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30%款项;甲方应于服务期结束并收到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的20%款项。
(二)上述费用付款方式为乙方银行账户信息如下:公司账户:开户行:账号: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完成委托事项所需要的相关材料,并对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确保乙方不受限制的接触与委托事项有关的记录文件和所需的其他信息,并答复乙方工作人员对有关事项的询问。
(三)为乙方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
(四)按本约定书的规定及时支付服务费。若出现未按时支付服务付费的情形,甲方在服务费外另就逾期未付款项按每日0.5%的比例计算支付违约金给乙方。
(五)甲方应对其做出的与本约定书项下委托业务有关的声明予以书面确认。
(六)如需出具报告,甲方应当正确使用乙方为其提供的业务报告。除本约定书约定的情形外,未经乙方许可,甲方不得将上述报告提供第三方。因甲方对上述报告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乙方无关。
六、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对在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具体规定请参考一下“保密条款”。
(二)乙方应尽职尽责,充分使用其知识、经验和专业技能开展此项服务。
(三)乙方应根据双方约定的时间,完成甲方委托的事项。由于甲方原因未能及时准确提供完成约定事项所需的资料给乙方,造成乙方不能按约定时间完成约定事项3.基于截止性测试的性质和审核过程中的其他固有限制以及甲方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乙方不承担相应责任;若出现由于乙方责任未按时完成委托事项的情形,乙方就乙收取服务费按每日0.5%的比例计算支付违约金给甲方。
七、保密条款
(一)乙方应对因提供本项服务所获得及悉知的甲方所有战略计划、数据、信息、材料(以下简称“秘密信息”)进行严格保密,不得将秘密信息用于本约定书以外的其他任何目的。本条约定构成独立的保密协议,本条约定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终止。本条款的效力于全部秘密信息经由甲方书面确认其保密性全部丧失时终止。
(二)乙方保证未经甲方实现书面同意,不将全部或部分的本合同及个别合同项的任何权利、义务及所承保的业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八、适合法律和争议的解决本约定书的所有方面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并受其约束。与本约定书有关的任何纠纷或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九、本约定书的法律效力
(一)本约定书经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并在双方履行完成约定事项后终止。
(二)本约定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约定事项的变更
(一)如果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形,影响工作如期完成,甲乙双方均可协商要求变更约定事项,但应提前15日通知对方。
(二)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有权提出要修改本约定书。
(三)如甲方非因乙方原因终止履行约定书,已经收到的服务费用不退;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约定书,应将收到的服务费用需全部退还甲方。
十一、其他事项的约定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须另行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本约定书的附件及任何补充协议与本约定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甲方:_乙方:(盖章)(盖章)法人代代理人:法定代事务(签名或盖章)(签名或盖章)地址:地址:电话:电话:联系人:联系人:签约日期:签约地点: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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