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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丰**** 文档编号:10067214 上传时间:2025-04-20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14.72KB 下载积分:6 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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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 第_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本X社会保障卡的管理,保障社会保障卡的有效使用,提高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结合本X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X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制作、发放、使用及其相关服务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障卡,是指政府统一发放,作为持卡人享受社会保障以及其他公共服务待遇的电子凭证。 第四条(卡片信息) 社会保障卡记录的个人信息包括持卡人姓名、相片、社会保障号码、卡号等卡面信息,以及持卡人其他基本信息和相关应用信息。 第五条(功能) 社会保障卡具有信息记录、自助查询、就医结算、缴费和待遇领取等基本功能,同时具有金融服务功能。 第六条(职责分工) X人综合服务和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推进社会保障卡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指导、协调社会保障卡在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和金融服务等领域中的应用。 X公安部门负责核验社会保障卡申请人的身份信息,牵头汇集社会保障卡的相关基本信息,并承担X人综合服务和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职责。 X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核验社会保障卡申请人参加本X社会保险的情况,推动社会保障卡在社会保障领域的应用。 医保、卫生健康、教育、民政、经济信息化、财政、金融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社会保障卡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与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受理、发放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承办主体) X社会保障和X民服务信息中心(X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X信息服务中心)具体负责社会保障卡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维护、社会保障卡的制作和发放、社会保障卡申领受理的组织以及相关管理工作。 社区受理网点和银行受理网点具体承担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受理、发放、功能开通、挂失等工作。 第二章申领与使用 第八条(申领对象) 本X户籍人员以及依法参加本X社会保险的境内来沪人员,可以申领社会保障卡。 第九条(申领方式) 申请人可以到社区受理网点申领社会保障卡。申请人申领社会保障卡时,应当交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现场核对本人姓名、国籍、民族、性别、相片等信息,并提供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等信息,确认后由社区受理网点工作人员将申领信息上传至社会保障卡信息管理系统。 申请人也可以到银行受理网点或者在网上服务平台办理社会保障卡申领手续。 第十条(信息核验) 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收到申领信息后3个工作日内,分别对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参加本X社会保险的情况进行核验。 核验通过的,由X信息服务中心制卡。核验不通过的,由原受理网点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网上受理的,由X信息服务中心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制作和发放) X信息服务中心应当自核验通过之日起30日内,完成社会保障卡的制作和发放。 第十二条(卡的开通) 持卡人可以到社区受理网点、银行受理网点或者通过拨打社会保障卡服务电话等方式开通社会保障功能;在网上服务平台申领社会保障卡的,应当到社区受理网点或者银行受理网点开通。 第十三条(卡的应用) 社会保障卡可以用于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就业服务、劳动关系、人事人才、居民健康管理等事务。 鼓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通过社会保障卡加载业务功能,逐步扩大社会保障卡的应用范围。 第十四条(金融应用) 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相关服务银行,开通社会保障卡的金融服务功能。 社会保障卡开通金融服务功能后,可以用于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业务。 第十五条(便利服务) 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宣传手册等形式,主动公开持有社会保障卡可办理公共服务事项的具体项目、申请条件、基本流程、办理时限等信息,为持卡人享受各项公共服务待遇提供便利。 第十六条(持卡人义务) 社会保障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应当安善保管社会保障卡,不得出借、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三章挂失与补换 第十七条(及时挂失) 社会保障卡遗失的,持卡人应当及时办理挂失手续。 因未及时挂失造成的个人资金风险,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挂失) 持卡人可以通过拨打社会保障卡服务电话等方式办理临时挂失,或者持有效身份证件到社区受理网点办理正式挂失。挂失后,社会保障功能即时冻结。 临时挂失的有效期为5日。持卡人在临时挂失有效期内未办理正式挂失的,有效期届满后社会保障功能自动恢复;持卡人在临时挂失有效期内办理正式挂失或者直接办理正式挂失的,社会保障功能停止使用。 第十九条(解除挂失和补领) 社会保障卡挂失后找回原卡的,持卡人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到社区受理网点解除挂失,社会保障功能即时恢复。 社会保障卡正式挂失后无法找回原卡的,持卡人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到社区受理网点或者银行受理网点办理补领手续。 第二十条(银行挂失) 社会保障卡已开通金融服务功能的,持卡人可以通过拨打银行服务电话等方式办理临时挂失,或者持有效身份证件到银行受理网点办理正式挂失。关于挂失有效期、解除挂失和补领的具体规则,由相关服务银行确定并告知持卡人。 第二十一条(换领) 社会保障卡卡面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在应用终端上正常使用的,持卡人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到社区受理网点或者银行受理网点办理换领手续。 第二十二条(重新申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卡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重新办理申领手续: (一)变更姓名的; (二)变更社会保障号码的; (三)变更相片的; (四)更换服务银行的。 年满七周岁的儿童应当换领印有相片的社会保障卡。 第二十三条(补换时效和原卡失效) X信息服务中心应当自收到补领、换领信息之日起15日内,完成社会保障卡的制作、发放工作。 补领、换领、重新申领的社会保障卡开通后,原卡失效,不能恢复使用。 第二十四条(临时社会保障卡) 申领、补领、换领社会保障卡期间,申请人急需使用社会保障卡的,可以到社区受理网点申领临时社会保障卡。 临时社会保障卡即时发放,有效期为60天。有效期届满或者持卡人开通新的社会保障卡后,临时社会保障卡失效。 临时社会保障卡不具有金融服务功能。 第二十五条(卡的费用) 社会保障卡、临时社会保障卡的申领、补领和换领,免收工本费。 第二十六条(信息保密) 相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工作中获取的持卡人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违法查询、使用。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治安管理和卡片管理的处罚) 出借、转让本人社会保障卡,冒领、冒用、盗用他人社会保障卡侔取非法利益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有关失信信息纳入本X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伪造、变造、买卖社会保障卡,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社会保障卡,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有关失信信息纳入本X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管理与服务职责的处理) 有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整改,并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管理不当,造成卡片遗失、随意发放的; (二)无正当理由拖延发放社会保障卡的; (三)在规定业务中推诿、拒绝持卡人使用社会保障卡的; (四)利用制作、发放社会保障卡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泄露或者违法查询、使用持卡人个人信息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相关概念) 服务银行是指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的所属银行。 社区受理网点是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和乂信息服务中心指定的办理社会保障卡业务的网点。 银行受理网点是指服务银行设立的办理社会保障卡业务的网点。 第三十条(参照适用) 境外人员参加本X社会保险的,其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制作、发放、使用及相关服务与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过渡条款) 本办法实施前发放的不具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功能的社会保障卡,至2020年12月31日起停止使用,持卡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及本X相关规定重新申领。 第三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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