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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混气站的建设与布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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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混气站的建设与布局 液化石油气汽化有自然汽化和强制汽化两种方式。自然汽化是在容器内的液态石油气汲取外界环境热量和自身显热汽化的过程。强制汽化是人为地加热,使液化石油气汽化。在工业和城市集中供气的使用中,因液化石油气用量大,自然汽化不能满足要求,或生产工艺必需要燃气热值稳按时,多采纳强制汽化后与空气(或低热值燃气)混合供应。近几年,随着液化石油气的发展,相继涌现出一批把液化石油气与其他可燃气体或空气掺混后由管道直接供给用户或窑炉燃用的汽化站和混气站,在此统称其为混气站,并作如下介绍。   液化石油气混气站一般由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和混合气储罐)、汽化混气间、生活和辅助用房构成,其总平面布置示意如图1-4-1 所示。     图1-4-1 汽化混气站总平面布置示意 1-混合气低压湿式储罐;2-压缩机房;3-汽化混气间; 4-液化石油气储罐;5-辅助用房   一、混气站的建设   ①液化石油气混气站的建设同样应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筑制定防火规范》、《城镇燃气制定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安全法规的规定,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a.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气源。   b.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输配汽化、混气设施。   c.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d.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e.有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f.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g.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   h.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②新建、改建、扩建混气工程项目,应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并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检察同意后,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③液化石油气混气站的制定总容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a.由液化石油气生产厂供气时,其储罐制定总容量应依据其规模、气源状况、运输方式和运输距离等因素确定。   b.由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如储配站)供气时,其储罐制定总容量可按计算月平均2~3天的用气量计算确定。   ④液化石油气混气站址确实定应与储配站站址确实定要求相同,站区四周必需设置高度不小于2m的非燃烧实体围墙。   二、混气站的布局   混气站的总体布局应符合生产区与辅助区相分开的原则。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备的布局按GB 50028《城镇燃气制定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混气站的液化石油气储罐至少不应少于2台,其布置和间距按储配站的相关要求设置,其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和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4-1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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