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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司企业法人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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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司企业法人章程范本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 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政府有关政策制定。 第二条 是经广东省 批准成立,由 投资设立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在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住 所:。 第三条 本企业的宗旨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努力提高企业的 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满足人民不断增长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需要。 第四条 本企业是独立企业法人,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 犯或非法干涉。 第二章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注: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具体填写) 经营方式:。 第三章 注册资本、投资者名称、地址、投资额和投资方 第六条 本企业的注册资金为人民币 万元。 第七条投资者名称为 住所:; 投资额 万元以货币形式出资。 第四章投资者职责 第八条 企业的下列事项必须由投资者作出决定: (一)任免企业法定代表人; (二)审议批准企业的章程; (三)审议批准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五)审议企业转让出资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六)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破产和清算; (七)对企业的财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章组织机构及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本企业设置如下机构 第十条 经理是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由投资者任命。 第十二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企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定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定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定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五)拟定企业合并、分立、变更、解散的方案; (六)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聘任或者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管理人员,决定 其他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主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九)制定企业的具体规章。 第六章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三条 本企业劳动用工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在法律规定范 围内,采取符合本企业实际的用工形式。 第十四条 本企业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多劳多得的分配制度。 第十五条本企业职工的劳动保护、医疗、养老保险等按国家规定 办理。 第七章财务会计与利润分配 第十六条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建 立财务、会计 (一)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 (二)财务会计报告应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三)企业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份之十作为 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作为法定公益金。 企业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 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投资者批准,可以提取任意公 积金。 (四)企业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注 册资金。 (五)企业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职工的集体福利。 (六)企业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对于企业资 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八章破产、解散和清算 第十七条企业因无偿还能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法宣告破产。 第十八条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宣告解散; (一)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者; (二)因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者;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解散的。 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发生后,应报经投资者批准解散。 第十九条 企业破产或解散时,企业应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并成 立清算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程序、事项进行清算。 清算结束后,清算机构应提出清算报告报投资者确认,并向原登记机 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回营业执照、印章。 第九章章程的修改和解除 第二十条 企业章程修改,应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后,方能生效。 由于不可抗力至使章程无法履行或由于企业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后,解除本章程。 第十章章程的订立和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规定与国家法规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规政策 为准,涉及到企业法人登记注册事项的,以登记主管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订立。 本章程自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备案)之日起生效。 投资者盖章(签名、盖章): 注: 1. 说明(制订正式章程前请删除所有说明及清除下划线); 2. 斜体字内容为说明内容,请根据斜体字提示相应填写、修改内容; 3. 加下划线内容为需要选择的内容,请根据情况选择其一、删除或者保 留其内容。 4. 要求用A4纸打印并提交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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