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产品贮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产品贮存管理,确保产品贮存产品质量,特制度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贮存产品管理.
第二章相关部门责任
第三条品管部开展产品贮存的行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 品管科负责冷库贮存产品质量检查和质量考核,包括不限于:冷库卫生、温度、产品堆码、产品先进先出、产品生产日期、产品标识等.
第五条 仓储科负责产品贮存管理,包括库温、卫生、产品贮存、搬运、码放、标识及库容整理等。
第六条 工程科负责冷库温度的控制、检查和冷库制冷设施的管理。
第三章冷库基本管理要求
第七条 本制度中所指冷库包括:预冷成品库、急冻库、冻品贮存库。
第八条 急冻库温度应W28C;冷藏库应控制在 J18C;预冷库应控制在0 — 4C,湿度控制在75%—84%。
第九条仓储科和工程科应相互配合,对急冻库、冷藏库每月除霜、除冰不少于一次,机房工作人员应做好相应的操作记录。工程科应根据预冷库实际温度,每天冲霜不少于一次,机房工作人员应做好
相应的操作记录.
第十条 工程科应每2小时对各冷库现场巡查一次,并做好相关记录。品管科应不定时核查库温,发现异常情况须及时处理并上报。
第十一条 仓储科必须将非食用品和食用品分库(区)存放并做好标识;副产品和分割产品应分库(区)存放.
第十二条 库管必须做好进出库产品货龄管理,建立产品生产日期与数量档案,确保库存产品生产日期、数量准确。
第十三条 仓储科应保持库内卫生清洁,确保预冷库内无积水;并做好冷库内防尘、防火、防潮(防霉或防腐)、防鼠、防虫等五防工作。
第十四条 所有进出库人员应随手关门,不得随意打开库门.
第四章 冷鲜产品出入预冷成品库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 预冷分割产品和副产品等出入库时中心温度必须达到0 — 4C红白条类产品应控制在0 — 7C),产品验收合格后方可出入库。
第十六条 入库产品应离地离墙,预冷成品库的垫板应使用塑料垫板,不应使用木制或竹制垫板。
第十七条不同产品之间应留有间隙并做好标识,标识上应注明:“产品名称”、“入库时间”、“入库数量”。
第十八条红、白条之间在入库时产品之间不应互相粘连或挤压。
第十九条 分割类预冷产品库存期限不得超过36小时,红白条类、副产类预冷产品库存期限不得超过24小时。
第二十条 产品出库时应保证产品质量卫生符合要求,不合格产品不得出厂,同时不得出现串户、混发或错发现象。
第二十一条 仓储科统计员必须做好进出库台帐,台帐应注明产品的生产日期和数量。
第五章急冻产品管理要求
第二十二条 急冻库接受人员必须对进库产品包装质量严格把关,包装不合格产品禁止入库并退回车间返工,同时号肉类产品不得使用纸箱包装急冻。
第二十三条 不同生产日期产品必须分区存放管理,做好标识;急冻库产品必须上架急冻,不得重叠堆码。
第二十四条 急冻库内散包产品应及时退回车间返工处理,品管科每天对急冻库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五条 急冻产品中心温度必须达到 T5°C方可转库。
第二十六条库管每天应及时清理急冻库,确保库内卫生达到管理要求,品管部每天进行检查验收。
第六章冷库产品库存管理要求
第二十七条所以冷库产品入库时必须做好明显标识,每垛产品标识牌上应含有“产品名称、生产日期、入库数量”,品管部定期检查产品标识。
第二十八条仓储部应设置不合格品存放区,非食用品存放区,不同类产品分别存放并标识清楚。
第二十九条 冷藏库温度应-18C,产品保质期按正常保质期计算,冷藏库温度应-15C,产品保质期缩短2个月;依此类推,库温每上升3度保质期缩短2个月。
第三十条 产品入库急冻48小时内产品中心温度合格的,保质期按正常产品保质期计算;入库急冻48-72小时产品中心、温度才合格的,产品保质期缩短2个月;依此类推,急冻时间每增加24小时,产品保质期缩短2个月。
第三十一条 仓储科应合理安排各产品的使用库位,并绘制各库产品库位图,确保实际存放产品与库位图一致。
第三十二条 冷藏产品必须离墙离地,离顶部和离墙壁的距离不小于30CM。
第三十三条 冷藏产品摆放必须要做到“三齐”,堆码整齐、码垛整齐、排列整齐,不得出现混放和错放现象;码放时必须留出合理的进出货通道。
第三十四条25公斤规格产品码放高度不超过18层,10公斤产品码放不超过22层。
第三十五条 仓储科每月对库存产品盘存一次并做好记录,记录相应产品的生产日期(或生产时间段)、库存量、异常产品(将要超期产品、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及时上报异常情况.
第七章冷藏产品出库管理要求
第三十六条仓储科发货前必须通知品管人员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装车发货。
第三十七条 所有产品出库时必须严格按先进先出的原则执行。
第三十八条 发货产品中心、温度应达到-15°C以下。
第三十九条 出库产品质量卫生须符合要求,不合格产品不得出厂,同时不得出现串货、混发等错发现象。
第四十条仓储科必须做好产品进出库台帐,台帐必须注明产品的数量和生产日期.
第八章考核办法
第四十一条 出现温度不达标,对仓储科和工程科相关人员处罚20元/次。
第四十二条 预冷库、急冻库、储藏库未及时除霜、除冰,对相关责任人处罚20元/次。
第四十三条 工程科未按要求对各冷库进行现场巡查,未做好相应记录,对责任人处罚20元/次。
第四十四条 非食用品与食用品、副产品与分割品未分库(区)管理的,对责任人处罚20元/次。
第四十五条 进出库未随手关门的,检查发现后对责任人处罚10元/次。
第四十六条 私自接受不合格品,或将不合格品转库和发货的,对责任人处罚20元/次.
第四十七条 预冷产品超出库存期限未退回车间的,对库管处罚
20元/次.
第四十八条 库容库貌不符合要求的,对相关责任人处罚20元/次。
第四十九条 发现急冻库内不同生产日期产品未分区管理的,对相关责任人处罚20元/次。
第五十条急冻库产品未上架急冻,对相关责任人处罚20元/次。产生经济损失的应进行索赔。
第五十一条仓储科提供的库龄数据不准确的,对相关责任人处罚20元/次。
第五十一条 发货违法先进先出原则的,对相关责任人处罚20元/次。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制度监督执行权归品管部和总经办。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颁布日期二。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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