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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公司仓库管理规定-采购要求与库存分配-折损率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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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医药公司库存管理规定 一、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在库所有库存商品。 二、目的:为规避库存商品风险,避免造成不良损失,规范不良库存商品的处置及责任追究,制定本规定。 三、采购要求: 公司所有采购计划严格按销售计划实施,以“零库存〞为目标制定采购计划,强化对计划采购品种、采购数量的审核。 关于基药的采购:为确保公司及时高效配送基药,除不常用品种严格按基药部计划采购外,关于必需要备货的品种,由采购部依据网上计划采购〔库存确保为45天的库存量〕 使用量小品种的采购:关于不常用的品种〔每月销量<50盒〕的药品,采购应选择调货为主,减少因其他原因造成的滞销或过期损失。 采购部门购进药品时,要求药品离失效期不得低于一年〔有效期在一年以内的,离失效期不得低于八个月〕。有效期在两年以上的,必需在有效期期限的一半以上。低于以上期限的,不得验收入库。如特别状况必需要,必需由采购负责人批准后,方能入库。 四、库存分配: 1、每个独立销售核算部门设立专用库位,库存商品由该销售部门负责; 2、80号库设为采购部库位,每月月底采购部依据采购计划把该库位未出库商品进行分配,纳进该销售部门库存。无法分配的由采购部承当全部库存管理责任。 五、不良库存定义:库存商品超过3个月未动销或者动销率低于10%的;近效期8个月的在库商品。不良库存必需限时处理,处理低于进价部分和过期报损即为折损率和应赔偿部分。 六、折损率 按销售额的‰作为库存正常折损率,正常折损率范围内计入部门费用。 七、折损率大于‰部分的金额按以下比例进行赔偿。 营销总监:超正常折损金额部分的5%; 采购总监:超正常折损金额部分的5%; 采购经理:超正常折损金额部分的10%; 部门经理:超正常折损金额部分的10%; 销售责任人:超正常折损金额部分的35%〔共5人,每人35/5%〕; 采购责任人:超正常折损金额部分的35%〔共5人,每人35/ 5%〕; 注:以上人员层次和人数欠缺时,欠缺部分由其他层次按比例承当。 八、上述所涉及人员每月预提提成的20%作为赔偿准备金,赔偿额大于提成预提金额时,从当月及以后月份提成中扣补,补足为止。 九、执行时间:从2021年1月1日入库的产品执行此政策。 2021-6-10 3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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