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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工伤待遇行政诉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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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工伤待遇行政诉状 原告:_江西*有限公司地址:_江西*县 法定代表人:_*公司董事长 被告:_吉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_江西省吉安市 法定代表人:_*局长 第三人:_*,男,1970年5月20日生,住* 身份证号:_* 诉讼请求 1、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吉人社工伤认字2011第*号工伤认定决定书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1年3月3日原告与*签订了水泥包装、搬运承包协议,双方约定自2011年3月5日至2012年3月5日止由*承包原告的水泥包装、搬运装车,双方按搬运数量结算费用。协议签订后,*雇佣*负责水泥搬运工作,这是*个人行为,与原告无关。虽然2011年3月1

2、4日*受伤,但因原告与*无劳动合同关系,那么其受伤也不能认定为工伤。后*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12月6日作出关于确认*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的回复。被告据此认定用人单位为原告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原告认为,在被告作出工伤认定之前,原告已就劳动关系提出异议并提供了水泥包装、搬运承包协议,那么在没有经劳动仲裁部门裁决确认属于劳动关系的前提下,被告就不能确认其工伤情况。虽然第三人提供了*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的回复”,但是这并不是生效的仲裁裁决书,更没有开通审理确认劳动关系争议一案,法律上也没有规定“回复”可以作为确认劳动合同关系合法依据。因此,被告的工伤认定书也是错误的。 综上,被告作出的吉人社工伤认字2011第*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事实错误,请法院依法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书,望判如所请。 此致 _人民法院 具状人: _ _ 年 _ 月 _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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