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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地籍管理办法〈农村部分〉(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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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日常地籍管理办法〈农村部分〉(试行)》的通知 (1992年1月3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1992〕国土〔籍〕字第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为加强土地详查后续工作,使日常地籍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我局制定了《日常地籍管理办法<农村部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完成土地详查的市、县进行试点,并将试点中的经验和问题,及时函告我局地籍司。 附件:《日常地籍管理办法〈农村部分>(试行)》 日常地籍管理办法〈农村部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地进行日常地籍管理,使之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实施细则》和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土地登记规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日常地籍管理是土地管理部门在建立初始地籍的基础上开展的日常工作。主要内容是变更土地登记和年度土地统计。 本办法适用于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范围,不包括集镇、村庄内部土地的变更登记和年度土地统计。 第三条 凡完成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县(市、区、旗)在建立初始地籍后,要根据土地使用者和所有者的变更土地登记申请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他项权利及主要用途的变更情况,随时进行变更地籍调查、变更土地登记。 凡已进行变更土地登记的,根据变更地籍调查资料,经核实整理后进行年度土地统计;对其他地类的变化每年进行一次土地统计调查后,进行年度土地统计. 第四条 年度土地统计的任务是进行土地统计调查、土地统计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开展统计咨询,实行统计监督。 第五条 日常地籍工作在县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县、乡两级土地管理人员承办。 第六条 土地登记的申请书、审批表、土地登记簿、土地归户册以及土地证书,按《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填写。土地统计表格式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二章 初始土地登记和初始土地统计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初始土地登记是指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审核验收后,对县级行政辖区内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营农、林、牧、渔场国有土地使用权为主要内容的土地登记注册和颁发土地证书。初始土地统计是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和初始土地登记资料为基础,对县级行政辖区全部土地按权属单位和土地利用类型进行统计,建立县、乡土地统计台账和统计簿. 第八条 初始土地登记的程序 一、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根据县级土地管理部门送达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通知书,对土地权属、地类、面积进行核实后,据此向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 二、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土地登记申请,进行全面审核,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 三、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进行注册登记,填写土地登记簿、土地归户册和土地证书。 四、县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证书。 第九条 初始土地统计的程序 一、根据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土地登记的土地权属、地类图斑面积,按土地权属单位建立乡(镇)土地统计台账。 二、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单位,以及国有后备土地,按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进行汇总统计,建立乡(镇)土地统计簿. 三、对分乡(镇)的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进行汇总统计,建立县(市、区、旗)土地统计簿。 第十条 凡完成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后,因权属有争议,一时难以确定土地权属,或因调查图件比例尺小未能查到村一级土地权属界线暂不能开展初始土地登记的,可先按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地类面积数据进行初始土地统计,做好年度统计,待查清土地权属后,再进行初始土地登记。 第三章 变更土地登记 第十一条 凡初始土地登记后,《土地登记规则》规定的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都必须依法申请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变更土地登记的程序: 一、变更土地登记申请; 二、变更地籍调查; 三、权属审核; 四、注册登记; 五、换发或更改土地证书. 第十三条 申请变更土地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所在地的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者的法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三、原土地证书和有关图件资料; 四、国家建设征用、划拨土地的批准文件,集体建设和农村个人建房的批准文件,因农用土地交换、调整有关各方签订的协议审批等证明文件、资料。 第十四条 土地权属、主要用途和他项权利发生变更,凡按土地法规的有关规定需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先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再申请办理变更土地登记.不需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其他变更,可直接申请办理变更土地登记。 第十五条 土地权属发生变更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各方应同时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第十六条 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及他项权利拥有者的变更登记申请、提交的权属证明材料,按《土地登记规则》第十四条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登记申请者的资格、提交的变更土地登记文件资料、手续是否合法、完备进行初步审查后,及时进行变更地籍调查。 第十八条 变更地籍调查程序: 一、准备工作 1.根据变更土地登记的申请,准备本宗地和相邻宗地的调查工作底图、蓝晒图、影像平面图或调绘航片,面积量算资料等; 2.有关本宗地和相邻宗地的初始土地登记资料和图件; 3.准备所需的调查表格及仪器、工具等。 二、发送变更地籍调查通知书。涉及权属界线变更的,要通知变更登记申请者与相邻有关宗地的使用者和所有者按规定的时间同时到现场指界。 三、实地调查 1.核对变更土地登记申请单位的名称、土地位置、地类等项与申请书和合法批准文件等是否相符; 2.凡涉及权属界线变化的,变更宗地与相邻宗地的使用者、所有者要到现场共同认定,签订权属界线协议书,协议书附权属界线示意图及文字说明; 3.调查土地权属界线、主要用途及其相应的二级地类图斑界线的变更情况,填写“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据此,作为年度土地统计的依据。变更地籍调查方法和技术要求见附件一《土地变更调查技术要点》。 第十九条 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变更地籍调查的结果,对土地权属、用途、面积等变更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报政府批准后,进行注册登记,更换或更改土地证书,有关图件和土地归户册作相应更改。 第四章 年度土地统计 第二十条 年度土地统计是在初始土地统计后,对土地权属、地类、面积等变更情况进行土地统计调查,并对调查资料进行整理,填写土地统计台账和土地统计簿,完成土地统计年报,进行土地统计分析。 第二十一条 土地统计年度为上年11月1日至当年10月31日。每年11月1日后发生的土地变更情况,列入下一年度的土地统计。 第二十二条 凡当年土地权属和主要用途发生变更,未进行变更土地登记的,根据当年土地统计调查结果进行统计,在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及土地统计台账上加以注明,并按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年度土地统计的程序: 一、收集资料; 二、土地统计调查; 三、填写土地统计台账、土地统计簿和年内地类变化平衡表; 四、审核及汇总; 五、编制土地统计年报,进行土地统计分析。 第二十四条 年度土地统计的资料收集要结合变更土地登记、建设用地审批、土地监察等土地管理工作随时进行.具体包括: 一、国家建设征用、划拨土地、农村集体和个人建设用地审批文件及验收资料; 二、变更土地登记资料; 三、农业结构调整、土地开发、农业建设用地资料; 四、违法占地处理材料; 五、其他资料。 第二十五条 土地统计调查的步骤: 一、制定工作计划; 二、准备仪器、工具和表格; 三、实地调查土地变更情况,据实填写“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绘制草图,并将变更的图斑每年用一种颜色标绘在蓝晒图上; 四、修改调查工作底图,量算面积。 土地统计调查的技术方法和要求见附件一《土地变更调查技术要点》。 第二十六条 通过土地统计调查发现土地已发生变更需进行变更土地登记尚未进行变更土地登记的,除应纳入当年土地统计外,要查明原因,区别情况进行处理后,由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申请办理变更土地登记. 第二十七条 依据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填写土地统计台账和年内地类变化平衡表,并汇总整理填写乡、县土地统计簿,完成土地统计年报和统计分析. 第二十八条 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统计资料要进行认真审核。审核原始记录、数据整理、填写方法是否正确、符合规定。保证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调查工作底图、土地统计台账、土地统计簿和土地统计年报的数据一致、准确. 各级领导人对土地统计人员依法提供的统计资料不得擅自修改,如果有根据认为统计资料不实,应责成统计人员到实地调查核实,如确有误,方可进行订正. 第二十九条 乡(镇)土地管理所要按照《土地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填写土地统计年报,于11月20日前报送县级土地管理部门。经审核汇总完成县级土地统计年报,并按规定时间逐级上报,同时,抄送同级统计部门.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管理部门如有必要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补充规定,报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司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土地变更调查技术要点》 二、《县、乡土地统计账、簿填写说明及表式》 附件一 土地变更调查技术要点 一、调查工作底图:使用聚脂薄膜(厚度0.07mm为宜)透绘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原始底图,作为变更地籍调查和土地统计调查的工作底图。 工作底图的图幅尺寸与理论尺寸之差一般不大于0.4mm,最大不得超过0.7mm。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原始底图伸缩过大,透绘时需按公里格网进行配赋,作技术处理。 用调查工作底图复制蓝晒图两份,一份作野外调查用图,一份记录历年调查的土地变更情况。 二、外业调查方法: 1。对于变更图斑形状规则,附近易找到明显地物点的,可采用距离交会法、直角坐标法、截距法等进行补测。补测时,应尽量运用原地形图上已有的地物点,以减少补测点位误差。 2.对于变更图斑面积大、形状不规则的,可采用平板仪或经纬仪补测。用平板仪补测时,要先将补测时利用的固定地物透绘到薄膜片上,将变更图斑补测在薄片上,再透绘到工作底图上。 3.对不易找到补测参照物的个别地区,可借助航片或象片平面图进行修测、补测。 4.无论用哪种方法进行外业调查,都要将变更的图斑界线用铅笔标在蓝晒图上,填写《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并绘制草图,详细标明补测地物的相关位置和量测数据. 三、外业调查的技术要求: 1.土地分类除城镇(代码51)改为城市(代码51A)和建制镇(代码51B),其余地类均按《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执行。 2.补测的地物点,需用周围其他地物特征点校核,图上最大位移:平原、丘陵区不大于1.0mm,山地不大于1.5mm. 3.用皮尺丈量距离时,单位为米,取至小数点后二位。往返丈量的相对误差不得超过1/200。 4.平板仪图板定向,需用第三点检查,方向偏差一般应小于图上0.3mm,最大不得超过0.5mm。 5.采用经纬仪或平板仪视距时,对1∶1万比例尺,视距长度不得超过150米;对l∶2.5万比例尺,不得超过250米。 6.变更图斑面积小于《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规程》规定的上图面积的,可不上图,但需实丈距离、计算面积,作零星地类记录,并作附图. 7.变更图斑编号:对变更后的图斑可采用以下两种形式编号: (1)在土地详查的图斑号后加支号编列。 如12号图斑分割成2个图斑,以12-1、12—2表示。分割后的图斑再次发生分割,仍在原图斑号后加支号续编。如12-2再次分割成2个图斑,以12-3、12-4表示。由几个图斑合并成一个新图斑的,以其中一个号加支号进行编号,如上述12—4与13号图斑合并,新图斑号为13—1或12-5。地类变更,图斑界线未变的,亦按此原则编新号。 (2)在土地详查的图斑号后续加编号。如某村详查时,图斑编到107号,若25号图斑分割成两个新图斑,编号为108、109。 四、内业工作: 1.图件的修改。 依据《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野外调查图将变更的权属界线、图斑、线状地物等每年用一种颜色标绘在蓝晒图上,绘制成土地变更示意图,表示年度的土地变更情况. 参照土地变更示意图,使用复式比例尺、分规,按外业补测的数据,用铅笔将变更图斑展绘在工作底图上. 2.面积量算。 (1)用求积仪、方格网等方法在工作底图上量算变更图斑面积时,每个图斑要量算两次,其较差要符合《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规定的限差要求。一个图斑分割后,形成新的变更图斑和剩余图斑时,用求积仪、方格网等方法量算面积,要同时量算变更图斑和剩余图斑面积.变更图斑与剩余图斑面积之和与原图斑面积不符值的相对误差,应符合《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的规定。 小于规定限差的,根据原图斑面积,对变更图斑与剩余图斑进行比例平差。超过规定限差的,需检查原因后,进行处理。 (2)用实测数据计算变更图斑面积时,也应用求积仪或方格网等方法量算剩余图斑面积,以进行校核。用实测数据计算的面积不参加平差。 五、图件更新:调查工作底图可根据地类图斑的变化程度(一般达到30%以上),10年左右,按《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的规定统一着墨,进行更新. 附件二 县、乡土地统计账、簿填写说明及表式 一、设置目的与原则 此账、簿、表是为满足在完成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基础上开展县、乡土地统计而设置,包括: 1.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附表一); 2.土地统计台账(附表二); 3.土地统计簿一(附表三); 4.土地统计簿二(附表四); 5.土地统计簿三(附表五); 6.年内地类变化平衡表(附表六)。 在账、簿、表的指标设计和资料整理上与《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相衔接,在工作程序和账、簿、表的填写上以科学性、系统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为原则,通过土地变更调查,反映土地权属、地类等变化情况,保证土地统计资料的现势性和可靠性. 二、基本要求 1.此账、簿、表发至已完成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县、乡土地管理部门,逐级建立台账制度,使土地统计数据及时更新。 2.县土地统计员和乡土地管理员必须熟悉土地详查业务,具备土地统计知识,并认真如实填写账、簿、表中的每一项内容。 3.账、簿、表式样是依据土地详查技术要求和成果过录整理而制订的,其指标、图件等内容不得随意改动。 4.图斑、地类等项目的填写必须做到不重复、不遗漏。 5.数据填写字迹要清晰,一经填写不得随意改动,若发现有误,应在错处划线以示否定(以可辨认原字迹为准),并在其上方注明正确数据. 6.面积单位为亩,保留一位小数,实地量测数据单位为米。 7.填写完毕应检查手续是否完备,如调查人、填写人、调查日期等。 8.文字、数据用钢笔填写,《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用铅笔填写. 三、账、簿、表填写方法 1.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附表一)。 《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是进行土地变更外业调查(包括变更地籍调查和土地统计调查)时,记载图斑、地类、土地权属变化前后情况的原始记录表.一个图斑分割成几个图斑的,或几个图斑合并成一个图斑的,均填写一张表。图斑分割后,又产生合并的,先用一张表填写图斑分割情况,再用续表填写图斑合并情况。 (1)土地坐落:填写变更图斑所在的乡(镇)、村或农场、分场等名称。 (2)所在图幅号:填写变更图斑涉及的图幅编号. (3)“NO”:指调查表编号。以乡为单位顺序编号,编号为五位阿拉伯数字,前两位是调查年度简称,后三位数为自然顺序号,如90012,表示该表为1990年度的012张调查记录表. (4)“变更前图斑"和“变更后图斑"栏中各项用于填写《土地统计台账》.“地类变更部分”栏中各项用于填写《年内地类变化平衡表》。 (5)权属单位名称:指图斑所属集体土地所有者或者国有土地使用者的名称。如某图斑,变更前为王家店村集体所有,后被征用为国家所有,经变更土地登记为县农机站使用。则在变化前、后权属单位名称栏中分别填写王家店村和县农机站。 (6)图斑号: 变更前图斑号:指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时编写的图斑号。如图斑号过去已发生变化,则填写上次变化时编定的图斑号。 变更后图斑号:指按土地变更调查编号规定确定的变更后图斑编号。 一个图斑分割成几个图斑后,又产生合并的,分割后发生合并的图斑,先按变更图斑编号原则暂编图斑号,并加括号,最后再编定合并后图斑号。如15号图斑分割为两个图斑,其中一个分割后图斑又与20号图斑合并,第一张表先填写图斑分割情况,变更前图斑号填15号,变更后图斑号填15-1和(15-2),续表填写图斑合并情况,变更前图斑号填(15—2)和20,变更后图斑号填20—1. (7)权属性质:填写该图斑的土地权属性质,即“国有"或“集体”。 (8)地类代码和面积:填写变化前、变化后各图斑及所含线状地物的地类代码和面积。变更前图斑面积总和与变更后图斑面积总和数值相等。如变更前两图斑面积为244.7亩、138.2亩,其和为382.9亩,变更后两图斑面积为232.1亩和150.8亩,其和仍为382.9亩。 (9)地类变更部分:填写图斑变更后地类发生变更部分变更前、后地类代码及面积,如某图斑是旱地,地类代码为14,面积95亩,后图斑分割出30亩果园,地类代码为21,剩余65亩,仍为旱地。则变更前、变更后地类代码分别填写14和21,面积填30。 (10)草图:在实地绘出图斑变化情况,在变化图斑内注明变化后的图斑号,并用括号注明变化前的图斑号。相邻图斑号或地段名称也要予以注记。 (11)面积量算:要求填写变化图斑面积量算方法、量算过程的具体数据及结果。 (12)备注:填写土地权属、地类变化原因、时间、批准机关、文号等情况,以及需要补充说明的其他事项。 (13)填表人、调查人、审核人、调查日期均应在实地填写、备查。 2.土地统计台账(附表二)。 土地统计台账是对乡(镇)行政辖区的全部土地按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以及国有后备土地,进行地类图斑状况及变更情况的记载。 土地统计台账按乡建立并装订成册,多年使用。 初始土地统计依据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和土地登记簿,按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和国有后备土地,分图斑情况,依照〔1987〕土〔专〕字第8号《关于村、乡土地利用现状调查面积按权属汇总表式的通知》中规定的四张汇总表进行过录、建账.国有后备土地是指国有土地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不包括有权属争议,暂未确定使用权的土地)。 年度土地统计是在初始土地统计的基础上,依据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逐一填写变更情况,定期累计增减及年末面积,是填写土地统计簿的依据. (1)权属单位名称:指集体土地所有者和国有土地使用者名称。包括外乡的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在本乡所有或使用的土地。 (2)主管部门:指直接负责本单位业务或行政管理工作的领导部门。此项仅限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填写. (3)土地权属性质:填写集体所有土地、国有土地、国有(后备)土地。 (4)变更记录表编号:指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编号。 (5)图斑号:指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时编写的图斑号和土地变更调查时变更的图斑号. (6)备注:填写图斑变更的时间,土地权属变更情况。 附件:《土地统计台账填写样式及说明》 土地统计台帐 权属单位名称: 主管部门: 土地权属性质 单位:亩 序号 变 更 记 录 表 号 图 斑 号 坐 落 土地总面积 耕 地 园地 小计 灌溉水田 望天田 水浇地 旱地 菜地 10 11 12 13 14 15 1 ( )年初始现状 2 J-— 50-139—(34) 3 4 5 6 J-- 50—139—(35) 7 8 9 初始合计 10 变更情况 11 12 13 变更 原图斑合计 14 变更 现图斑合计 15 1990 年末合计 16 1991年变更情况 17 18 变更 原图斑合计 19 变更 现图斑合计 20 1991 年末合计 说明: ①初始现状:填写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时的图幅号、图幅情况及初始合计. ②变更情况:填写统计年度的年内变更后图斑情况,并用红线将相应的变更前图斑划去。 变更原图斑合计:指被划去的变更前图斑累计. 变更现图斑合计:指变更后的新图斑累计。 ③年末合计=上年末合计一变更原图斑合计+变更现图斑合计 3.土地统计簿一(附表三)。 土地统计簿一是县(市、区、旗)和乡(镇)行政范围内的土地按土地权属性质和土地权属单位进行的汇总统计。统计簿样式县(市、区、旗)和乡(镇)通用。 乡(镇)土地统计簿一依据土地统计台账的年末面积分集体所有土地和国有土地进行统计。集体所有土地按所有权单位过录、汇总.国有土地按使用权单位及国有后备土地过录、汇总。备注栏中注明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的所属系统。 县(市、区、旗)土地统计簿一依据乡(镇)土地统计簿二的合计面积,分集体所有土地和国有土地逐乡(镇)过录、汇总. 4.土地统计簿二(附表四)。 由乡(镇)按年度填写。集体所有土地、国有土地及其中国有后备土地面积来源于乡(镇)土地统计簿一. 5.土地统计簿三(附表五)。 土地统计簿三是对县(市、区、旗)行政范围内的土地按土地权属性质和所属系统的汇总统计。 土地统计簿三中的集体土地、国有土地面积来自县(市、区、旗)统计簿一中的合计面积.国有土地的所属系统面积及国有后备土地面积,由乡(镇)土地统计簿一过录、整理汇总后得到。 所属系统指土地权属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行政隶属系统,包括系统内各部门行政管辖的所有单位,即机关、科研、院校、生产、经营等企事业单位。如某县办农场,上级主管部门是市机械局,属工业系统;某机械厂,上级主管部门是水利局,属水利系统。 各系统所包含的部门如下: (1)农业系统: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农垦业(含生产建设兵团)等部门。 (2)林业系统:包括林业部门、森工部门. (3)水利系统:即水利部门。 (4)工业系统:包括机械电子、航空航天、冶金、化工、轻工、纺织、建材等工业部门。 (5)能源系统:包括能源部门所属的煤炭工业、电力工业、石油工业、天然气工业、核工业等部门。 (6)地矿系统:即地矿部门所属的黑色金属业、有色金属业、贵金属业、稀有稀土金属业等部门. (7)铁路系统:即铁路部门。 (8)交通系统:包括交通部门所属的公路和水路运输业及民航部门。交通部门对国家公路只具有养护管理权,土地登记时,对公路只登记在册,不确定其使用权,不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统计时,国家公路统计在国有后备土地中. (9)司法系统:包括劳改、劳教部门。 (10)宗教系统:指宗教(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等)部门. (11)军队系统:中央军委管辖的各部门。 (12)其他系统:以上各系统之外的各部门。农民集体、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统计在其他系统中。 (13)国有后备土地:国有土地中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包括国家公路、国有河流、湖泊。 6.年内地类变化平衡表。 年内地类变化平衡表是主、宾栏交叉对应的棋盘式平衡表,反映年内各地类面积增加的来源和减少的去向。 本表县(市、区、旗)、乡(镇)通用。主栏部分为变更后地类,宾栏部分为变更前地类。主、宾栏交叉的纵、横行构成行地类变更面积,横行表示地类年内减少的去向,纵行表示地类年内增加的来源。 乡年内地类变化平衡表是在土地变更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和上年末的土地利用分类面积编制。具体填法如下: (1)年初面积: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土地统计的上年末地类面积填写。 (2)地类变更面积:根据《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中的“地类变更部分”,按照变更前、后的地类顺序过录在过录表上,汇总后转抄到平衡表上;得到二级地类数据后,再汇总出一级地类数据. (3)年内减少面积一级地类数据:将平衡表中本一级地类之外其余7个一级地类数据(横行数据)相加得到。 年内减少面积二级地类数据:将平衡表中本二级地类之外其余46个二级地类数据(横行数据)相加得到。 年内减少面积一级地类数据不包括本地类内部的二级地类之间的变更;年内减少面积二级地类数据包括本地类所属一级地类内部二级地类之间的变更. 表下侧的“年内减少面积”转抄自表右侧的“年内减少面积”。 (4)年内增加面积一级地类数据:将平衡表中一级地类之外其余7个一级地类数据(纵向数据)相加得到。 年内增加面积二级地类数据:将平衡表中本二级地类之外其余46个二级地类数据(纵行数据)相加得到。 年内增加面积一级地类数据不包括本地类内部二级地类之间的变更;年内增加面积二级地类数据包括本地类所属一级地类内部的二级地类之间的变更。 (5)年末面积:由年初面积、年内减少面积、年内增加面积相加减得到。 (6)表右下侧的“年内减少合计”:将平衡表中所有二级地类年内减少面积相加得到;“年内增加合计”:将平衡表中所有二级地类年内增加面积相加得到。 (7)右侧的年初土地总面积和年末土地总面积、年内减少面积合计和年内增加面积合计应相等。 县年内地类变化平衡表编制方法与乡年内地类变化平衡表的编制方法相同,也可根据各乡年内地类变化平衡表进行总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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