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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工会法》、《女职工劳作保护规定》、《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办法》、《安徽省女职工劳作保护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维护和确保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别利益,更好地发挥女职工在企业经济建设中的作用,促进女职工与企业共同发展,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互利双赢的原则,依法治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由企业行政与工会经平等协商后签订。
第三条 本合同对企业行政和全体女职工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四条 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与工会组织同步建立,代表女职工参加企业民主管理和平等协商,参加涉及女职工特别利益的劳作关系协调和劳作争议的调解。
第二章 女职工合法权益保护条款
第五条 提升女职工参加国家和社会事务及企业管理的程度和能力,扩展女职工民主参加的渠道。
第六条 企业应强化对女干部的选拔、培养和使用。逐步提升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的比例,使之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第七条 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作为企业董事、监事的候选人,依法经职工民主选举后进入企业董事会、监事会,代表职工行使决策和监督权利。
第八条 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负责人作为职工方代表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全过程,积极推动落实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九条 企业在公开招聘岗位时,除不合适女职工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选用女职工或者提升对女职工的选用标准。
第十条 企业与女职工建立劳作关系时,双方必需订立劳作合同,执行男女同工同酬,女职工最低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严禁招收和使用女童工。
第十一条 企业在提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享受其他福利方面,应当男女平等。企业应有计划地对女职工实施职业教育及技术培训。
第十二条 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女职工展开活动所必需的经费,企业行政应予支持,工会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给予必要确保。
第十三条 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展开各种活动,如果占用工作〔生产〕时间,在不影响生产的前提下,行政应予确保,提供方便。
第三章 女职工特别利益保护条款
第十四条 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间,企业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终止、解除其劳作合同。企业进行承包、租赁、转让、兼并时,对能胜任本职工作〔生产〕的原单位的女职工,不得无故拒绝使用或聘用。
第十五条 企业依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在月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女职工给予特别保护,并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女职工劳作保护工作。
第十六条 企业严格执行劳作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作范围的规定》。
第十七条 女职工经期保护
〔一〕对从事高处、低温、冷水、野外流动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作强度作业的女职工,月经期间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经期假1至2天。
〔二〕对长期站立,行走劳作的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不能保持劳作的,也应酌情给予照顾。
〔三〕按月发给女职工5元—20元的卫生费或卫生用品。
第十八条 女职工孕期保护
〔一〕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在正常劳作日以外延长劳作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作的,依据医疗单位的证实,予以减轻劳作量或者安排其他工作。
〔二〕怀孕女职工在劳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算作劳作时间,执行计件工资制的,应扣除或减少相应的劳作定额。
〔三〕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作。在劳作时间内给予工间休息1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作定额。
第十九条 女职工产期保护
一、正常产假
〔一〕正常生育者,给予产假90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
〔三〕多胞胎生育,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四〕符合晚育年龄〔女职工年满24周岁〕的延长产假30天。
〔五〕在产假期间邻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30天。
二、非正常产假
〔一〕怀孕3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依据医疗单位证实,给予产假20至30天;
〔二〕怀孕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依据医疗单位证实,给予42天产假;
〔三〕怀孕7个月以上流产的女职工,依据医疗单位证实,给予90天产假;
〔四〕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女职工孕期检查费、生育期间的费用由所在单位报销;符合晚育条件的,其产假期间享受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五〕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同意有1至2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
第二十条 女职工哺乳期保护
〔一〕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作时间内给予2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
〔二〕多胞胎生育者,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三〕女职工每班劳作时间内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作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作定额;
〔四〕女职工在哺乳期间,上班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长假1年。长假期间〔产假、计划生育假除外〕的工资不得低于本人基本工资的80%。
第二十一条 女职工更年期保护经市级所辖市〔区〕级医疗单位证实,患有严重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企业给予照顾,可暂时调做其它适当的工作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第二十二条 企业按照《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发放独生子女奖励费。子女人托、入园、入学和医疗费用可依据企业状况给予补贴。
第二十三条 企业按照计划生育规定,对接受节育手术的女职工给予相关的假期,报销手术费用。
第二十四条 每年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女病检查,检查费用由所在单位承当。女职工普查妇女病时间按公假处理。
第四章 合作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为实施对企业和女职工的有效维护,企业行政与工会应执行有效的密切合作,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或座谈会,就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状况互相通报和协商,共同探究新形势下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的新方法。
第二十六条 为确保本合同的全面履行,合同双方成立人数对等的监督小组,每年对合同履行状况进行一次联合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职代会或联席会议通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争议,首先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看法,按劳作争议处理程序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有效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相关条款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条 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后,报上级劳作确保行政部门检察,并报上级工会备案。从报送之日起十五日内劳作确保行政部门未提出异议,本合同即行生效。生效后十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企业方首席代表
企业方首席代表______ 工会方首席代表______
〔签字、公章〕______ 〔签字、公章〕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日 _____年_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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