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厂房平安生产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平安和安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开展,根据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的平安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部门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平安”的原那么,生产要服从平安的需要,实现平安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对在平安生产方面有突出奉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平安生产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第四条公司平安生产委员会是公司平安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平安生产工作,研究制订平安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方案,实施平安生产检查和监视,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
第五条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方案、方案、图纸及其它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保证平安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确性。
第六条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平安生产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各生产单位专(兼)职平安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平安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平安生产日常事务和平安生产检查监视工作。
第八条各机房,生产班组平安员要经常检查、催促本机房班组人员遵守平安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平安检查、保养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本机房、班组的平安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作业员必须熟悉本岗位的操作顺序或经后到达作业要求.作业员开始操作前应检查机械设备各部位紧固件是否脱落或松动迹象。调整机器时必须停机,断掉电源,下班时必须关闭所有设备的总电源。
第九条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平安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保护生产设备和平安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平安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第十条对新职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平安生产的学习(即生产单位、机房或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平安教育才能上岗。
第十一条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杆线作业、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平安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平安教育。
第十二条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平安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方案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三条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平安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平安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平安技术要求。
平安生产事故报告程序:
(1)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规定,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制度为:
1)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2)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3)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门。
4)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2)依据《工程建立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的规定,工程建立重大事故的报告制度为:
1)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及检察、劳动(如有人身伤亡)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单位属于国务院部委的,应同时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2)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建立部报告。
3)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按1)所列程序和部门逐级上报。
4)重大事故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①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工程、企业名称;
② 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③ 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④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⑤ 事故报告单位。
(3)依据《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的规定,对于建立工程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要求如下:
1)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做到:
① 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上级归管理部门和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并报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管理部门。
② 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本条①项所列部门。
2)涉及军民两个方面的特大事故,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当地警备司令部或最高军事机关,并应当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上述单位。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管理部门,接到特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作出报告。
4)特大事故报告应当包括的内容同“重大事故书面报告应当包括的'内容”
工厂平安生产规章制度xx-06-20 17:34
第一、平安生产检查制度
一、节前平安生产大检查。每年的四大节日前对市场进行平安生产大检查。
、每年的春季和秋季各安排一次全面的平安生产大检查。
三、每年的夏季到来之前安排一次夏季平安用电专项平安大检查。
四、对市场内危险性较大的重点部位定期进行巡检,原那么上每月检查一次。
五、定期进行市场巡查,对市场进行动态监管。原那么上每季度进行一次。
六、重大政治经济文化活动中,要在活动前和活动中开展平安生产大检查。
七、做好市、区平安生产监管部门安排的其他检查工作。
八、平安生产大检查必须由领导带队,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技术人员参加,确保检查效果。
第二、平安生产例会制度
一、根据公司平安生产管理制度,贯彻落实平安生产例会制度。
二、公司每月召开一次部门或班组以上平安生产分析会,总经理主持,做好记录并存档。
三、部门每月召开一次班组以上平安工作例会,由经理主持,做好记录并存档。
四、班组每周召开一次班组平安工作例会,班组长主持,做好记录并存档。
第三、北方汽配城平安经营投入保障制度
为了保证公司的平安经营,公司每年支出专项资金,配备平安设
施,加强平安管理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一、公司每年支出局部专项资金用于平安经营改造,专款专用,不准减少或挪为它用。
二、对于各项费用必须按照制度、预算和审批手续支出,并由财务部门申报,审批前方可实施。
三、平安设施资金投入范围:
1、完善、改造平安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平安设备、设施主要是指公司的监控、通风、防汛、调温、防火、灭火等设施设备;
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平安防护物品支出
3、平安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4、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指出。
5、平安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6、其它与平安经营直接相关的支出。
四、设备正常运行保障资金:
1、烟、温感报警系统的测试和维修,每个烟、温感探头至少每年轮测一次。
2、消防水泵、喷淋水泵每月试开泵一次,检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3、正压送风、防排烟系统每半年检测一次。
4、室内消火栓、喷淋泄水测试每季度一次。
五、平安经营专项费用用于其它平安技术事项:
1、平安经营宣传、教育和培训;
2、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3、其它保障平安经营的费用。
第四、平安生产工作检查、考核、奖惩制度
一、平安生产工作实行逐级检查、考核。
二、平安生产工作实行层层签订责任书,每月将责任书落实情况逐级上报,对平安事故不瞒报。
三、公司对部门每月至少一次平安工作检查,部门对班组每周进行一次平安工作检查,平安班组对成员每天进行考核。
四、公司对部门及部门对班组考核以目标责任的完成情况和交付任务完成情况为依据。
五、检查、考核情况以书面形式汇总于公司,并在平安生产会议上公布。
六、每半年对平安生产工作总结以此为依据开展考核。
七、检查考核结果与平安奖惩制度对应并在当月或年终奖中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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