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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力公司工业蒸汽供应管理办法201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公司蒸汽集中供应的管理,维护蒸汽用户和本公司的合法权益,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供应蒸汽事业发展,提高本公司蒸汽供应的水平,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蒸汽供应,是指本公司生产的蒸汽,通过管网有偿供应给蒸汽用户,集中管理。
本办法所称本公司,是指生产、经营蒸汽热介质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蒸汽用户,是指在园区消费本公司提供的蒸汽热能的单位或个人。
本办法所称蒸汽管网建设接费(入网费),是指非蒸汽用户一侧的蒸汽供应设施的基础建设、扩建、改造、维修维护费用,其中包括蒸汽热源站、管网、计量表、阀门等设施。
本办法所称蒸汽费,是指蒸汽使用费。
第三条 在工业园区进行工业蒸汽的建设、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本公司的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的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可修编.
第二章蒸汽供应的建设
第五条 在园区管理委员会的统一规划和安排下,对现有分散生产蒸汽的锅炉房,统筹安排,分期分批完成集中蒸汽供应改造。
第六条 园区新建项目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定交纳蒸汽管网建设接费(入网费)。分散锅炉房取缔后并入集中蒸汽供应的蒸汽管网建设接费(入网费)由原供应蒸汽企业或蒸汽用户交纳。本公司利用蒸汽管网建设接费
(入网费)进行热源站、管网等设施的建设、改造及维修维护。
第七条 凡新、改、扩建工程的蒸汽系统,应当实行分户循环、分户控制、分户计量。
对原有蒸汽用户,由园区管理委员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规划、统筹安排,并入集中供应蒸汽,本公司收到管网建设接费后(入网费)由本公司进行蒸汽用户的分户控制、计量改造。
第八条 我公司分户控制、计量改造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准和技术规进行设计和施工。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聘用无施工资格人员进行施工;
(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
(三)擅自收取费用及提出其它不合理要求;
(四)其它违规行为。
第九条 因施工不当,给蒸汽用户造成财产损失,由本公司承担责任。
第三章蒸汽供应设施
.可修编.
第十条 本公司的蒸汽设施包括蒸汽热源、主管网、管道井、阀门井、计量器具、以及其它有关设施。
第十一条 以分户计量设施为界限,本公司利用蒸汽管网建设接费
(入网费)进行建设的分户计量设施至蒸汽热源之间的蒸汽供应设施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由本公司负责。蒸汽用户就自己辖区的蒸汽设施的维修、维护由蒸汽用户自行负责或与本公司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应由本公司维修及更新改造蒸汽供应设施的,不得对蒸汽用户收取蒸汽使用费以外的其它费用。
第十二条 蒸汽用户自行改造、更换、维修其围的蒸汽供应设施时,造成的本公司和其它蒸汽用户的损失,由蒸汽用户自行负责。
第十三条 禁止蒸汽用户下列损害蒸汽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
为:
(一)在本公司的蒸汽设施管理围采砂、取土、爆破或进行其它有害作业;
(二)擅自将自建蒸汽设施与本公司的蒸汽设施相连接;
(三)依托锅炉房或者地上管网设施搭建构筑物或进行牵拉、吊装等承重作业;
(四)在地下管道上建筑施工、堆放物料、植树;
(五)向供热管道地沟或者检查井排放雨水、污水或倾倒垃圾等;
(六)其它损害蒸汽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第十四条 因公益建设确需进行影响蒸汽设施安全运行的施工的,必须先征求本公司的意见,并采取有效防措施,确保蒸汽设施安全。
.可修编.
第四章 供应蒸汽与使用蒸汽
第十五条 为保障本公司和蒸汽用户的权益,双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署《蒸汽供应合同》。
(一)蒸汽用户投资建设的蒸汽用生产设备、设施、管道建设等,依据相关工程验收标准验收,并经本公司技术部调查、确认合格后,本公司可同意蒸汽用户设备、设施接入本公司蒸汽供应系统。
(二)蒸汽用户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缴纳蒸汽接费和使用费。蒸汽用户需要变更户名和设备产权时,应及时向本公司办理用户更名手续,并结清所欠费用。如蒸汽用户需变更用汽性质或暂停用汽,应当先向本公司办理手续,停止用汽时,应当将用蒸汽使用费结清。
(三)蒸汽用户应对自己产权围的用汽设施认真维护、及时检修。蒸汽用户应指定专人按本公司的规定报用汽计划。
(四)本公司有权对蒸汽用户的用汽情况及设施运行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不符合约定的事项提出整改意见。
(五)蒸汽用户用汽设施或安全管理存在隐患,可能造成供汽设施损害时,或者蒸汽用户在合同约定的时限拒不交费的,本公司有权中断供汽。
(六)《蒸汽供应合同》的其他约定。
第十六条 本公司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经营可权限开展供应蒸汽经营活动,不得擅自停止供应蒸汽;
(二)科学合理地制定企业年度生产、供应计划,为社会提供持续、稳定、符合标准的供热服务;
.可修编.
(三)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组织安全生产;
(四)接受市、县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管理机构对供应蒸汽质量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五)检修、维护供应蒸汽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和稳定供应蒸汽;
(六)建立健全报修处理、供应蒸汽设施档案等部管理制度,随时掌握供应蒸汽的效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十七条 蒸汽供应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应的,本公司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报告园区管理机构。需要占用道路等公共场所抢修的,在园区管理机构允的情况下可先行抢修,后补办手续,配合公安、交通、城建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完成抢修任务。
在抢修期间,现场应当设置警告标志和安全设施;抢修结束后,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八条 本公司因故停止供热,应当及时公告蒸汽用户知。
第十九条 蒸汽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及时交纳蒸汽管网建设接费及蒸汽使用费;
(二)不得擅自启动和关闭蒸汽供应阀门;
(三)不得擅自拆除、移动、改造本公司的蒸汽供应设施;
(四)不得排放、盗用蒸汽;
(五)不得实施影响供蒸汽供应果或妨碍蒸汽供应设施正常维修、维护的其它行为。
第五章蒸汽供应收费
.可修编.
第二十条 我公司实行谁用蒸汽谁交费的原则,蒸汽管网建设接费(入网费)、蒸汽使用费及其它与供应蒸汽有关的各类收费标准均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如没有明确规定由本公司设立收费项目和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蒸汽管网建设接费(入网费):
(一)蒸汽用户接收本公司供应服务,须签署《蒸汽供应合同》,依据
《蒸汽供应合同》蒸汽用户一次性交付给本公司。
(二)以蒸汽压力0.7Mpa为标准,低于或超出标准另行商议。
(三)蒸汽供应基础建设根据蒸汽用户提供的申请最大用量参数进行设计及施工。蒸汽用户应合理申报蒸汽最大使用量,蒸汽用户提供参数时须满足自己的需求,施工完成后蒸汽用户如需增、减容,费用重新缴纳,之前缴纳的费用不予退还。
(四)蒸汽供应设施的所有权划分以蒸汽计量表为界,非用户一侧的计量表至蒸汽能源站之间的管线和设施(含计量表)归属我公司,计量表至用户一侧的管线和设施归属蒸汽用户。双分别对自己所有权的管线和设施进行建设及维修维护。安装计量表的计量室等场所由蒸汽用户提供并且位置要合理。
(五)收费按蒸汽用户申请的最大用量收费即:蒸汽管网建设接费
(入网费)=蒸汽用户申请最大用量x单价。
(六)费用单价根据蒸汽用户申请最大用量制定如下:
1、蒸汽用户申请最大用量小于5吨外时(含5吨/小时):单价为10万元饨/小时;
2、蒸汽用户申请最大用量大于于5吨/小时小于10吨外时(含10吨/小时):单价为8.5万元饨/小时;
.可修编.
3、蒸汽用户申请最大用量大于10吨/小时:单价为7.5万元/吨/
小时;
(七)履行《蒸汽供应合同》的其他约定。
第二十二条蒸汽使用费:
(一)以0.7MPa饱和蒸汽为标准,本公司根据蒸汽用量表实际计量收费,如遇能源价格变动(包含水、电、天然气等),另行价格调整。
(二)蒸汽使用费按月收取,蒸汽用户应在每月—日之前同我公司有关人员一同确认蒸汽计量表显示的月用蒸汽量,5个工作日到我公司收费场所交费或银行转账到我公司指定收费账户(手续费由蒸汽用户支付)。
(三)蒸汽用户延期支付上述费用的,每日按迟付款总额的千分之五计付延期付款违约金;迟延超过十五天日,违约金加倍收取。迟延超过三十日,甲除有权继续追收欠费及违约金外,并有权停止供汽。
(四)蒸汽用户每月的最低使用量为合同蒸汽用户申请最大用量的40%即:月最低使用量=合同蒸汽用户申请最大用量x本月日历天数 >24 x40%。
(五)蒸汽用户每月实际用量高于该月最低使用量,蒸汽用户按照该月实际用量支付计量蒸汽使用费。如果蒸汽用户每月实际用量等于或者低于该月最低使用量,蒸汽用户应按照该月最低使用量支付蒸汽使用费。
.可修编.
(六)蒸汽用户合同用汽压力上限值高于0.7 MPa表压),则每提高0.1MPa,蒸汽使用费价格在当时价格的基础上上调百分之五。
(七)蒸汽用户使用压力等于或低于0.7 Mpa(表压)时,需在计量系统后做减压装置。减压装置的设计、施工由我公司负责,费用由蒸汽用户承担。
(八)蒸汽用户需停用汽三个月以的,应申请临时停汽。双应在三日办
理书面临时停供协议,并由我公司在约定的时间作截(停)汽留表处理,由此发生的工程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由蒸汽用户承担。
蒸汽用户要求恢复用汽的,应提前十五天书面通知我公司,办理恢复供汽手续,我公司应按照蒸汽用户的申请时间接通供汽。
(九)蒸汽用户用汽增容、减容应提前60日向我公司申请办理,双办理增减容应对蒸汽系统重新设计、施工,并相应修订蒸汽合同。
蒸汽用户缴纳增容相关的费用,之前缴纳的所有费用不予退还。
(十)蒸汽用户的实际用汽量高于合同申请最大用量或蒸汽瞬时流量超过计量装置的仪表量程时,蒸汽用户应在一个月办理增容手续并更换计量装置及相应设施。因蒸汽用户原因在一个月未办理增容手续的,我公司有权按现有合同申请用量限制乙用汽。
(十一)蒸汽用户应合理申报使用量,自《蒸汽供应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双不办理蒸汽减容变更。两年后已办理过减容的一年不再办理减容手续。
(十二)蒸汽费单价根据蒸汽用户的月使用量制定如下:
1、月使用量15吨以下(含15吨)单价为:280元饨;
.可修编.
2、月使用量15吨以上,36吨以下(含36吨)单价为:240
元饨;
3、月使用量36吨以上,72吨以下(含72吨)单价为:220
元饨;
4、月使用量72吨以上单价为:2元力屯;
5、以上价格含税,单价随能源成本的变化进行联动调整。
(十三)履行《蒸汽供应合同》其他约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应并入集中供应蒸汽的分散锅炉房在限期未实施或者拒不接受集中供应蒸汽改造的,协调园区管理委员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我公司责令停止侵害行为。未造成设施损坏但拒不停止侵害行为的,可处以20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损坏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可处以1至5倍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盗用蒸汽的,由本公司按放蒸汽装置流量理论计算全年的蒸汽使用费。
蒸汽用户违反上述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无理阻挠或者干扰蒸汽供应设施正常施工、维修、改造的,以及盗窃、损毁供热公共设施,阻碍本公司及园区管理委员会行政主管
.可修编.部门及市城市相关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城市供应蒸汽规划编制、蒸汽供应工程项目审批、蒸汽供应合同等有关事项,按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本公司《印发若干的通知》,园区外有入网的蒸汽用户同样适用本办法。
2019/2/27
.可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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