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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薪酬管理制度文本范例
〔管理制度〕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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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管理制度文本范例
总则
第壹条目的
本规则依据人事管理规章的规定,制定员工工资的有关事项。第二条工资原则
员工工资,依据社会水准,公司支付能力,物价指数变化,本人执行所担任工作的能力、经验、年龄等因素确定。
第三条工资结构
工资包括固定工资及临时工资俩大部分,其结构如以下图所示。第四条支付方法
1.工资给付除特别规定的状况外,原则上由直属主管直接将工资交予本人,或委托会计部门经办人直接交予本人。2.工资给付亦可依据以下规定,直接将工资〔含临时奖金〕全部或部分汇人员工的银行账户上。
〔1〕员工希望将工资汇人本人账户时,必需依据以下规定,填具书面表格手续后,交付会计部门办理。
①希望汇人本人账户的工资范围和金额。
③员工指定金融机构和存款类别、账号。
③申请手续必需于工资结算前10天办好,方为有效。〔2〕金融机构的指定原则上以和公司有业务往来或公司指定的金融机构为主。但于公司认为有必要时,可于本人申请指定的金融机构办理。
第五条扣除金
以下规定各项可从每月工资中直接扣除:
1.法令规定的项目。
2.基于工资扣除的规定,且和工会取得协议后的项目。
第六条工资的偿仍和处理
1.虚假、误算等超领时,必需于发现后马上偿仍。2.因误算而超付的工资,公司可于壹个月内向员工行使追索权。
第七条离职时的工资
1.工资计算期间员工被解雇或申请离职时,凡采用日薪月给制或月薪制者,仍给付基本工资。
2.加给工资的给付依当月出勤日数乘以月薪比例〔以l/25计算〕计算;至于各项津贴,则不予以给付。
3.退职金依离职前6个月内的平均基本工资乘以基准比例计算。
工资计算及给付
第八条工资计算期间及支付日
1.工资计算期间以从上个月21日至本月20日,于该月27日发放。当发放工资日恰为休假日时,则提前壹日发放。2.年度结算工资期间从1月1日开始至12月31日止。3.因不可抗拒原因而无法按期支付工资时,须于支薪日前10天通知公司所有员工,且公告变更后的支薪日期。4.临时工资的给付依据〔第四条〕的规定办理;支薪日期
由人事部门依据状况自行确定。
第九条非常给付
以下状况下,直系扶养亲属申请可支付已执行勤务时间的工资。
l.本人死亡时。
2.离职或被解雇者。
3.结婚或生产时。
4.生病或受意外灾害时。
5.作为葬仪费用时。
6.其他经公司认可的事由。
第十条尾数的计算
工资计算时,假设有未达元民上尾数产生壹律计算到元为单位。此外,基本工资及各项津贴也壹律以元为单位计算。
基准内工资
第十壹条基本工资的约定
计算基本工资时,要依据员工的实际状况,经验能力、职务和绩效等因素而确定给付的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基本工资的种类
基本工资的给付,分为月薪制和日薪月结制俩种,且以以下规定计算:
1.月薪制除人事规章有特别规定外,关于缺勤、迟到、早退、私自外出等皆不予以扣除。
2.日薪月结制员工的缺勤、迟到、早退及私自外出等怠工勤务日数,均按〞基本工资×l/25×当月怠工日数〞得出的扣除额从基本工资扣除。
第十三条月薪制适用标准
月薪制适用于符合以下条件者:
1.科长之上职位者。
2.工资计算期间出勤率达98%之上、且符合以下资格者:〔l〕于公司服务2年之上。
〔2〕经由部门主管和人事部门评定后认为表现优异的员工。第十四条月薪制适用特例
采用月薪制形式的员工于工资计算期间假设因以下情形或第五条所规定的事项,而无法执行勤务时,则该员工的缺勤工资应按计日或计时制计算方式从工资中扣除:
1.就职和复职前的缺勤日数。
2.连续缺勤达10日之上者。
3.非事先请假缺勤者。但假设因不可抗拒事件而无法事前请假时,则应于上班后3日内提出书面证实。
4.其他,因公司原因而无法正常执行勤务时,则另行规定。第十五条加给
通过试用期且成为正式员工时,应依据该员工的职位,贡献大小适当地确定职等工资。
第十六条职等制度概要升级及其他职等制度,依据《职等制度概要》的制定办法。
第十七条责任津贴
担任管理职位及专门职位者,依其所担任的职位给付以下津贴额:
1.管理职位。
2.专门职位。调查科主任、调查员及主任等职位,均依照下表所列相应资格给付责任津贴。
第十八条责任津贴的支付责任津贴原则上于正式任职的当月开始给付;缺任时的第二个月取消给付资格。
第十九条住宅津贴给付原则
1.住房津贴依据各地区的状况,从员工正式任职时算起。2.当员工因故暂停职务时,住房津贴能够不予以给付。但恢复勤务时,则从下个支薪日起依出勤日数给付住房津贴。3.工资计算期间中途任职者,其勤务时间未达15日之上时,予以给付住房津贴。
4.因调职到其他地区任职时,从调职发生的第二个月起,依其调至地区状况给付住房津贴。
第二十条扶养津贴
公司关于须负担家计且对扶养亲属提供最低生活保证的员工,依以下资格支付扶养津贴:
1.扶养资格。
〔l〕配偶
①所得税法上承认的配偶,全部支付。
②夫妇皆于公司上班者,仅支付丈夫的扶养津贴。
〔2〕其他扶养亲属
①责任津贴于二等之上者,其扶养亲属不得超过2人。
②夫妇皆于公司上班者择壹支付。
2.扶养亲属系指和本人共同生活〔依靠本人收入赖以维持生计,于直系俩代范围内〕者,依以下资格评定。但不得已必需和扶养亲属分居时,须提出关联证实文件且经由人事部门确认后,可依规定办理津贴给付。
〔l〕配偶。
〔2〕未满18岁的子女及弟妹〔不含已就业者〕。〔3〕满60岁之上的父母、祖父母〔不含有所得收人或不动产收人者〕。
〔4〕残障者〔直系俩代范围内〕。
〔5〕其他,法令所规定者。
第二十壹条扶养津贴给付规定
1.新进员工扶养亲属增加者,应从事实发生的当月起开始给付扶养津贴;扶养亲属减少者,则应从事实发生的第二个月起减少津贴额。
2.缺勤壹个月之上时,第二个月起即不给付津贴,但恢复勤务时,则从恢复上班当月开始给付。
3.欲接受亲属津贴该津贴必需变动者,原则上应提前壹个月
提出申请,且经由直属主管向上呈报。
第二十二条职务津贴的各类。
凡具有以下资格者,可享受职务津贴:
1.机械津贴。〔〕重作业;〔2〕轻作业;〔3〕其他。2.营业津贴〔定额〕。
3.驾驶津贴〔基本津贴额〕。
4.警卫津贴。
5.柜台、 接线津贴。
6.厨房津贴。
第二十三条机械津贴
从事机械加工作业者,应依据其作业危险性及油渍污染程度,给付以下津贴:
1.重作业:每月津贴见津贴补助规定。
2.轻作业:每月津贴见津贴补助规定。
3.其他:每月津贴见津贴补助规定。
第二十四条机械津贴的给付
机械津贴从勤务开始时给付,卸任后的下壹个支薪日停止给付。
第二十五条从事业务推广的营业人员,依津贴补助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付津贴。
第二十六条营业津贴的给付
营业津贴从勤务开始时起即给付,卸任后的第壹个支薪日停
止给付。
第二十七条警卫津贴
从事警卫勤务者〔夜间值夜班的勤务〕,依津贴补助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付津贴。
第二十八条驾驶津贴
从事驾驶勤务者,依津贴补助规定有关规定给付津贴。
第二十九条柜台、 接线津贴
休息时间轮班值班柜台及 接线勤务者,依津贴补助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付津贴。
第三十条厨房津贴
勤务时间内,不按时员工餐厅勤务者,依津贴补助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付津贴。
第三十壹条警卫津贴、柜台及 接线,厨房勤务津贴的给付
1.警卫、柜台及 接线、厨房勤务等津贴,应从接受勤务当月开始给付,卸任后的下壹个支薪日停止给付。2.接受本津贴者,不再接受轮班值勤津贴。
第三十二条责任津贴职务津贴的处理
1.缺勤日数达10天之上者,则采用按日计算的方式。2.缺勤达15日之上者,则不给付该津贴。
第三十三条调整津贴
于以下状况下,公司依据必需要限期调整津贴:
1.合且或整顿公司时,新负责人认为有调整津贴的必要。2.留职停薪者复职后,经人事部门评定有调整津贴的必要时。
3.有关工资给付基准及关联制度修订后,认为有补偿差额的必要时。
4.因调职、外调等人事变动致使工资基准额减少的,经人事部门评定后,认为有补偿差额的必要时。
基准外工资
第三十四条加班津贴
1.勤务时间外的加班〔不含假日加班及深夜加班〕,每小时增加130%的工资作为加班津贴,但接受第二十五条营业津贴及第二十八条驾驶津贴者,则依照第四十壹条的规定办理。
2.勤务时间外〔加班、提前上班〕的时间计算,须扣除下班后及上班休息时间;且且开始工作后的前30分和下班前的15分钟皆不予计算。
第三十五条假日加班时,以以下标准乘以计时工资作为假日加班津贴额:
1.星期日140%
2.固定假日150%
3.春节200%
第三十六条1.深夜加班津贴的计算方法是,以标准工资除以壹般加班费,再加上计时工资的30%。轮班勤务则另行规定。2.假日加班至深夜时,除比照第三十五条的假日区格外,且依区分的假日加班费加上平日计时工资的40%后给付。第三十七条前三条的加班时间假设于壹个月内壹般加班超过30小时,假日加班16超过小时,深夜加班超过6小时,皆加算10%的津贴。
第三十八条加班津贴的重复
壹般加班和假日加班假设有重复时,则不再补贴。
第三十九条特别勤务
特别勤务者的津贴,视实际必需要另行规定。
第四十条营业津贴的定率等级额
1.外勤营业员及总经理驾驶员以前三个月的平均加班时数为基准,按津贴补助的有关规定中定率等级额计算该月份的基准外工资。
2.定率等级额于任满3个月后给付,卸任后的第壹个支薪日即不再给付。
3.试用其蝗营业津贴,通常以壹般加班的津贴给付。4.采用定率等级额方式者,不须再给付壹般加班费〔不含假日加班津贴〕。
第四十壹条驾驶津贴
驾驶津贴除依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外,经公司许可后,驾驶公
用车者,以津贴补助的有关的规定,按公务车执行。
第四十二条交通津贴
公司每隔三个月给付壹次相等于来回定期公共车票的金额作为员工的交通津贴。员工自备交通工具的也以定额的交通津贴为基准,不另行补贴其差额津贴。
第四十三条轮班津贴
人事轮班制勤务的员工,依以下规定〔按定率、定额〕给付轮班津贴,但固定夜班勤务者,则不给付按定率计算的津贴。1.固定额津贴〔每次勤务〕。
〔l〕早班100天;夜班150天。
2.固定比率津贴〔定率〕。
〔l〕规定勤务时间外加班从黎明5时到8时30分,17时30分至22时等勤务,每小时给付计时工资的130%,从22时到黎明5时的勤务,每小时给付计时工资的145%。
〔2〕规按时间外的加班,也适用于第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条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调拨津贴
因业务上的必需要,员工必需于休假日执行勤务,且于翌日给予补休者,给予壹般计时工资的40%。
第四十五条奖学金
公司为激励于职人员进修,或部分于学的勤务者,依津贴补
助的有关规定给付奖学金。
第四十六条出差津贴
因业务必需要,须到外地视察或洽谈业务时,依以下给付标准,以固定金额加固定比率金额的总额,作为津贴的基准。〔五〕缺勤时的处理
第四十七条事故津贴
因意外事而缺勤时,依以下方式处理。
1.年度有休假,工资照常予以给付。
2.以下特别休假,工资亦照常给付:
〔l〕婚假;〔2〕丧假;③产假;〔4〕补休;〔5〕天灾,公同认为必需休假时;〔6〕公司现工会特别协定的休假。第四十八条工会活动
员工从事工会活动而停业勤务的时间,则不支付工资;但公同和工会共同举办的活动及协议时,则不于此限。
第四十九条停职
员主于勤务时间内申请离职或遭解雇缺勤时,不给付缺勤时的工资。
第五十条缺勤壹个月之上时
1.因业务负伤患病连续缺勤达壹个月之上者,第壹月的工资照常给付;第二个月仍缺勤时则不再给付其工资。2.非业务负伤患病,且于每壹计薪期间内的缺勤日数达15日之上者,则不给付工资。
第五十壹条行使公民权
因以下规定情形而缺勤时,工资照常给付:
1.行使公民权时。
2.出庭作证时。
3.公司集会或因培训而召集时。
临时工资
第五十二条奖金
奖金原则上每年分俩次发放,分别于6月30日〔上期〕及12月5日〔下期〕给付。
第五十三条
1.奖金支付对象,以奖金计算期间到发放日止,仍于职员工为原则。
2.奖金计算期间服务满6个月之上者,则应给付10%的金额,未满6个月者以以下方式给付:
〔l〕服务满5个月之上,未满6个月者,给付po%的奖金。
〔2〕服务满4个月之上,未满5个月者,给付75%的奖金。
〔3〕服务满3个月之上,未满4个月者,给付50%的奖金。
服务满2个月之上,未满3个月者,给付25%的奖金。〔5〕服务满未1个月者,不予给付。
3.非正式员工,或奖金计算期间为试用员工时,则视其工作表现,由人事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十四条奖金计算期间
1.上期奖金计算期间从上壹年11月21日至该年5月20日。
2.下期奖金的计算期间以该年度5月21日到11月20日止。
第五十五条奖金计算方法
1.个人奖金计算方法如下:
个人奖金金额=计算基础额给付率出勤系数
2.奖金计算基础额为奖金计算期间内员工的最高基准工资〔基本工资、加给〕加上各项津贴〔责任津贴、住宅津贴、扶养津贴及特别职务津贴的总额。
3.给付率依据公司营业成长及员工考绩等因素,由人事部门各别制定。
4.出勤系数计算方法:
出勤系数=〔每半年出勤日数、员工缺勤日数〕/每半年应出勤日数注:每半年应出勤日数为[壹年〔365日〕壹特别休假日〔101〕]/2=132;
员工缺勤日数包括病假、事假、迟到、早退、私自外出缺勤。5.其他
第五十六条年龄最低工资公司依员工的年龄及已婚者的最低工资作为基本工资及加给等的给付依据。
1.年龄最低工资〔男女〕。
〔l〕职务最低工资;〔2〕18岁;325岁;〔4〕30岁;〔5〕35岁。
2.已婚人员的最低工资标准:30岁之上4人之家庭者。第五十七条晋升
1.公司视员工的工作表现于每年12月31日实施晋升,原则上假设无特别必需要,不进行临时晋升。
2.资格晋升的对象为12月31日前仍于职的员工,但有以下状况者,则不予以晋升:
〔l〕停职者〔留薪停职者〕;〔2〕该年度缺勤日数达45天之上者;〔3〕晋升公布日前离职者;〔4〕该年度受处罚者;〔5〕其他,经人事部门评定不具备晋升资格者。
第五十八条其他工资
其他未规定的工资如有疑义产生时,由人事部门另行规定。附则实施日期
第五十九条本规则从X年X月X日始实施
工资管理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月薪制
目的
第壹条本细则具体规定有关工资规则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
定。
适用资格
第二条
1.工资计算期间出勤率达%%之上者,适用于月薪制。第三条适用时期及适用日
月薪制的适用资格评定及取消,壹年分俩次〔6月及12月评估〕;适用日期公布时间为6月20日及12月20日,从公布日后的下壹个支薪日起实施。
第四条出勤率的计算
出勤率计算应于每年5月21日及11月21日实施。
第五条出勤计算期间
出勤率计算期间以6个月为壹单位,从上年度11月20日至该年度5月20日止为上期;该年度5月21日到11月20日止为下期。
第六条适用标准及取消
1.适用月薪制资格者,必需连续俩年之上且出勤率达98%之上。
2.有以下情形发生时,则取消其适用资格:
〔l〕连续俩年的出勤率未达98%之上者。
〔2〕经人事部门评定其考绩,或受惩戒处分、取消其作用资格者。
第七条
1.经本细则第六条第2项规定取消资格者,假设于任职壹年后的年度出勤率达98%之上时,可恢复其月薪制。2.再适用者,因故遭取消时,原则上不再适用月薪制。但因取消后的俩年内表现优异或连年内出勤率达99%之上时。
第八条出勤率的扣除
出勤率以规定年度勤务日数除以缺勤日数计算且依以下规定扣除。
l.以下缺勤原则上不予以扣除工资及出勤率。
〔l〕年度有薪休假。〔2〕特别休假。〔3〕产前产后假。〔4〕事故休假。〔5〕业务负伤,病缺勤〔未满1个月〕。2.以下缺勤,则依实际缺勤日数,予以扣除。
〔l〕业务外负伤疾病缺勤。〔2〕因私人事由缺勤〔以事先请假者为限〕。〔3〕未事先请假的缺勤〔以旷职缺勤论〕。〔4〕迟到、早退、私自外出缺勤,以30分钟为计算单位,超过叨分钟者,按壹日计算。
3.工资计算期间停职时,未执行勤务日数不予以计算。
第九条附则
本工资管理细则从XX年XX月XX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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