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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短期劳作合同书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作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 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无固定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法律规定的劳作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自年月____日起至 完成之日止。 其中,试用期为
〔
A、劳作合同期为3个月以上不满________年的,试用期1个月;
B、________年以上________年以下的,试用期2个月;
C、________年以上和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6个月;
D、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或期限不满3个月的,无试用期。〕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同意从事岗位工作,工作地点在
。甲方有权依据工作必需要,变更乙方工作地点。
第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同意甲方变更其工作岗位:
1、依据甲方经营管理的必需要变更岗位的;
2、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调整岗位的;
3、依据乙方的工作表现或绩效考核状况必需要调整岗位的;
4、乙方因患病、休产假导致原工作岗位被其他员工替代的;
5、其他原因确实必需要调整岗位的。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
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
第五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享有国家规定以及本企业安排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
四、劳作报酬
第六条
执行月工资制,乙方第________年每月基本工资为
元。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同意甲方变更其工资标准:
1、乙方岗位发生变更调整的;
2、依据企业的经济效益必需要调整的;
3、依据职工的工作表现或绩效考核状况变化的;
4、其他状况确实必需要调整工资标准的。
第八条
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于每月日前支付乙方上月工资。
第九条
甲方未安排加班,乙方自愿加班的,甲方不支付任何加班报酬。
第十条
非因乙方的原因造成甲方停工、停产、歇业,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假设乙方提供了正常劳作,则支付给乙方的劳作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假设乙方没有提供正常劳作,则甲方只支付生活费。
第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甲方停工、停产、歇业的,甲方不必支付任何费用给乙方。
五、劳作纪律
第十二条 甲方依据法律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企业自身状况,依法治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乙方必需自觉遵守。乙方必需服从甲方的领导和管理。
第十三条
乙方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对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全额赔偿。
六、社会保险
第十四条
依据乙方的申请,由乙方自行购买社会保险,甲方将社会保险单位应承当部分以现金的形式和工资一起支付给乙方。
七、劳作保护、劳作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五条
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____省有关劳作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作条件,建立健全工作规范和劳作安全卫生制度。
第十六条
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七条
甲方有义务负责对乙方进行业务技术、劳作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十八条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及其管 理人员漠视乙方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八、劳作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第十九条 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状况下,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作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作合同,应当采纳书面形式。
第二十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作合同。
第二十一条 甲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作合同:
1、未按劳作合同约定提供劳作保护或者劳作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作报酬的;
3、规章制度违法,损害乙方利益的;
4、因欺诈、胁迫致劳作合同无效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作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实不符合选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作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作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手段致劳作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____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作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作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作合同无法履 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作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四条 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
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解除劳作合同:
1、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作能力的;
2、患病或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4、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________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够________年的;
5、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劳作合同终止:
1、劳作合同期满的;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甲方被吊销年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作合同后,乙方应当妥善移交工作及掌管的甲方物品,以此作为甲方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作合同证实及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的条件。
第二十七条 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不办理解除或终止合同证实,不办理离职手续:
1、给甲方造成损失未承当的;
2、违约金未支付的;
3、工作未交接的;
4、掌管有甲方物品未交还的;
5、负责的货款未收回的
6、其他可能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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