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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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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增强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规范工伤报险程序,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和员工的工伤事故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的工伤保险管理。 3. 职责 3. 1总务部负责入职员工工伤保险购买申请 3.2财务部负责缴纳足额工伤保险费用 4. 管理内容 4.1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当地有关征缴规定执行。 4.2公司员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相关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件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4.3职工发生工伤时,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4.4公司应当按时缴纳全部工伤保险费用。 5. 工伤认定 5.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渡轮、火车事故伤害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5.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财务部按“年度安全投入计划”及提取比例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5.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故意犯罪的; 醉酒或者吸毒的; 自残或者自杀的。 5.4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本公司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30日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5.5如本公司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6. 工伤保险待遇 本公司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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