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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奖惩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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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平安生产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第一条:根据"建筑法"和"建筑施工平安检查标准〔JGJ59-9〕的规定,为认真贯彻“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针,切实落实平安生产责任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考核容: 1、各级各部门负责人平安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2、施工人员工伤控制指标〔按公司年度管理目标要求〕。 3、现场平安达标率目标〔合格率1%,优良率按公司要求〕。 4、创立文明工地目标〔按公司管理目标要求〕。 第三条:管理目标: 1、建立平安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体系,配齐专兼职平安管理人员。 2、工程部制定年度平安管理目标,并制定措施,确保目标实现。 3、工程部首先制定平安管理目标〔伤亡控制、平安达标、文明施工〕并将平安责任目标分解到人,责任落实,各工程部有人抓,有人管,实现目标管理。 4、施工管理人员要按规定进展平安培训,持证上岗。 5、做好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 第四条:平安责任: 1、工程经理对实现本工程的平安管理目标负总责。 2、各级生产负责人对实现平安管理目标负直接领导责任。 3、各管理人员按各自的平安职责,为实现平安管理目标努力工作。 4、工程经理是施工工程上的代理人,对工程施工中平安生产负总责,必须格执行的法规、法令和公司的各项平安生产、文明施工规章制度,加强领导,群防群治,确保平安生产。 -优选第五条:考核方法: 1、实现逐级考核的方法,工程部承受公司考核;工程部对所属管理人员进展考核。 2、各级要制定具体考核方法,考核成绩与各级领导及管理人员工作业绩挂钩,列入各项工作考核的主要容。 3、考核结果作为年终经济兑现和评定先进、实行奖罚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凡在平安生产、文明施工中成绩突出,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公司给予表扬、记功、发放一次性奖金,授予荣誉称号奖励。 1、认真贯彻执行平安生产针、政策、法律、法规,在平安生产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2、在劳动保护、平安生产面有较大创造、技术改良或者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的。 3、防止和防止重大伤亡事故或事故搭救中有功的。 第七条:工地被评为省、市级平安生产先进工地,对总经理、生产副经理、平安员等进展必要的奖励。 第八条:受奖工程经理、生产副经理、平安员及各管理人员,公司年终按经济挂钩比例予以奖励。 第九条:经济奖励制度。 1、在本年创立省级样板工地,奖工程经理20元,生产副经理15元,平安员10元。 2、在本年创立省级文明工地,奖工程经理20元,生产副经理15元,专职平安员10员。 3、在本年度创市级样板工地,奖工程经理10元,生产副经理8元,专职平安员5元。 第十条:对于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人员给予处分。 -优选 1、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 2、玩忽职守、违反平安生产责任制,造成事故的。 3、发现险情既不采取防措施又不及时报告而发生事故的。 4、存在事故隐患不执行上级和平安部门限期整改的要求造成事故的。 5、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救,不吸取教训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第十一条:经济处分的规定: 〔一〕、施工生产设施缺少防护设施及存在事故隐患。 1、生产施工设备、设施没有平安防护设施或防护有重缺陷者不得安装和运行,对于确定安装使用防护有重缺陷的设备、设施的责任者和随意确定拆毁平安防护设施的责任者,罚款1-2元。 2、工程工程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案中无平安技术措施,一经查出对工程工程负责人罚款2元;虽编制施工设计案,但未经审批,一经查出对工程工程负责人罚款1元。 3、存有重大事故隐患,逾期不解决的,对工地负责人罚款3-5元。 4、存有事故隐患虽然接到"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后对事故进展了整改,但整改不彻底或"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未消除又连续施工的,对工地负责人罚款5元。 5、对确定将有毒有害产品的生产转移,分包给无防护措施的单位,并未提供技术指导和协助解决防护措施的主管负责人处以2-10元罚款,并扣罚月工资的10-30%。 6、被罚者违反以上各项规定的,按各项规定合并处分,由个人承当。 -尤选 〔二〕、现场管理及检查; 1、职工进入施工现场赤脚、穿拖鞋、高跟鞋、不戴平安帽、电气人员不穿绝缘鞋、女工不戴工作帽、高处作业不带平安带、洒后上班、乘吊篮上下等违纪者,罚款50元;工程经理及管理人员罚款1元;一次发现有10个违纪人员,处分工地主要负责人5元,并停产整顿一次; 2、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者,罚款50元,工地负责人1元。 3、高空作业,没有平安技术交底,设备投放使用前,未经历收和办理验收手续,对设备员等有关人员处以每人1-2元罚款。 4、对违章指挥者,视情节轻重罚款50-2元,对于违章操作者视情节轻重罚款50-1元。 5、对于无视平安检查,阻碍平安人员工作者视情节轻重罚款 50-2元。 6、对于现场混乱、材料浪费重,影响平安生产、文明施工的,罚工地负责人5元罚款。 7、达不到"建筑施工平安检查标准"〔JGJ59-99〕合格等级的工地,处工地负责人1-5元罚款。 8、市级以上部门检查,达不到建立部"建筑施工平安检查标准"中合格等级的工地,处以工地负责人1-2元罚款,受到通报批评的工地,对工地负责人加倍处分。 9、新工人不经三级教育进入现场施工的,罚工程经理和班组长各1元。 10、在检查和平时抽查中,对平安管理资料不齐全、管理混乱或重缺项的工地负责人罚款50-2元。 11、违反上述各项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各项规定合并处分。 -尤选 〔三〕、工伤事故 1、工地发生轻伤事故,每轻伤一人次,罚款1-5元,罚款由事故责任者班组支付,事故责任者罚当月工资10-30%,免发当月奖金,罚工程经理3元,平安员1元。 2、工地发生重伤事故,每发生一人次,罚款30-50元,罚款由事故责任者所在班组支付20-30%,缺乏局部由承包组或工程部支付,事故责任者不管是伤者本人或他人,一律扣发当月工资的20-30%,并免发1-3个月职务岗位津贴和奖金。 3、工地发生死亡事故,每死一人罚款50-1元,罚款由事故责任者所在班组支付20-30%,缺乏局部由承包组或工程部支付,扣罚事故责任人本人月工资的10-30%,并免发1-6个月职务津贴和奖金。 4、工地发生多人事故,按规定标准分别计算合并罚款。 5、发生事故拖延报告、隐瞒不报、谎报及成心破坏事故现场的责任者,罚款1-5元,情节重的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四〕、设备事故和隐患。 1、对私自拆毁平安设施造成事故隐患者,根据情节轻重处以50-5元罚款。 2、对于发生机械设备事故的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1-10%罚款〔不少于1元〕。 3、发生与本单位有关的交通事故,对事故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5-10%的罚款。 〔五〕、火灾事故及隐患。 1、火灾隐患 〔1〕火灾隐患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改者每项按50元处分责任人员。 -尤选 〔2〕重大隐患要求限期消除,逾期不改者对责任人处以1-5元罚款。 〔3〕违反消防规定不听劝阻者,给予适当罚款。 2、火警 〔1〕对于火警损失折款缺乏百元责任者,处以50元罚款,并给予批评教育。 〔2〕对于经济损失50元以上,1元以下的火灾事故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20%的罚款。 〔3〕对于直接经济损失万元及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的责任者,报公安机关依法惩办。 〔4〕对因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措施,一年连续发生火灾的责任者,要加倍处分。 〔5〕消防器材、设备因管理不善和挪作他用的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罚款,影响灭火行动造成重后果的责任者,要肃处理。 〔6〕对造成既有人身伤亡又有经济损失的事故责任者,按本条有关规定合并处分。 第十二条: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单位,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者,加倍罚款。 1、对违章操作,经检查人员提出后,仍坚持不改造成事故者。 2、对于违章指挥造成事故者。 3、发生事故后隐瞒或谎报事故情况、破坏现场、阻碍事故调查者。 4、工地发生的伤亡事故,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措施,在一年又重复发生类似事故的。 5、接到“停工通知书后逾期不解决而发生伤亡事故者。 -尤选第十三条: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造成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免予处分。 第十四条:人员接到罚款通知单后,在月底开资时由财务负责人将所罚款额拘留,通知平安员领取交公司平安处,逾期不交者每拖延一天,加罚应罚款数额的2%。 第十五条:对各单位的平安罚款由工资总额中支付,不得列入本钱,个人罚款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第十六条:各工地收缴的罚款上缴财务处,归收缴单位使用,做为平安奖励基金,专款专用。 -优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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