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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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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及《XX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学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成人高等学历招生规定被XX大学录取的新生,须持《XX大学录取通知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继续教育学院、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或学院所属教学站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由工作单位或所在地基层部门出具证明,向学院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注册报到者,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报到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予以清退。 第三条对因特殊工作需要或身心不适宜学习且短期内不能入学的新生,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出具单位证明或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经学院审批,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但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于下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院提出入学申请(患病学生须同时持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康复证明),经审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 手续;如审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已录取新生如因所报专业人数不够,不能正常开班时,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批,可保留一年入学资格,或转入就近教学站的相同或相近专业学习。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于下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获准后办理入学手续。 第五条 以上第三、四条规定中的学生复学时,如遇未开设原录取专业,学生可转入本校的其他相近专业入学,或转入其他高等学校就读。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在学院或者所属教学站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即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所在教学站负责人初审,报学院批准。 (一)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1 .已办理了请假手续的; 2.家庭经济困难,暂时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的; 3 .学生因遇有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的。 (二)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注册: 1 .不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逾期仍未补缴学费的; 2. 未经请假擅自不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或办理了请假手续而逾期未销假的; 3.患有疾病,超过一个学期内安排教学学时的三分之二仍不能参加当年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4 .已办理了休学或退学手续的。 第七条 新生电子注册由学院组织安排,新生的年级以入学的年号定称,新生学号由学院统一编排。 第八条已注册的新生由学院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毕业后,学籍档案交由校档案馆统一负责管理。 第二章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九条 学院原则上实行学年制,专升本、专科学制2.5年,最高学习年限4年;本科学制5年,最高学习年限7年。 第十条 允许学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或学籍1年,但学习年限(含休学、保留入学资格和保留学籍)不得超出其最高学习年限。应征入伍的学生,学习年限在原年限基础上增加服役年限。 第三章课程学习 第十一条学生应按照学院所修订的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每学期必须完成人才培养方案的学习任务。 第十二条 学生应该遵循成人学习特点,完成自学、面授、网授各个环节的学习过程,按要求独立完成作业,并在规定时间交学院教学部或所属教学站。 第十三条免修。在保证教学质量基础上,学生可办理部分课程的免修,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该门课程免修: (一)已取得同层次、同课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合格证书者; (二)具有相关大学毕业证书者,可申请免修同层次相对应的同名称的一门专业课; (三)具有大学英语专科毕业证书,或获得英语水平考试四、六级合格证书者,可申请免修大学英语(英语专业除外); (四)复学学生原课程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免修; (五)免修课程门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总教学计划课程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四条 请假。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学活动,因病因 事或因公出差不能按时安排学习时间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必须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凭相关证明获学院教学部或教学站批准同意后有效。 第四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学生应当参加学院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依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课程教学目标要求,采取适宜的考核方式。学生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参加课程考核并取得及格以上成绩,可获得毕业证书。 第十六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可采用闭卷、开卷、笔试、试、上机操作、撰写论文、项目设计等多种方式,或以上考核方式的部分组合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分(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制记分。五级分制与百分制的折算办法为:90—100为优、80—89为良、70—79为中、60—69为及格、59分以下为不及格。 考核成绩的最终评定原则上以该课程的期末考试卷面成绩和平时成绩结合起来综合评定。其中:学期末的考试卷面成绩占60%,平时作业、小测验、考勤、网络学习等综合成绩占40%,具体办法由学院根据教学形式和专业课程性质确定。 第十八条 缓考。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试,可申请缓考。无正当理由,一律不得缓考。申请缓考的学生,须出具相关证明并在考试前在教学站或学院教学部办理缓考手续。缓考申请经教学站主管教学负责人签署意见上报学院教学部批准后,缓考学生可在下一学期参加同课程的补考。 第十九条补考。 (一)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安排补考: 1 .本学期未通过所学课程或缓考的,将于下学期开学初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2. 学生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业余学生超过三分之二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3. 学生没有如期正常毕业,可在学习规定年限内,按照教学安排进行报名补考,凡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报名补考的学生视为自动放弃考试机会。 (二)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可安排补考,课程须予重修后,可视情况安排补考。 1 .凡在学院组织的各类考核考试中有违纪、作弊行为者,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并参照《XX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2.缺考三分之一课程者,不予安排补考。 第二十条考试、考查课程成绩一经发布,没有特殊原因,任何人不得更改。 第五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学生一经入学,一般应在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习,不得转专业、转学,如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专业学习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转专业、转学: (一)因工作调动、岗位转换,重新就业后原学专业与现就业岗位不符的; (二)学生经批准休学,而复学时无原专业可复的; (三)因开班人数不足,原录取专业被撤销的; (四)其他特殊情况且有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可以申请转专业、转学: (一)入学已满一学期的; (二)非相同或相近专业,或跨专业类型的; (三)应予退学的;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三条学生转专业、转学需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转学或转专业手续在每学期开学前的假期至开学后一个月之内办理。 (二)学生如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转学习形式、转教学站,必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 iXX回族自治区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转专业申请(备案)表》,经学院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 (三)学生转学必须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XX回族自治区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转学审批表(省内)》,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必须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双方同意,方可办理。 第六章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断,必须治疗休养,且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二以上的; (二)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的。第二十五条学生休学须填写《XX大学成人高等学历 教育学生休学申请表》,交验必要的证明材料,经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由学院审批后办理休学手续。原则上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限(应征入伍者除外)。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持《XX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复学申请审批表》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复查(因病休学必须有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复查诊断证明和意见)合格,可以办理复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或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七章退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缴费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仍不符合毕业条件的; (三)要求复学,经复查不符合复学条件的; (四)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九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XX大学学生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一经退学,取消学籍,不得申请复学、转学等学籍异动。 第八章毕业与学位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虽然修完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批同意,可在一年内给予补考机会,成绩合格者,由学校补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四条 本科毕业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办法》和《XX大学学时学位授予办法》的相关规定,可授予学士学位。具体办法按自治区教育厅和XX大学学位办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奖励和处分 第三十五条 每年评选〃优秀毕业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工作和学习都较突出的学生授予优秀毕业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称号,发给奖状或证书,以资鼓励。具体评选办法按《XX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优秀毕业学生评选办法》及《XX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办理。 第三十六条学生严重违反考场纪律或者作弊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并告知其所在单位。 第十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七条学院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业证书信息报自治区教育厅注册。 第三十八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文件证明;学生要求修改、变更的信息或证明材料涉嫌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 学历注册并提供网上查询后,不得变更注册内容及注册信息,不再受理学生信息变更事宜。 第三十九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院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十条 毕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办,经本人 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附则 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院负责解释。 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其他有关文件 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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