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砌体房屋抗震加固方法
1、当现有多层砌体房屋的高度和层数超过规定限值时,应采取下 列抗震对策:
1)当现有多层砌体房屋的总高度超过规定的高度而层数不超 过规定的限值时,应采取高于一般房屋的承载力且加强墙体约束的 有效措施。
2)当现有多层砌体房屋的层数超过规定限值时,应改变结构 体系或减少层数;乙类设防的房屋,也可改变用途按丙类设防使 用,并满足丙类设防的层数限值要求;当采用改变结构体系的方案 时,应在两个方向均匀增设一定数量的钢筋混凝土抗震墙,新增的 混凝土墙应计入竖向压应力滞后的影响并宜承担结构的全部地震作 用。
3)当丙类设防且横墙较少的多层砌体房屋超出规定限值1层 和3m以内时,应提高墙体承载力且新增构造柱、圈梁等应达到现 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11对横墙较少房屋不减少 层数和高度的相关要求。
4)多层砌体房屋的总高度、层数或高宽比超过设防烈度的规 定限值,但未超过比设防烈度低一度的规定限值时,可采取隔震加 固措施,具体加固方法按本导则第十章执行。
5)多层砌体房屋的总高度或层数超过《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GB523规定的抗震横墙较少或很少的房屋的总高度或层数时,可 增设抗震横墙减小横墙间距。
2、砌体房屋抗震承载力不符合要求时,可采用下列加固方法:
1)拆砌或增设抗震墙:对局部的强度过低或严重破坏的原墙 体可采取拆除重砌的办法,重砌和增设抗震墙的结构材料宜采用与 原结构相同的砖或砌块,也可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拆除时,应采 取可靠的支撑和防护措施。
2)修补和灌浆:对已开裂的墙体,可采用压力灌浆修补,对 砌筑砂浆饱满度差且砌筑砂浆强度等级偏低的墙体,可用满墙灌浆 加固。
修补后墙体的刚度和抗震能力,可按原砌筑砂浆强度等级计 算;满墙灌浆加固后的墙体,可按原砌筑砂浆强度等级提高一级计 算。
3)面层或板墙加固:在墙体的一侧或两侧采用水泥砂浆面
层、钢筋网砂浆面层、钢绞线网-聚合物砂浆面层或现浇钢筋混凝土 板墙加固。
4)外加柱加固:在墙体交接处增设现浇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加 固,外加柱应与圈梁、拉杆连成整体,或与现浇钢筋混凝土楼、屋 盖可靠连接。
5)包角或镶边加固:在柱、墙角或门窗洞边用型钢或钢筋 混凝土包角或镶边;柱、墙垛还可用现浇钢筋混凝土套加固。
6)支撑或支架加固:对刚度差的房屋,可增设型钢或钢筋混 凝土支撑或支架加固。
7)隔震加固:在房屋基础设置隔震层,减小房屋的地震反
应。
8)高延性混凝土加固:在墙体喷射高延性混凝土进行加固。
3、砌体房屋的整体性不符合要求时,可采用下列加固方法:
1)当墙体布置在平面内不闭合时,可增设墙段或在开处增 设现浇钢筋混凝土框形成闭合。
2)当纵横墙连接较差时,可采用钢拉杆、长锚杆、外加柱或 外加圈梁等加固。
3)楼、屋盖构件支承长度不满足要求时,可增设托梁或采取 增强楼、屋盖整体性等措施;对腐蚀变质的构件应更换;对无下弦 的人字屋架应增设下弦拉杆。
4)当构造柱或芯柱设置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应增设外加柱; 当墙体采用双面钢筋网砂浆面层或钢筋混凝土板墙加固,且在墙体 交接处增设相互可靠拉结的配筋加强带时,可不另设构造柱。
5)当圈梁设置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应增设圈梁;外墙圈梁宜 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内墙圈梁可用钢拉杆或在进深梁端加锚杆代 替;当采用双面钢筋网砂浆面层或钢筋混凝土板墙加固,且在上下 两端增设配筋加强带时,可不另设圈梁。
6)当预制楼、屋盖不满足抗震鉴定要求时,可增设钢筋混凝 土现浇层或增设托梁加固楼、屋盖,钢筋混凝土现浇层的厚度不应 小于40mm,钢筋的直径不应小于6mm ,其间距不应大于3mm ; 尚应采取措施加强现浇层与原有楼板、墙体的连接。
4、当具有明显扭转效应的多层砌体房屋抗震能力不满足要求时, 可优先在薄弱部位增砌砖墙、现浇钢筋混凝土墙或采取在原墙加面 层的措施;也可采取分割平面单元,减少扭转效应的措施。
5、现有的空斗墙房屋和普通黏土砖砌筑的墙厚不大于180mm的房 屋需要继续使用时,应采用双面钢筋网砂浆面层加固、板墙加固或 高延性混凝土加固。
6、底层框架砖房的底层结构体系、抗震承载力和抗震措施不满足 要求时,可选择下列加固方法:
1)横墙间距满足鉴定要求而抗震承载力不满足要求时,宜对 原有墙体采用钢筋网砂浆面层、钢绞线网-聚合物砂浆面层、喷射高 延性混凝土或板墙等加固,也可增设抗震墙加固。
2)横墙间距超过规定值时,宜在横墙间距内增设抗震墙加 固;或对原有墙体采用板墙加固且同时增强楼盖的整体性和加固钢 筋混凝土框架、砖柱混合框架;也可在砌体房屋外增设抗侧力结构 减小横墙间距。
3)钢筋混凝土柱配筋不满足要求时,可采用增设钢构套、现 浇钢筋混凝土套、粘贴纤维布、钢绞线网片-聚合物砂浆面层等方法 加固;也可增设抗震墙或钢支撑减少柱承担的地震作用。
4)房屋的框架柱轴压比不满足要求时,可增设钢筋混凝土套 加固或按心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11的相关规定 增设约束箍筋提高体积配箍率。
5)外墙的砖柱(墙垛)承载力不满足要求时,可采用钢筋混 凝土外壁柱或内、外壁柱加固;也可增设抗震墙以减少砖柱(墙 垛)承担的地震作用。
6)内框架房屋进行抗震加固时,应采用改变结构体系的加固 方案,加固后的房屋应根据其新结构体系类别满足本导则的相应要 求。
7)房屋底层为单跨框架时,应增设框架柱形成双跨;当底层 刚度较弱或有明显扭转效应时,可在底层增设钢筋混凝土抗震墙或 翼墙加固;当过渡层刚度、承载力不满足鉴定要求时,可对过渡层 的原有墙体采用钢筋网砂浆面层、钢绞线网-聚合物砂浆面层加固或 采用钢筋混凝土墙替换底部为钢筋混凝土墙的部分砌体墙等方法加 固。
8)房屋底层与相邻上层刚度比不满足要求时,宜在底层增设 钢筋混凝土抗震墙或钢支撑加固,也可采用消能减震方法进行加 固。
7、底层框架砌体房屋整体性不满足要求时,应选择下列加固方
法:
1)房屋的底层楼盖为装配式混凝土楼板时,可增设钢筋混凝 土现浇层加固。
2)圈梁布置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应增设圈梁;外墙圈梁宜采 用现浇钢筋混凝土,内墙圈梁可用钢拉杆或在进深梁端加锚杆代 替;当墙体采用双面钢筋网砂浆面层或板墙进行加固且在上下两端 增设配筋加强带时,可不另设圈梁。
3)当构造柱设置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应增设外加柱;当墙体 采用双面钢筋网砂浆面层或板墙进行加固且在对应位置增设相互可 靠拉结的配筋加强带时,可不另设外加柱。
4)外墙四角或内、外墙交接处的连接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可 增设钢筋混凝土外加柱加固。
5)楼、屋盖构件的支承长度不满足要求时,可增设托梁或采 取增强楼、屋盖整体性的措施。
8、【房屋易倒塌位置加固方法】房屋易倒塌部位不符合要求时, 可采用下列加固方法:
1)窗间墙宽度过小或抗震能力不满足要求时,可增设钢筋混 凝土窗框或采用钢筋网砂浆面层、板墙等加固。
2)支承大梁等的墙段抗震能力不满足要求时,可增设砌体 柱、组合柱、钢筋混凝土柱或采用钢筋网砂浆面层、板墙加固。
3)支承悬挑构件的墙体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宜在悬挑构件端 部增设钢筋混凝土柱或砌体组合柱加固,并对悬挑构件进行复核。
4)隔墙无拉结或拉结不牢,可采用镶边、埋设钢夹套、锚筋 或钢拉杆加固;当隔墙过长、过高时,可采用钢筋网砂浆面层进行 加固。
5)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间和水箱间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可 采用面层或外加柱加固,其上部应与屋盖构件有可靠连接,下部应 与主体结构的加固措施相连。
6)出屋面的烟囱、无拉结女儿墙、门脸等超过规定的高度 时,宜拆除、降低高度或采用型钢、钢拉杆加固。
7)悬挑构件的锚固长度不满足要求时,可加拉杆、斜撑或采 取减少悬挑长度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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