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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记录设备使用管理工作制度
音像记录设备使用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音像记录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深入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音像记录设备,是指具有录音、录像、照相等功能的设备,用于我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的便携式设备是执法记录仪。
第三条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执法记录仪使用人员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仪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仪正常使用,并定期进行保养维护。
第四条在实施以下执法活动时应佩戴执法记录仪,进行现场执法记录:
(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确认等行政执法工作;(二)处置各类投诉、举报案件;
(三)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调查取证活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执法文书送达;
(四)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五)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第五条所配的执法记录仪为专用设备,严禁摄录任何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第六条在进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时,执法人员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本次行政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第七条对行政执法活动要同步录制,录制过程应当自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执法活动结束时止,应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不间断记录。
第八条非因技术原因不得中止录制或断续录制,因设备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或者电量、存储空间不足,检查场所发生变化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所属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者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不得进行任意删改和编辑。
第九条执法记录仪应置于安全、稳妥位置,选择最佳拍摄角度,确保能够完整记录执法过程。
第十条使用人员在进行现场执法时,应保持仪容严整,语言文明,维护行政执法形象。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进行现场执法记录,造成信访、投诉的;
(二)因不规范使用现场执法记录仪,引发网络、媒体负面报道的;
(三)故意毁坏执法记录装备的;
(四)其他违反行政执法记录制度相关规定的行为,应予追究的。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西岗区文化和旅游局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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