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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xxx药业有限公司
仓库库房管理规定
行字[2021]第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和规范存货管理,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保证商品和原材料的及时供应与财产安全,加速资金周转,降低经营风险和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企业生产或销售相关的所有的商品(产成品)及原材料等的库房管理。
第三条 企业管理过程中自用的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的管理,另有规定。
第二章 存货的检验、验收与入库
第四条 自行生产的产成品,经检验合格包装完成后,由生产部填制“产成品入库单”办理入库手续;
第五条 外购商品或原材料应按照采购清单,或者按“采购合同”以及“采购到货计划”约定的到货,经检验及验收后办理入库手续。
第六条、采购部负责组织对所采购的货物进行检验,对需要抽样检测的,应在供应方人员在场时随机取样,及时送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第一时间报送供应商及公司仓库保管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
第七条、自行生产的产品的检验,由生产部负责,在产品包装前的生产环节中完成,未进行检验并合格的产品不准入库。
第八条 入库前检验验收:所有存货正式入库前必须进行严格的检验验收,检验合格的商品及原材料方可办理入库手续,检验验收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检查包装外型及货物外型是否完好,若有损坏应拍照取证,并在第一时间通知发货方,等待发货方妥善处理;
二、检查商品及原材料的品种、规格、数量、材质、标准是否符合“产成品入库单”或采购合同规定到货的内容一致;
三、商品及原材料的表面质量检验:检查是否有锈蚀、变形、受潮、毁损、裂纹等现象,尤其对商品及原材料的重要特性进行检验,检验标准以国家、行业或合同约定的标准为依据;
无论外购商品或自行生产的产品,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应严格按规范要求进行质量检验。
四、经检验发现货物表面质量、外观不符合有关标准要求或损毁时,应予以退货。
五、商品保质期是否在有效期内。
六、存在委托第三方运输的, 还应核对供应商提供的商品及原材料的运输清单与合同订货清单是否一致,核对每个包装箱内实物与装箱清单是否一致;
七、仓库保管员收到检测报告后,应对检验合格品做出合格标识并签字,同时核对采购人员所办理的入库手续,将商品及原材料摆到规划堆放区;对检测结果不合格商品应及时通知采购人员及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对检测结果不合格商品进行退货处理。
商品及原材料到货
采购工程师和仓库管理人员共同验收
取样(供应商在现场见证)
送检员在检验委托书上签字
由质量检验部门检验
合格 不合格
合格商品及原材料入库 重新取样,再不合格,退货
商品检验部门出具试验报告
采购部部建立检验台账登记管理
第九条 对检验合格的商品及原材料应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及时在仓储管理软件中填写入库单。并要正确选择“商品”、“产成品”、“原材料”大类,以及采购入库、生产入库等入库途径,同时,正确填写对应的品名、规格、单位、数量、单价、金额、批次、剂型,以及对应仓库库号。以保证软件系统中的商品及原材料的明细信息录入的完整、准确。
第三章 商品及原材料的堆放、装卸与倒运
第十条 仓库应根据货物要求,配备必要的通风和照明实施。配备消防、防鼠、防虫、防潮措施。益生菌及药品类需要低温保存的,应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保存条件。
第十一条 商品及原材料要求防晒、防淋、防潮的散装商品及原材料应存放于封闭仓库中,较贵重的、体积较小的应采用货架存放。
第十二条 不太贵重且要求防晒防淋的散装商品及原材料,以及较大规格、较大体积的散装商品及原材料可存放于半封闭库房中,必要时用棚布遮盖。
第十三条 非防晒防淋防潮的大型散装材可用露天库存放,如钢材、木材等。
第十四条 对有特殊要求的药品或器具,应要国家标准进行存放,或用专用器具进行封装存放。
第十五条 商品及原材料的堆放应满足如下具体要求:
一、商品及原材料堆放要有规划布置,规范整齐;
二、露天库堆放场地要用碎石铺垫,地面要高于其它处,不能有积水现象;
三、有防潮防锈要求的,下部要用木条、垫板等材料垫起;
四、商品及原材料不能混放,包括同规格、不同厂家和进货批次的;
五、商品及原材料要有标识牌, 标识牌上应注明规格名称、生产厂家、进货日期、检测情况、数量;
六、对保管中出现的商品质量问题,应及时报质管人员确认和处理,由质量负责人员填写《商品停售通知书》将有问题的商品放入不合格区存放,待查明原因后,作退货或销毁处理,处理结果须有记录。
若属假劣商品则应上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处理。
第十六条 对到货商品及原材料数量较小时,应组织公司员工进行卸车和搬运,对大批量的货物,公司应通过综合对比,优选出服务质量好、费用低的协作单位承担卸车任务。
第十七条 采购部门要紧密联系合同订单情况、库存情况及销售情况,合理安排供货时间和批量,尽最大可能直接交付最终目的地,减少二次倒运,有效降低费用。
第四章 商品及原材料的发出与结算
第十八条 仓库保管员应严格按商品及原材料的发放程序,办理商品及原材料的发货。所有发出的商品及原材料均通过仓储管理软件录入出库单,办出发货手续。
(一)对外销售的发货
由销售人员按订单(或自行填制“商品销售单”)填制“销售出库单”(附表 ),凭单据到财务办理交款,由财务收款签章后(或者财务人员通过电子商务软件软件平台,确认收款并签字审核后),由仓库保管人员凭单发料并签字。
(二)生产领用原材料的发货
由生产部门领料人,填写“领料出库单”,经发料批准人批准后,由仓库保管人员凭单发料并签字。领料单据由仓库月末转财务部进行账务处理,或者,通过仓储管理软件平台打印材料领用汇总数据签字盖章,由财务据以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九条 采购的商品或原材料的结算应以如下资料为依据:
一、商品及原材料采购合同(代理合同或订单);
二、商品及原材料入库单;
三、供应商开据的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检验报告( 需要检验的)。
第二十条 采购商品及原材料验收入库后,采购人员与供应商对账后,凭相关单据(入库单、发票、检验报告),按公司费用报销审批流程或支付审批流程进行审批后报账和付款。
第五章 仓库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保持库房、货架和在库商品的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清扫,做好防火、防潮、防热、防霉、防虫、防鼠及防污染等工作要求做到措施到位,责任到人。
第二十二条 非仓库管理人员不得任意进入仓库,对随意进入仓库的非仓库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必须予以制止,否则应照章处罚。
第二十三条 仓库内及其附近应设置消防设备,放置于适当位置,并设置消防器材配置图,以确保安全。
第二十四条 仓库应配备合格的度量衡器具,并应随时校正妥善保管,以免发生收发料的差异,度量衡器具至少每年到当地质量监督部门作一次校正。
第二十五条 各项商品及原材料应分类排列整齐,以“料位卡”表明商品及原材料名称及编号并绘制各类商品及原材料存放位置图。
第二十六条 易燃易爆的危险性商品及原材料应与其他商品及原材料隔离保管,于明显处标示“严禁烟火”,并办妥保险。
第二十七条 未经检验及检验中的商品及原材料应与收料后的商品及原材料分别存放。
第二十八条 贵重商品及原材料应特别储存,并于加锁。
第二十九条 未按规定办妥领用手续,库房不得随意发货,有保质期限或易变质的商品及原材料,应以“先进先出、后进后出”方式发货。
第三十条 对货物运输有特殊要求的,如低温冷藏或无菌环境等,由其自行提货或委托第三方运输时,销售人员及仓库管理人员应尽到运输条件的审查,不符规范要求的,应拒绝发货或延迟发货,以保证运输途中货物的质量不受损害。
第三十一条 仓库管理部门应凭商品及原材料收发单据办理商品及原材料收发作业并记录于“商品及原材料收发记录表”。
第三十二条 仓库应设全天候值班人员,值班人员凭仓库管理人员开的放行条检查进出仓库的车辆并给予放行,同时加强防火、放盗工作。
第六章 报废或损毁物品管理
第三十三条 商品货物因保管不善或超于保质期限,造成报废和损毁的,应及时清理上报。
第三十四条 应对报废和损毁的货物,应按不同情况,区分有无剩余价值进行处理,有剩余价值的应经批准后对外销售,无剩余价值的应按不污染和不影响城市环境的前提下妥善处置。
第七章 其他
第三十五条 仓库应每月上报商品和原材料的收、发、存动态分类汇总表,反映当月各类存货的收入(成品入库、采购入库)、发出(销售发出、领用发出),以及库存结余的数量、金额情况。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公司仓库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21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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