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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暑降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扎实做好防暑降温工作,保证职工的身体健康,防止中暑事故发生,保障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防暑降温工作是保障暑季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基础保障工作,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针对本单位实际认真研究、安排布置并督促防暑降温计划、措施的落实到位;各相关专业部门要落实责任,主动配合,加强检查、验收工作,确保工作落实。
第三条防暑降温工作的原则要求
(一)各单位应结合实际,对落后工艺进行改造,采取先进生产工艺或采用机械化、自动化、远距离操作等方法,降低职工操作岗位的环境温度。
(二)防暑降温饮料生产制作单位和防暑降温设备、药品供应、管理部门,须在暑期来临前,按时限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及供应工作,确保防暑饮料、药品的正常供应和防暑降温设备的正常运转。
(三)做好高温岗位职业健康体检管理,对患有高温禁忌症人员及时调离高温岗位。
(四)合理安排作息时间,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妥善安排高温岗位人员休息室的各项管理和服务,保证高温岗位人员能够得到良好休息。
(五)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职工防暑知识的教育,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要加强对防暑降温工作落实
情况的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督促整改。
第二章防暑降温设备设施管理
第四条 防暑降温设备设施包括:空调器、冷风机、冰箱、冰柜、冷冻箱(柜)、风机、风扇及用于改善岗位作业环境温度的设备设施。
第五条 空调器、冷风机及用于改善岗位作业环境温度的设备设施、可形成固定资产的,可通过履行安全技术措施费用计划的申请、购置、验收、转固等手续予以解决;未列入安全技术措施费用计划的防暑降温设备购置,须按照总公司相关规定、手续,申请立项后组织落实。办理设备报废更新,须按照总公司有关规定履行手续。
第六条风机、风扇的申请与购置
需购置风机、风扇的单位,应由车间(区域或工段,下同)提出本年度详细计划(包括型号、规格、岗位、申请理由等),经厂研究确定后,提出购置计划,于每年3月底前报总公司安全部门。总公司安全部门对各单位上报的计划进行审查,并制订本年度风机、风扇购置计划,分别报送总公司设备部门和材料供应部门。总公司相关部门在接到风机、风扇年度购置计划后组织采购供应,于5月底前发到各使用单位。
第七条 防暑降温设备设施管理职责
(一)各单位对使用的防暑降温设备设施,都应明确使用管理负责人,负责日常的检查、维护和管理。同时,应专门配备专业检修人员,负责对重点岗位的降温设备设施进行日常巡检和维护,确保正常使用。
(二)厂有关部门要按管理职责范围、分工,对所属降温设备设施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八条防暑降温设备设施维修
(一)各单位每年3月底前要安排降温设备设施检修计划并组织实施,5月底前达到正常使用条件。安全部门负责督促和检查。
(二)本单位无力修复的设备设施需外委修理及无法修复的降温设备设施,由本单位设备部门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防暑降温设备设施的修理费用纳入各单位修理费用预算,由成本费用列支。
第三章防暑饮料及药品管理
第九条 防暑饮料供应品种主要有防暑汽水、绿豆汤和茶水等。在费用不超支的情况下,各单位可根据实际适当增加品种。
第十条供应时间
每年6月15日至9月15日(高温岗位可根据岗位情况、气温变化等提前或延长供应)。
第十一条供应范围
(一)高温岗位人员;
(二)半高温岗位人员;
(三)在露天从事重体力作业人员;
(四)在室内从事重体力作业人员;
(五)在露天从事轻体力作业人员;
(六)在室内从事轻体力作业人员及一线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供应标准(按250g/瓶)
(一)高温岗位每人每日9瓶;
(二)半高温岗位每人每日7瓶;
(三)露天重体岗位每人每日6瓶;
(四)室内重体岗位每人每日5瓶;
(五)露天轻体岗位每人每日3瓶;
(六)室内轻体岗位及一线管理人员每人每日2瓶。
第十三条饮料卫生要求
(一)防暑饮料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不准供应。要定期检测,由总公司卫生部门负责组织监督检查。
(二)所有生产、存放防暑饮料的场所,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要求。加工饮料的生产场所和各单位的现场冷饮点,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准使用。凡盛装饮料的桶、瓶等器具,必须有专用的清洗、消毒设施并有明确的清洗、消毒制度,设专人负责,不达标准不准使用。
(三)凡参加饮料生产、管理的人员,须经体检取得有效健康证并经培训后,方可持证上岗。
(四)各饮料生产单位和供应站必须制订相应的卫生管理制度并严格贯彻执行。
(五)凡外购的防暑饮料、底料、茶叶等,必须索取供货单位的卫生许可证及检验合格证。对防暑降温茶叶,必须索取有效的检验报告,在公开招标并组织鉴定基础上,加强日常监督,确保茶叶质量。
第十四条防暑饮料费用管理
(一)XX生活服务管理部门于每年3月初提出本年度防暑汽水饮料价格构成(含管理费)的具体意见,报总公司计财部审查批准后执行。
(二)各单位于每年3月底前,将享受防暑饮料的各工种人数报总公司安全部门,由安全部门按照XX当年的防暑饮料价格标准(含管理费),提出本年度各单位的防暑饮料费用计划。
(三)防暑饮料费用计划下达后,各单位须严格执行,厂相关部门负责检查、监督,不得超支。
第十五条防暑饮料的生产与管理
(一)防暑饮料的生产制作单位须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卫生标准,按标准组织生产、加工、制作、供应。
(二)各种防暑饮料只准在生产岗位或施工现场饮用,不准带离岗位,更不准折发现金。各单位生活管理部门,应对本单位暑期防暑饮料供应、卫生管理等工作负责,日常加强检查管理,保证职工身体健康。
第十六条 防暑药品的管理工作由总公司卫生部门负责,结合物价因素和工作实际,制订当年的具体发放标准及有关规定,组织贯彻执行。
第四章高温岗位职业健康体检管理
第十七条 生产过程中有生产性热源,生产岗位温度经常在3 2摄氏度以上的岗位人员,每年均要进行职业健康体检。露天作业(高空、重体)应参照高温作业安排职业健康体检。
第十八条 高温岗位人员的体检工作,由总公司卫生部门负责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由具有职业健康体检资质的医
疗机构承担。
(一)各单位组织高温作业人员体检前,需与具有职业健康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鉴订技术服务协议。协议应包括体检费用、技术质量、完成时限等内容。
(二)各单位应于每年5月25日前完成高温体检工作,并将体检报告复印件报总公司卫生管理部门。
(三)各单位劳资部门根据体检机构出具的职业健康体检报告,于每年6月15日前将高温禁忌人员调离高温岗位,并妥善安置。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为高温作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体检资料需长期保存。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 凡在作业岗位工作中发生中暑事故,一律按公司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立即上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考核,防止中暑事故重复发生。
第二十一条各子公司、直属单位、独立厂应按照本规定的原则,结合本行业、本单位特点,制定防暑降温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总公司各单位,由XX总公司安全、卫生部门按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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