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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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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控股(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管理,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使社会公众了解公司和投资机构监督公司的要求,同时为确保公司商业安全并避免误导投资者,根据《人民国公司法》、《联合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沪)、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以下简称"《证券及期货条例》”)、《证券及期货条例》及《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购回守则》(以下简称"《收购守则》”)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境外上市地的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亦法。 第二条本亦法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单位(职能部门、直属经营单位、分支机构、控股及全资附属公司)负责人; (四)其他负有信息披露或责任的公司相关人员和单位。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亦公室协助董事会统筹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等。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单位应对董事会亦公室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公司总裁亦和法律顾问的职责是协助董事会亦公室执行信息披露工作,在董事会亦公室主任因任原因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由法律顾问代理行使职责。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四条持续信息披露是公司的责任。公司应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幕消息就公司而言,指符合以下说明的具体消息或资料:(a)关于⑴公司的,(ii)公司的股东或高级人员的,或(iii)公司的上市证券的或该等证券的衍生工具的;及(b)并非普遍为惯常(或相当可能会)进行公司上市证券交易的人所知,但该等消息或资料如普遍为他们所知,则相当可能会对该等证券的价格造成重大影响。在判断关于公司股份的消息或资料对公司证券的价格而言是否重大时,须视乎该消息或资料会否影响惯常(或相当可能会)进行公司股份的交易的人决定是否买入或是否沽售公司股份,及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在公司整体业务的背景下,该项事件或该组情况的预期重要性; (二)该等消息或资料与上市证券价格的主要决定因素的相关程度; (三)消息或资料来源的可靠性;及 (四)影响有关上市证券价格的市场可变因素(这些可变因素可包括价格、回报、波幅、流通量、证券之间的价格关系、数量、供应量、需求量等)。 第五条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及时向公众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幕消息(关于幕消息的披露要求,参见第八章"幕消息披露”); (二)确保信息披露的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或重误导性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七条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 第八条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联合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或"联交所”)。透过联交所营运的电子登载系统及公司向公众披露幕消息,之后再透过新闻界、通讯社或其他渠道发放该消息。 第九条消息的披露如会受下述者所禁止,或构成违反下述者所施加的限制,而公司有充分理由认为披露消息会损害公司利益,公司将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向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申请豁免信息披露: (一)以外地的法例; (二)根据以外地的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的法庭的命令; (三)以外地的执法机关;或 (四)行使以外地的法例所授予的权力的当地政府机关。 第三章各信息相关的责任 第十条各控股和参股股东对其已完成和正在进行的涉及本公司股权变动与质押事项负有保证信息在两个工作日向公司[法律顾问]传递的责任,并对违反本亦法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的全体成员(含独立非执行董事)应保证在对外信息披露中履行本亦法所列的各项原则,对任虚假性记载、误导性述或重大遗漏负有法律责任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就任附属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附属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如果有两个人以上公司董事就任同一附属公司董事的,必须确定一人为主要报告人,但所有就任同一附属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共同承担附属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第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业务及企业发展、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盈亏情况和内幕消息(包括无法确定是否构成内幕消息),[执行总裁]或指定负责的[副总裁]必须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承担相应责任。执行总裁有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管理层应每季度向董事会成员提供更新资料,载列有关公司的表现,财务状况及前景的公正及易于理解的评估,容足以让董事履行《上市规则》所规定的职责。所提供的资料可包括有关将提呈董事会商议事项的背景或说明资料、披露文件、预算、预测以及每月财务报表及其他相关部财务报表(例如每月的管理层账目及资料更新)。预算面,若事前预测与实际数字之间有任重大差距,亦应一并披露及解释。 第十三条公司各部门(或/及各附属公司)的负责人应按本亦法的要求传递本亦法所要求传递的各类信息,并履行本亦法所列的各项原则。对其所做出的任有违反本亦法的事件或行为,公司董事会将追究其责任,情节重者将承担法律责任及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公司财务部应保证对外披露的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独立非执行董事有权检查公司财务并有权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的财务进行审计。第十五条董事会亦公室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并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幕消息。 第十七条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为定期报告,季度报告是中期报告的一种。 第十八条临时报告为按照《上市规则》、《证券及期货条例》及《收购守则》须向公众披露的消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或事项: (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二)主要股东权益变动; (三)公司章程的修订; (四)董事会、最高行政人员、公司秘书、股份过户登记处、注册地址、注册亦事处、在代表公司接受法律程序文件送达的代理人、合规顾问的变动; (五)会计年度结束时预计出现亏损时; (六)收购或出售资产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包括按照《上市规则》第十四章须予公布的交易); (七)关连交易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八)公司证券的价格或成交量发生异常波动、公司证券可能出现虚假市场或公共媒介传播的消息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产生影响时; (九)重要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十)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十一)经营针和经营围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十三)公司发行证券、公司已发行股本的变动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或公司作出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变化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产生显著影响; (十五)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变更会计年度结算日; (十六)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清算状态; (十七)按照《上市规则》第十三章须予披露的任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给予某实体(I附属公司除外)贷款达到应披露的标准、公司为联属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或作出担保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控股股东质押公司股份以担保公司债务、公司违反重大贷款协议等情况);(十八)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或事项。 第五章信息传递的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执行总裁负责组织和执行公司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编写工作。公司各部门或附属公司应按照执行总裁的要求及时完成报告中的相关部分容的编写,保证其所编写的容准确、真实、完整,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年度会计报告的审计工作,由公司与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共同协商确定审计报告的出具时间。按照《上市规则》第13.49条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刊登已审计的年度业绩公告,及在每个会计年度首大个月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刊登未经审计的中期业绩公告。 第二十一条执行总裁应在审计报告出具后尽快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工作并及时安排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向股东和公司上市证券持有人发送年度报告,同时在联交所和公司上披露全文。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首大个月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向股东和公司上市证券持有人发送中期报告,同时在联交所和公司上披露全文。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认真、及时地答复联交所的审查意见,并按联交所要求对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有关容作出解释说明、刊登补充公告。 第二十五条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容和格式按照联交所《上市规则》要求编制。联交所在该规定基础上对年度报告披露有进一步要求的,公司按联交所的要求亦理。 第二十六条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报送、公告和审查按联交所《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七条董事会决议及股东大会决议等重要会议公告依照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而形成。公司董事会所有成员应保证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文件的形成程序合法、容准确、真实、完整。 第二十八条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意见及报告依照《上市规则》规定而形成。独立非执行董事在完成此类文件时,公司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亦公室负责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组织工作。公司各部门(或/及附属公司)应按照董事会亦公室的要求完成有关会议报告容的编制,并保证相关部分的容准确、真实、完整,传递及时,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有关收购、出售资产、关连交易、公司合并、分立和其他法规规定的重大事件发生后,由公司相关责任部门(或附属公司)按照本亦法的规定执行部信息传递程序,并按照联交所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一条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治理和股东权益信息的披露,由董事会亦公室按照联交所、《上市规则》和《证券及期货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二条法律顾问建立幕消息部报告档案,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上报的信息、有关评估幕消息的会议及讨论的记录予以整理及妥善保管。第六章信息披露的权限和职责分工 第三十三条公司信息披露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由执行总裁对部门负责人提供的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由董事长或一名执行董事签发; (四)对外进行公告; (五)董事会亦公室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归档保存。 第三十四条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对外(包括传媒、分析员或投资者)披露信息: (一)董事长; (二)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执行董事; (三)执行总裁。 上述任人对外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公司在联交所发布公告的时间,信息的容不得多于公司对外公告的容。 第三十五条为保证董事会亦公室充分履行信息披露职责,凡公司有关部门发生上述事项应立即向董事会亦公室报告,并提供上述事项的各类资料和信息。 第三十六条信息披露上报职责分工如下: (一)公司组织机构及结构的变化、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等情况由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提供; (二)董事会、股东大会、股本变动和股东情况、公司治理情况由董事会亦公室提供; (三)公司的发展战略、市场环境变化等情况由总裁亦提供; (四)各附属公司重大的土地或其他资产购置合同由各附属公司提供; (五)公司重大的土地或其他资产购置合同由财务部提供; (六)公司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由公司法律顾问(或各附属公司)提供; (七)劳动人事用IS®和薪酬制度的变化、重大人事变动等情况,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供; (八)公司(或/及附属公司)订立的借贷、重大担保、筹融资等合同由财务部提供; (九)重大的公司资产租赁合同由财务部提供; (十)资本市场运作、其他对外投资情况由财务部提供; (十一)公司或股东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由事项履行所涉及部门(或/及附属公司)和股东提供; (十二)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由财务部提供; (十三)受监督部门稽查、处罚事项(如有)由相关职能部门汇报总裁亦并向董事会亦公室提供。 第三十七条除编制定期报告或会议文件时由[执行总裁]指定各部门(或/及附属公司)传递相关信息资料的期限外,各部门(或/及附属公司)应在涉及信息披露的事件或行为发生后的二天,将相关资料传递至董事会亦公室,保证所提供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八条在报纸、互联网等媒体上发布信息时,应经过董事会亦公室同意并由董事长审查后签发;调公司部局域网上或刊物上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长有权制止。 第三十九条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执行总裁和董事会亦公室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条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亦公室或由董事会亦公室安排向联交所咨询。 第四十一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四十二条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亦法的培训工作由执行总裁和董事会亦公室负责。执行总裁和董事会亦公室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单位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单位开展信息披露亦法面的相关培训。 第七章措施 第四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人员,负有义务。 第四十四条公司幕消息知情人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一)泄露幕消息; (二)进行幕交易;及 (三)建议他人利用幕消息进行交易。 第四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及其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围。 第四十六条任获悉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的公司部门(或附属公司)或公司人员不得以报纸广告、宣传刊物、电子网络等形式向外披露公司信息。 第四十七条当公司进行重大商议时,确保订有适当的协议。 第四十八条公司在披露定期业绩报告期间,实行信息披露缄默期制度。一般情况下,缄默期为发布中期业绩发布前的30天,及年度业绩发布前的60天。在缄默期,公司一般不接受有关当期经营情况的现场调研、媒体采访,以及参加投资者见面会等。 第八章幕消息披露 第一节幕消息披露原则 第四十九条除非有关消息属于《证券及期货条例》下任安全港条文的围,公司须在知道任幕消息后,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围,尽快向公众披露该消息。公司应实时采取在有关情况下一切必要的步骤,向公众披露消息。 第五十条公司应实时采取的必要步骤可能包括确定足够详情、对有关事宜及其可能影响作出部评估、在有需要时寻求专业意见,以及核实有关事实。所披露的消息或资料,不应在某事关重要的事实面属虚假或具误导性,或因遗漏某事关重要的事实而属虚假或具误导性。 第五十一条公司在向公众全面披露有关消息前,应确保该消息绝对。若公司认为无法保持所需的性,或该消息可能已外泄,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便应实时向公众披露该消息。 第五十二条若公司需时间澄清某项事件或某组情况的详情及影响,然后才能发表详尽公告以适当地通知公众,公司应刊发临时公告,尽可能详细说明有关事件的容,及列出未能刊发更详尽公告的原因。公司应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围尽快刊发详尽公告。 第五十三条公告所载的资料不得在某事关重要的事实面属虚假或具误导性,或因遗漏某事关重要的事实而属虚假或具误导性。为遵从这项规定,有关资料在所有要顶上均须准确及完整,且不得具误导性或欺骗性,及没有任遗漏,致使有关资料产生误导。该等资料必须以清晰及持平的式呈述,即须平等地披露正面及负面事实。 第五十四条如有关消息可能已不再,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但公司又未能发表任公告(不论是详尽公告或临时公告),公司应考虑申请暂停其证券的交易,直至能够披露有关消息为止。即使公司的证券暂停买卖,亦绝不会减低公司须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围尽快向公众披露幕消息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公司的每一高级人员(包括董事),均须不时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确保有妥善的预防措施,防止公司发生违反披露规定。公司须设立系统化的信息流程,适时向董事会传达有关事件及情况发展或发生的消息或资料,以便董事会决定是否有需要作出披露。 第五十六条为确保公司履行责任披露关于其财政状况、业务表现或对业务表现的展望出现重大变动的幕消息,董事会应设立及维持适当而有效的汇报程序,确保相关财务及营运数据以适时和系统化的式传达。 第五十七条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为了在适时披露幕消息的规定,与避免过早披露以致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之间,取得适当平衡,该条例设有安全港条文,准公司在若干指明情况下暂不披露幕消息。该条例第307D条载列安全港条文(其中包括)—— (1 )如作出某项披露是被某成文法则或法庭命令所禁止,或会构成违反某成文法则或法庭命令所施加的限制,则在有此情况期间上市公司无需根据第307B条披露该幕消息。 (2)如有以下情况,则任上市公司在以下情况持续期间无需根据第307B条披露幕消息一-(a)该公司采取合理预防措施,将该消息; (b) 该消息得以;及 (c) 以下一项或多于一项适用一 ⑴该消息关乎一项未完成的计划或商议;(ii)该消息属商业秘密;(iii)证监会根据第307E(1)条豁免该项披露,而根据第307E(2 )条就该项豁免而施加的任条件已获遵从。第五十八条归管理原则。幕消息披露工作实行归管理原则,由执行总裁和董事会亦公室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建议,由董事长批准,董事会亦公室对外发布。凡预计会影响股价的资料,均应在公司的所有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已经知悉该等资料及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有关该等资料的决定后立即公布。 第五十九条合理谨慎原则。合理谨慎、低承诺、高兑现是幕消息披露的基本技巧。既要对幕消息进行适当、及时和公平的披露,又要持谨慎及保守态度,避免由于错误及不适当披露造成不良的市场与法律后果。 第六十条整体性原则。公司(包括所属单位)对外是一个整体,应建立并遵守统一的幕消息披露制度。要确保通过披露渠道披露的信息保持上下径一致,披露时间一致,前后径一致。 第二节幕消息的围 第六十一条本亦法所称幕消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等面的,或关于公司股东或高级人员的,或关于公司的上市证券或该等证券的衍生工具的,可被公司股东或公众用以评估公司状况、或可避免公司证券(包括股票、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衍生工具,以下同)买卖出现虚假市场情况、或可在合理预期下对公司证券的买卖或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且尚未经公司在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六十二条董事会应制定敏感资料清单,并每半年定期检讨清单内容。清单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可能导致出现幕消息的情况: (一) 业务表现或对业务表现的展望出现变动; (二) 财政状况出现变动,加现金流危机、信贷紧缩; (三) 控制权及控制权协议出现变动; (四)董事出现变动; (五)关连交易; (大)企业间重大的联盟与合作; (七)签订重要合约; (八)订立重大的合营协议; (九)资产收购和发股、发债、银团贷款等融资活动; (十)先前公告所述的协议取消或更改; (十一)公司有重大业务或交易的行业或区域发生的市场动荡; (十二)更改会计政策而可能会对账目造成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的服务合约出现变动; (十四)核数师(审计师)或与核数师(审计师)活动有关的任其他资料出现变动; (十五)股本变动,加新股配售、红股发行、供股、股份拆细、股份合并及股本削减; (十六)发行可藉以取得或认购证券的债务证券、可换股票据、期权或权证; (十七)收购及合并(公司亦须遵守《收购守则》所载的特定披露责任); (十八)买卖股权或其他重大资产或业务; (十九)组成合资企业; (二十)影响公司的资产、负债、财务状况或盈亏的架构重组及分拆; (二十一)关于其他上市金融工具的回购计划或买卖决定; (二十二)修改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或同等的组成文件); (二十三)提出清盘呈请、颁布清盘令或委任临时接管人或清盘人; (二十四)法律争议及程序; (二十五)遭一家或多于一家银行撤销或取消信贷额度 (二十六)资产价值出现变动(包括垫款、贷款、债项或其他形式的财政资助); (二十七)相关债务人无力偿债; (二十八)房地产减值; (二十九)没有投购保险的货品遭到实质损毁; (三十)新的牌照、专利权、注册商标; (三十一)投资组合的金融工具升值或贬值,包括因期货合约、衍生工具、权证、掉期保障 对冲、信贷违约掉期而产生的金融资产或负债 (三十二)专利权、权利或无形资产因市场创新而贬值; (三十三)接获收购相关资产的要约; (三十四)创新的产品或工序; (三十五)预期盈利或亏损出现变动; (三十六)客户发出订单、取消订单或作出任重大改动; (三十七)撤出或进军新的核心业务围; (三十八)投资政策出现变动; (三十九)会计政策出现变动; (四十)除息日、派息日及股息金额有变,股息政策出现变动; (四十一)控股股东抵押公司的股份;或 (四十二)早前发出的公告的主题事项出现变动。 (四十三)其他供投资者及公众人士评估公司的状况所必需信息;或可合理预期会重大影响 公司的证券买卖及价格的信息。 第三节幕消息披露的管理 第六十三条关于公司部文件资料涉及幕消息的管理 公司部文件多数涉及公司,要加强对公文文件的管理,因工作需要发放的业务、财务、计划等统计资料,要做到专人发放,发放到专人。除为从事本职工作所需,公司任员工不得以任形式持有或复制含有不可披露和定期披露信息的文件,不得以任形式将包含秘密信息的文件携带至亦公场所以外的地。公司员工在劳动合同终止时,应向公司彻底移交和清理其所拥有的含有信息的书面、磁盘、光盘等文件。公司向所属企业下发数据资料时,应对幕消息限制知晓人数,并要求知晓人员不得泄密。 第六十四条关于对新闻媒体的幕消息披露管理各类新闻媒体的接待、联络和采访安排采取归管理的原则,由[执行总裁]负责统筹信息披露工作。新闻径要经过格的审核把关,如有任新闻发布会、座谈会、签字仪式等信息披露渠道不受[执行总裁]管理的,信息应统一由[执行总裁]和[法律顾问]实行格的容审批,在[法律顾问]给出书面意见后可对外发布。 第六十五条关于研究咨询等项目的幕消息披露管理 对于企业外部公司、研究机构等协作进行的软课题研究、管理咨询、业务经营和计划建设等项目,应在合作协议(合同)中有明确的条款并签署协议,要求对承担相应的义务。要求提供咨询、顾问等服务类项目的公司在一定期限,不得为竞争对手提供类似或相近的服务。在对索取我信息资料时,由项目承担部门负责把关,要求对逐一说明合理的理由。 第六十六条关于开展业务过程中幕消息管理 公司需要将资料给予那些可能提供予公司资金的融资人、未来的业务伙伴或其他与其治商的人士。在进行涉及幕消息的会晤前,应与与会人士签订协议等类似文件,文件需表明假如该等人士参加会议,就必须对相关资料格,并且在有关资料公开前,不能买卖公司的证券。与会人士须同意成为"幕人士”,并记录在案。 第六十七条关于公司刊物幕消息披露的管理 公司、公众平台、主编的杂志以及其他信息刊物涉及公司部商业秘密,公司相关刊物编辑部门在编辑时要注意容的审核把关,涉及不可对外披露的幕消息时不得向外发送。 第六十八条关于业务宣传和广告的幕消息管理 业务宣传和广告所传播的信息,亦可能是幕消息,在径的制定上应与执行总裁和董事会亦公室共同协商后确定。 第六十九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幕消息。简报材料预先制订并由执行总裁和董事会亦公室审阅,只有经审阅的材料可于分析员或传媒简报会上发放。记录与分析员或传媒所作的简报及讨论,公司应事后查看有否不慎披露任幕消息。 第七十条其他 因侦破刑事案件需要向司法机关披露有关信息时,必须由司法机关凭其单位盖章的证明可披露,同时要求司法机关做出相应的承诺。 第四节幕消息披露的责任和奖惩制度 第七十一条建立幕消息披露的责任制度 执行总裁负管理责任,涉及幕消息的部门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七十二条执行总裁须监控员工不得利用公司幕消息谋取个人利益: 1、当员工拥有任公司的幕消息时,即时禁止买卖公司的股票或其他证券,禁止推荐或建议他人买卖或持有公司的股票或其他证券; 2、禁止向公司以外的任人(包括家庭成员)披露关于公司的幕消息,除非公司已经授权并采取了适当的措施以避免信息被滥用。员工应当咨询公司[法律顾问]以决定信息的披露是否合法并且披露的式是否适当。 3、仅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并且确保信息不会被滥用时,才在公司部披露幕消息。 第七十三条建立幕消息披露的奖惩制度 公司将每半年定期对公司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对于执行本规定成绩突出的个人或公司要适时予以鼓励和奖励,对错误、不恰当披露信息的个人或公司视其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罚。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四条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处分,并且可追究其法律责任或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七十五条本亦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上市之日起实施。 第七十六条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等具体事宜,按照联交所、《上市规则》、《证券及期货条例》及《收购守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七条本亦法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公司章程、《证券及期货条例》及《收购守则》及其他规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若此制度与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不相符,应以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其不时修改、修订的版本)为准。 本管理亦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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