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师范学院学分制实施规范
为保证我院学分制教学管理的顺利推进,根据《XX师范学院学分制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一、开课原则
课程设置采用“平台+模块”结构体系,由必修课和选修课组成。
必修课是指体现培养目标和基本规格的最低要求,并为学生以后的自我发展奠定必要基础的课程。
限选课是指加深与扩大学生学科基础、相关知识及专业知识,以优化其知识结构,学生在限定的课程范围内,自主选择一部分进行修读的课程。
任选课是指拓展和深化学生专业知识领域,满足学生个性、兴趣爱好与特长需要和增强学生独立工作能力的课程,包括专业任选课、全校性公共选修课两个模块,以及本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以外的课程。
课程建设实行分级管理。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公共必修课、教育必修课和公共选修课建设。
公共必修课、教育必修课由教务处统安排。公共选修课的设置将本着改善学生的知识结构和拓宽学生的知识面这一原则,按哲学、文学、理学、法学、经济学、历史学、教育学、文化素质教育等类别,分别由各教学单位分段提供若干门选修课程,供本专业以外的学生选修。学生在学习期间,应在本专业所属大类之外选修不少于4个学分。
各系负责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建设。专业必修课程按照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基本规格要求设置。专业限选课所设置的总门数应为学生选修课程门数的150% ~ 200%,同时开设若干门任选课供学生自由选修。
各类课程学时和学分比例的要求是:必修课不高于75%,选修课不低于25%。各专业课程学分分配参照《课程学分结构表》制定。学生毕业时必须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及选修课的学分数,并完成不计算学分的各教育教学环节,包括:军训,公益劳动,教育(专业)实习,专业见习(考察),社会实践,毕业论文等。
课程学分结构表
课程类别
学分数
比例
学分数
比例
必修课
公共必修课
35 (文)
38 (理)
21%±1%
109 〜119 (文)
120 〜143 (理)
70%〜75%
教育必修课
12
7%±1%
专业必修课
61-71 (文)
65〜78 (理)
47%±2%
选修课
专业限选课
19〜23 (文)
21〜25 (理)
15%±2%
32〜38 (文)
34〜41 (理)
25%〜30%
专业任选课
9〜11 (文)
9〜12 (理)
7%±1%
公共选修课
4
3%±1%
总学分数
130 〜155 (文)
140 〜165 (理)
100%
130 〜155 (文)
104 〜165 (理)
100%
注:表中各类学分是指学生获取学位必须取得的最低课程学分数,不包括社会实践、毕业论文等
环节学分数.
二、排课原则
(一)全校性公共课安排
1. 公共必修课由教务处按照教学计划排定,学生不能任意选择课程,但原则上可以选择任课教师。
2. 公共选修课由教务处和开课教师所在教学单位共同确定开设课程、开课教师、开课时间和教学容量。
(二)专业课安排
1. 专业课原则上按教学计划分秋季、春季学期安排。凡本专业必修课一般不能推迟教学计划规定的修读时间。
2. 对修读人数多、需由两位以上教师同时开设的专业课程,尽可能安排在相同时间的不同教室,学生可选择任课教师。
3. 对修读人数少、只需一位教师开设的专业课程,只提供学生选择课程的机会。
(三)排课过程与规定
1. 每学期期中由各教学单位按照教学计划向教务处提交开课任务书,分年级、分专业列表上报。
2. 各教学单位根据教学实际在开课任务书上标明各门课程的预计修读人数、开课教师姓名及课程代码等,供教务处排课参考。对因特殊原因增开或不开的课程,由各教学单位书面说明原因,经系主任签字,随开课任务书一并报送教务处核准。
3. 教务处汇总各教学单位上报的开课任务书后按照全校性公共课和专业课的安排原则进行排课,对预计修读人数多、需要多位教师同时开设的课程,排课时按略大于平均人数确定参考容量。
4. 课程一般不安排在双休日,如遇教室安排紧张,双休日适量安排课程。
5. 课程排定后,教务处在校园网上公布所开设的课程名称、任课教师、授课时间、地点、课程容量等,并同时在全校及各教学单位书面公布。
三、选课
(一)课程选修原则
学生修业期间,在导师指导下按照各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安排学习进程,确定每学期的修读课程。学生选修课程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 每生每学期修读课程的学分数一般不少于20学分,不超过30学分。
2. 学生应首先修读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主干课程和必修课程;连贯性较强的课程应先选前修课程,再选后续课程。
3. 选课要在导师指导下进行,并经导师认可同意。
4. 学生不得选修低于本专业教学大纲要求的同类课程、上课时间冲突的课程。
5. 累计修读学分未达到本专业规定最低学分80%者,不得开展毕业论文(设计)工作。
(二)选课时间
1. 新生入学后第一学年的所有课程由教务处直接排定,不安排选课。从第三学期开始学生进行选课,本学期选下学期的课程。
2. 学生在选课前,可提前了解下学期欲修读课程及任课教师的教学情况,并在导师指导下,决定自己如何选择下学期的修读课程和任课教师。
3. 每学期课程排定后,学生选课分两次进行:第一次选课:第14 ~ 15周;第二次选课:第17 ~18周。其中第16周为教务处处理学生第一次选课数据时间。
4. 课程选定后一般不能变更。个别学生需改选、补选、退选课程的,必须在下学期开学2周内办理。
(三)选课程序
1. 选课前,学生须认真查阅各专业教学计划书,熟悉各类课程的开课学期、修读要求和修读规定,自行安排时间了解欲选课程教学内容及教师教学情况,并在导师指导下确定下学期的课程修读计划。
2. 第一次选课。学生在导师指导下根据教务处公布的课表选课。每位学生每学期的专业必修课一般必须修读,不允许推迟修读或不选。但可提前修读。
学生在第一次选课时暂不受课程容量的上限限制。
3. 公共课的选课以高年级优先为原则,专业课以本专业优先为原则。
4. 教务处汇总处理学生选课数据。
实选人数与课程容量基本符合的课程,按实际选课结果确定。
实选人数低于开课人数下限的课程,该课程不开设,选修该课程的学生作未选中处理,可在第二次选课时改选其它课程。
实选人数超出参考容量较多的课程,按以下办法处理:
(1)增开新班。教务处与任课教师所在系协商,在其它时间另行增开教学班。对于优先权低的学生采用随机处理,未被选中的学生可在第二次选课时改选其他教师的相同课程或改选其它课程。
(2)增加容量。在教室安排许可的情况下,改在容量较大的教室上课。
(3)作未选中处理。在保证本专业及副(辅)修专业教学基本需求的情况下,对其余学生作未选中处理。
5. 第二次选课。教务处处理完毕第一次选课数据后,公布第一次选课处理结果。每位学生必须确认第一次选课结果。已经选中的课程不能更改。对于因多种原因造成第一次所选个别课程未选中者,可在第二次选课时改选其他任课教师的相同课程,或改选其它课程。第二次选课时课程的参考容量不再增加,也不再增开课程。
6. 下发课表。两次选课结束,经处理后,教务处将每位任课教师的课表、选课学生名单及人数,以及每个学生的课表发到各系,由各系下发教师和学生本人。
7. 改选、补选、退选。确有特殊原因需改选、补选或退选课程的学生,须在下学期开学2周内,持导师和系主任签字的改选、补选、退选单,经教务处同意,方可在教务处办理补退选手续。开课2周后不再受理。
8. 修读另一专业课程时,也按上述原则进行。
(四)对拟提前毕业的学生,经学生本人申请、所在系审批,由学院提前安排学生进行教育(专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环节。
四、学分计算
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是学生修读课程所需时间的反映。一般按授课的周学时数确定学分,一个学期内每周完成1学时的课程原则上计为1学分,实验课、习题课、讨论课、辅导课、体育和艺术类专业术科课程等的学分要加权计算。学分的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1. 理论课程每学期每周1学时计1学分,必要时可根据该课程在专业教育中的作用大小酌情增减。
2. 以理论教学为主,包含课内实验、实践等的课程,每学期每周理论课1学时计1学分,课内实验、实践等1.5学时计1学分,课程学分为两部分之和。
3. 独立设置的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学分按周学时数加权0.5计算,即每学期每周2学时计1学分。
4. 集中安排的实践性活动,如教育实习、专业实习、野外实习、考古实习、艺术实践等,一般每周计1学分,可视具体情况酌情增减。毕业论文(设计)为6学分。
5. 公共必修课程学分由学校统确定,专业课程学分由各系根据学分定额原则确定。
6. 军训、生产劳动、社会实践、毕业教育等不计学分,但必须按规定完成,否则不能毕业。
7. 凡授课时间不满一学期的课程,学分数可按下述公式折算:课程学分二周学时数x实际授课周数:18。
五、课程免修、免听、重修
(一)免修
1. 学生可根据自身的学习情况,申请免修某些专业课程。申请课程免修的学生须在第一次选课开始前提出,填写《XX师范学院本科生课程免修申请表》,并提交与该课程有关的读书笔记、习题演算等自学材料,经任课教师审查签字同意,系领导批准后,参加免修考试。免修考试的成绩在70分以上者,可准予免修,并报教务处备案,学生可获得该课程应得的学分,记入成绩档案。
2. 申请课程免修的学生参加免修考试,按下述两种办法办理:如本学期正在开设该门课程,可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如本学期未开设该门课程,应由任课教师按该课程教学大纲要求单独命题进行免修考试。
3. 参加免修考试后未达到免修要求的学生,可在下学期开学2周内办理该课程的补选手续。
4. 新生入学后第一学期如欲免修课程,须在开课2周内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并进行免修考
试。
5. 课程免修仅限于部分专业课程。公共必修课程、实验实践类课程或包含实验实践环节的课
程不得免修。
(二)免听
1. 学生可根据自身的学习情况,申请免听某些专业课程。申请课程免听的学生须在开课2周内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审查同意,学院领导批准后,准予免听。每学期免听课程不得超过6学分。
2. 在课程免听期间,学生必须按时向任课教师提交该课程的读书笔记、作业等,按时参加该课程的实验实践环节及各类考核。任课教师有权根据学生学习情况随时中止学生的课程免听。
3. 公共必修课程不得免听。
(三)重修
1. 考核不及格的课程不提供补考。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考核不及格必须重修,任选课程考核
不及格可重修或另选。课程重修同样应办理选课手续:本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如下学期继续开设,可在下学期开学2周内办理补选;如隔一学期开设,可按正常选课办理。
2. 学生对自己某门课成绩不满意,可申请重修以获得更好的成绩。
3. 重修课程可按课程免听规定申请免听,但必须参加课程考核。
六、考核成绩与学分绩点
1. 各门课程均应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要求进行考核,课程成绩一般应根据平时成绩、期末考核成绩及理论考核成绩、实验实践考核成绩按一定比例计算,原则上期末考核成绩占70%—80%,其余占20%—40%,各系按课程的具体情况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2. 课程成绩可按百分制或A (优)、B (良)、C (中)、D (及格)、F (不及格)五级制登记。
3. 为充分反映学生掌握课程知识的程度和能力,反映学生学习的质和量,采用课程绩点、学年平均绩点、累计平均绩点来区别学生学业的优劣。
""J点点课程学潞!成".
⑵平均学分小点Z课程学分一;
(3)每门课程的绩点根据该课程成绩按照下表对应确定。
课程成绩与课程成绩系数对照表
百分制考核的课程成绩
90 〜100
80 〜89
70 〜79
60 〜69
60分以下
五级制对应的百分制
优(95)
良(85)
中(75)
及格
(65)
不及格
成绩对应的成绩系数
4.0 〜5.0
3.0 〜3.9
2.0 〜2.9
1.0 〜1.9
0
备注:课程成绩90的成绩系数计为4.0,课程成绩91的成绩系数计为4.1,以此类推,课程
成绩99的成绩系数计为4.9 ;五级制“优”计为4.5。
4. 学生按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修读某门课程,经考核及格后,即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及
相应的绩点。
5. 课程考核不及格经重修后成绩及格的,该课程绩点按重修后实际成绩记入绩点;及格课程重修的,绩点就高记入。考试作弊、旷考及不交卷的,相应课程成绩记为0分或F,课程绩点记为0,并参与平均绩点的计算。
6. 累计平均绩点每学期计算一次,学年平均绩点每学年计算一次。
七、导师制
1. 每名在籍学生按招生录取时所确定的学院及专业为主修专业编入相应的行政班参加集体活动,行政班由学校配备辅导员(或班主任),负责指导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关心学生的全面成长。
2. 各系为学生指派导师。导师应由具有讲师及其以上职称或硕士及其以上学历的教师担任。导师应根据被指导学生的具体情况,指导学生以主修专业为主确定修业计划、修读课程等,对学生学习全面负责。导师的具体职责见《XX师范学院本科生导师工作条例》。
3. 辅导员(或班主任)与导师应协调配合,密切联系,共同关心学生成长。
八、副(辅)修与攻读第二学士学位
1. 每名在籍学生按其招生录取的专业确定主修专业。达到主修专业培养要求的学生可根据有关规定发给主修专业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2. 为适应学生个性差异和不同志趣,充分体现因材施教原则,学校实施多层次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学生在保证修读主修专业课程的同时,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以下修读层次:
(1)副(辅)修本科。主修专业无不及格课程的学生,可申请修读主修专业之外另一个本科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该专业核心课、必修课及专业方向限选课,完成该专业的实践类课程(如教育实习、专业实习见习、毕业论文或设计等),取得相应学分,并达到毕业要求,在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后,可发给副(辅)修本科专业证书。
(2)攻读第二学士学位。主修专业无不及格课程的学生,可申请修读主修专业之外另一学科门类的本科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该专业核心课、必修课及专业方向限选课,完成该专业的实践环节(如教育实习、专业实习见习、毕业论文或设计等),取得相应学分,并达到毕业要求和学位授予条件,在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后,可发给副(辅)修本科专业证书并授予第二学士学位。
3. 学生攻读第二学士学位、副(辅)修本科可从二年级或三年级开始,应在每年4月份填写申请表,由学生导师同意、所在系主管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并通过资格审查后方可进行。
4. 攻读第二学士学位、副(辅)修本科的学生随相应专业修读课程,并办理选课手续。人数较多时依主修专业的学业成绩择优录取。
5. 副(辅)修本科、攻读第二学士学位的学生,如主修专业和副(辅)修专业均为师范类专业,只需随主修专业参加教育实习,其学分和绩点同时可记入副(辅)修专业。
6. 拟选择副(辅)修专业方向的学生,由学生导师同意后直接选修相应课程。
7. 学生通过副(辅修)专业方向所获得的课程学分可替代主修专业的任选课程学分。
8. 学生攻读第二学士学位、副(辅)修本科,需按规定向学校缴纳学习费用。
9. 学生在副(辅)修本科期间,如遇主修专业学业成绩明显下降,应予暂停或中止副(辅)修。
10. 学生中止副(辅)修后,相应修读的课程学分可替代主修专业任选课学分。
九、毕业、提前毕业与延长修业
1. 学生在四年期间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数,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关于毕业条件要求,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准予毕业。
2. 提前毕业
学生提前达到毕业条件,须在每年3月底前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系主任签注意见,教务处审核同意,经学校批准后,可准予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的学生在校修读时间不得少于3年。
3. 延长修业
(1)学生修业满4年(不含休学时间)时若遇以下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延长修业年限:
主修专业达到毕业条件,需继续攻读第二学士学位或副(辅)修本科且已获得50%以上(含)副(辅)修学分者;
未获得最低毕业学分数者(按规定应当退学者除外)。
(2)学生办理延长修业,须在每年3月底前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准予延长修业年限,但最长不得超过规定的修业年限。
(3)学生因继续攻读第二学士学位或副(辅)修本科而延长修业年限的,除缴纳学习费用外,还需按照当年标准向学校缴纳住宿费。
(4)学生因4年内未获得最低毕业学分数而延长修业者,延长修业期间均按照当年同类非师范专业标准向学校缴纳培养费、住宿费,属师范类专业的取消师范生待遇。延长修业期间重修课程不再缴纳重修费。不按时缴费者,取消其延长修业资格,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作肄业或结业处理。
(5)延长修业的学生保留学籍,由所在系管理,编入适当的班级参加学习和集体活动等。各系要加强对延长修业学生的管理,关心他们的学习状况,使其按时毕业。
十、附则
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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