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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科研工作管理与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贝IJ
第一条为加强对教科研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进一步鼓励我院教职工积极参与教科研、教学改与建设工作,提高我院教科研水平和教学质量,根据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工作必须坚持与教学相结合,促进学院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办学特色的形成,为师资水平的提高和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服务。
第三条科研工作必须坚持与生产相结合,重点开展应用研究,放开搞活科技开发、科技推广和科技咨询服务,使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
第四条 学院科学研究必须积极承担、省、市科研任务及各类基金项目,积极争取横向科研课题,主动为经济建设服务。
第五条 凡以学院名义申报或发表的教科研成果,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应遵守本办法的管理规定,并取得本办法规定的权利。
第二章教科研工作管理机构与体系
第六条 学院教科研管理工作实行主管院长领导下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学院教科研工作管理体系由学院、系部、课题组组成,教务处是学院教科研管理的职能部门。
1. 主管院长:受院长委托分管学院的教科研工作。
2. 教务处: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具体管理全院的教科研工作。重点是教科研计划管理、经费管理、成果管理、科技信息管理、学术活动管理等。
3. 系部:各系部主管本部门的教科研工作。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与教务处合作,实施对本部门教科研工作的全面管理。
4. 课题组:课题组是教科研工作的基本组织。列入学院的各级、各类教科研项目,均实行课题组负责人负责制。课题组成员由课题组负责人聘用。跨学科的项目,由教务处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课题组。
第三章教科研计划管理
第七条教科研计划的组织实施
1. 学院所有课题,均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课题负责人负责本课题的组织实施,要严格执行计划和合同。
2. 学院所有科研课题由教务处和所在部门共同管理。系(部)要切实加强领导,及时解决教科研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系(部)难以解决的问题,由教务处或主管院长及时协调解决,以保障计划的顺利完成。
3. 教科研计划经批准下达后,应严格按计划实施,不得自行更变。确实需要更改的,要按规定程序和管理权限,报请教务处审批。
4. 课题进行期间,要认真填写课题研究工作日记,并要妥善保管,课题结束后归档。
第八条教科研计划执行情况检查
1. 对教科研计划的执行情况,院、系应定期进行检查。课题执行情况检查由教务处与有关系(部)组织,一般按课题进度计划分阶段进行。每次检查要填写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2. 对完成教科研计划好的单位、课题组,要给以精神和物质奖励;凡拖期、停顿的课题,其负责人和单位要查明原因。
第九条教科研计划的终结
1. 课题研究达到了计划任务书要求,则课题研究即告结束。
2. 课题结束两个月内必须进行全过程的整理和总结。写出报告,备全资料,报教务处按计划验收或进行成果鉴定。
3. 做好物资和仪器设备的清理工作,办理移交手续,同时进行教科研经费的结算。
4. 按科技档案管理的要求,完成科技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四章经费管理
第十条经费来源
1. 、省、市下达给我院的课题资助费。
2. 学院事业费总额中分配教科研经费,教科研收入中转为教科研基金部分。
3. 承担企、事业单位研究课题所提供的横向科研经费。
4. 对外科技咨询服务、科技成果转让、专利实施费等。
第十一条经费使用原则
1. 严格遵守财经法规,自觉接受财政、教育、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2. 厉行节约,合理使用。既要严格执行和学院的财务管理制度,又要保障教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
3. 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本课题教科研活动无关的任何开支。
4. 因故中止的教科研课题,停止经费使用。
第十二条经费使用范围
1. 课题开展研究过程中的调研费、差旅费等。
2. 课题开展研究过程中购置的仪器、设备、元器件、材料和工具及设备维护等费用。
3. 课题研究所需技术资料、印刷、复印等费用。
4. 课题研究所需的化验、加工、计算、测试及外联费用。
5. 人员培训(指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和青年教师培养培训)费,聘请外单位人员的酬金,以及课题组成员的工作量津贴、加班费等。
6. 教材编写、试题库建设、多媒体课件、网络课件、网络课程等选购或制作、录像制作、网络教学资源更新与维护等费用。
7. 教科研成果鉴定费用,申报奖励的评审费、专利申请费、成
果推广费等。
8. 应上交学院的管理费和专职科研编制人员的编制费等项费用。
9. 课题开展研究必要的招待费。
10. 经主管院长或教务处批准的其它费用。
11. 根据不同项目类别和研究内容,建设性经费一般不低于总经费的70%,消费性经费一般不高于总经费的30%。与此范围不符者需预先经主管院长审批。
第十三条 项目组申报计划项目时,应同时对所需的经费提出预算以及使用依据,与计划一并上报。
1. 经费申请必须符合实际及有关规定,申请经费只能按第十二条的规定分项填报。科研需要所实验仪器设备列入学院固定资产,项目完成后归学院统调配使用;也可由学院现有的设备中调用,项目完成后归还相应部门。
2. 科研项目经费额度在课题立项时由院学术委员会核定,包干使用。
第十四条 以我院教职员工为主要负责人申请到的、省部级和省教育厅等项目,根据资助经费性质及拨款额学院分别给予配套资助(项目下达文件中有相关配套要求的遵照文件要求执行)。
1. 级:学院按200%予以配套;
2. 省级:学院按100%予以配套;
3. 市级:学院按50%予以配套。
4. 凡申请到的纵向科研项目未获资助经费的,其经费由院学术委员会审定,学院按级自然科学类2万元、社会科学类1万元,省级自然科学类1万元、社会科学类5千元,市级1千元予以拨付,校级项目按500元予以拨付。
第十五条科研经费根据项目进展情况一般分三次拨款,即开题时、中期检查进展正常时、课题结题验收合格后,原则上每次拨发课题总经费的三分之一。凡中期检查不合格或未通过结题验收者,剩余经费停止拨发。
第十六条教科研经费的管理
1. 学院教科研经费由教务处统归管理,财务处监督使用。
2. 凡在教务处立项的教科研经费,均需汇入院财务处的帐号,任何人不得自行在财务处外立帐使用经费。
3. 所有已下达的教科研经费,均可跨年度使用。若因故中止课题,剩余经费立即停止使用。除下达经费的部门应追回的已拨款项外,全部转入院科研基金。
4. 为做到有计划的批款、用款,教科研经费收支册由课题组负责人直接掌握,财务处建帐。
5. 纵向、横向项目经费,原则上由课题负责人掌握使用。课题负责人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认真严肃地审核报销单据。各级各类科研计划项目经费核拨后,学校从中提取项目经费总额的10%作为项目管理经费,主要用于教科研项目规划与指南的制定和发布、组织项目遴选、监督检查、计划协调、信息管理、管理人员培训等活动支出的费用。由教务处负责管理与使用。
6. 学院自选课题的经费使用从严掌握。
7. 凡在本院范围内发生的教科研经费,均必须由经办人、课题负责人及教务处处长签字后,方可按财务制度予以报销。
第十七条鼓励使用纵、横向科研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增加学院的固定资产,在操作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制度执行,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第五章奖励办法
第十八条 对教科研项目除了按第四章实行经费资助外,其成果还将采取“以奖代补”的原则,奖励的重点是学校受益、学生受益和社会直接受益大的项目成果;积极引导和激励教师以团队承担教学改与建设项目、教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应用项目。
第一节“质量工程”项目
第十九条 “质量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建设成效明显,且取得使学校受益、学生受益和社会直接受益的显著成果,经院学术委员会审定,给与相应数额的奖励。
第二节优秀教材和规划教材
第二十条 参加级规划教材编写的,主编每人奖励3000元,主
审每人奖励500元,副主编每人奖励1500元,参编每万字每人奖励
200 元。
参加省级规划教材编写的,主编每人奖励2000元,主审每人奖励400元,副主编每人奖励1000元,参编每万字每人奖励100元。
第二十一条获得省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评选的优秀教材奖励
标准如下(单位:元):
等级级别'
特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级
2000
1000
800
500
省级
1000
800
500
300
市级
500
400
300
200
第三节优秀教科研成果
第二十二条 省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评选的优秀教研、科研(含
科学进步奖等)及教学成果奖励标准如下(单位:元):
\等
级\
级别\
特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级
10000
8000
6000
4000
省级
8000
6000
4000
2000
市级
4000
3000
2000
1000
第四节优秀科学技术成果
第二十三条我院教职工取得与教育教学工作相关的发明专利的,学院一次性奖励每项5000元。我院教职工为非第一权利人的,按20〜50%计发奖金。
第二十四条 我院教职工出于职务行为取得新型实用技术专利的,学院一次性奖励每项3000元。我院教职工为非第一权利人的,按20〜50%计发奖金。
第二十五条与企业联合开展取得成就且给学院带来明显效益与声誉的科研项目,学院给予1000元的奖励。
第五节论文、著作
第二十六条在《XX省高职高专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论文分类表中一类刊物上发表的教科研论文每篇奖励3000元(第一作者,下同)。
第二十七条在《XX省高职高专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论文分类表中二类刊物上发表的教科研论文每篇奖励1500元,在《XX省高职高专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论文分类表中三类刊物上发表的教科研论文每篇奖励800元;《XX省高职高专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论文分类表中四类刊物上发表的教科研论文,每篇奖励300 元。
第二十八条 在级学术组织评选获奖的优秀论文,一等奖300元,二等奖200元,三等奖100元。
第二十九条 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含译著),奖励1000元。
第六节其他教学成果
第三十条优秀技能导师奖。指导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大赛,对主要指导教师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等级^级别\
特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
奖
级
2000
1500
1000
800
省
级
1500
1000
800
500
市
级
1000
600
400
200
第三十一条指导学生参加其他省级以上各类竞赛,对主要指导教师酌情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参照院奖金分配方案相关条款。
第三十二条其他教学科研活动,如:教师教学大奖赛、优质课程评比、名师评选、优秀教案展评、优秀论文评比等,对于优胜者,学院发给证书并酌情发给奖金。
第三十三条同一成果奖励取最高等级,不累计重复颁发。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从XXXX年9月起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之外的教科研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十六条凡原有规定和办法与本办法不符者,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七条 以上所有科研项目的研究过程及其成果,若存在任何虚假成分,一经核实,相应经费予以追回。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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