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大学高级实验师资格条件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校高级实验师职务评聘工作,根据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我校在职在岗的实验技术人员。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三条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法律和法规,热爱祖国,拥护领导,热爱的教育事业,贯彻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学风端正,教书育人,敬业爱岗,为人师表。任现职期间,综合考核在合格(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在科研、产业工作中经费不进入学校,搞体外循环者,延迟1年以上。
(三)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延迟2年以上。受处分期间,不能申报。
(四)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四条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实验师资格并受聘相应职务2年以上。
(二)具备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实验师资格并受聘相应职务5年以上。
第五条外语要求:
熟练掌握一门外语(从事外语教学工作的教师须熟练掌握第二外国语)。参加或省人事部门统组织的高级职称外语考试,取得合格证书。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一)已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研究生学历的。
(二)年龄满50周岁的。
(三)取得外语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的。
(四)因公出国且出国前已通过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的。
(五)申报临床中医药、民族医药和社区卫生、古籍整理、历史时期考古等专业技术职务的。
(六)市(厅)级以上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其他在本行业本地区作出重要贡献及从国外引进的有突出成就的人员,经省教育厅审核确认的。
第六条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要求:
具有开展教学、科研、实验技术工作所需的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职称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考核,取得省职称办、省教育厅统颁发的合格证书。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一)取得计算机专业专科以上学历。
(二)参加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三)非计算机专业毕业的、现从事计算机专业实验技术工作,申报计算机学科高级实验师资格的人员。
第七条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XX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要求,任现职以来,根据所从事的教学、科研、实验技术工作需要,积极参加相应的培训进修和专业实践活动,不断提高基础理论水平和实验技术能力。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八条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具有本学科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比较丰富的教学、科研实践经验和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熟悉本学科国内外的实验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不断拓宽知识面,不断更新知识结构。
第九条实验教学业绩、成果要求:
(一)独立担任过2门以上实验课程的全部讲授工作。同时,按照教学计划要求,积极指导学生实验实习、科学技术活动等。
完成学校规定的实验教学和实验技术工作。
(二)实验、实习教学实绩突出。在教学过程中,能根据本学科发展趋势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改、更新、充实教学内容,掌握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和实验技术手段;注意对学生实验技能的培养,提高学生的实验水平。
(三)在实验工作方面,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能进行技术指标的鉴定工作。能制定实验室建设的中、长期规划。
(四)能解决本学科实验工作中出现的关键性技术问题,承担过本学科的重大实验工作。
(五)具有指导和培养下级实验技术人员的能力。
第十条科研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第(一)条和(二)(三)
(四)条中的一条:
(一)在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正式出版的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专著或通用教林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可减少2篇(仅限1部)]。
(二)主要参加(前五名)省(部)级科研课题或主要参加(前三名)市(厅)级科研课题1项以上,并结题或通过验收。
(三)获市(厅)级以上科研成果奖1项以上(有获奖证书)。
(四)获授权发明专利1项以上(有证书)。
第四章破格条件
第条破格申报条件:
任现职期间业绩显著,在教学、科研、实验技术工作中取得重大突破,年度考核均在合格(称职)以上,并至少有1次为优秀,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实验技术工作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以上,或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实验技术工作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以上,取得实验师资格并受聘相应职务6年以上。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40岁以下资历破格申报者须具备硕士学位以上),取得实验师资格并受聘相应职务3年以上;或具有博士学位、取得实验师资格并受聘相应职务1年以上,且在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实验技术中成绩卓著,有重大创新,对本学科教学改、实验技术工作有重大影响。
第十二条破格评审条件:
任现职以来,在符合第三章第八、九条规定的评审条件的前提下,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第(一)条和第(二)、(三)、(四)、
(五)条中的两条:
(一)在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5篇以上[正式出版的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专著或通用教材(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可减少2篇(仅限1部)],其中至少1篇论文被检索。
(二)主要参加省(部)级项目1项(前三名),或主持市
(厅)级重点科研项目1项,并结题或通过验收。
(三)在实验教学、实验技术工作以及实验室建设方面成绩显著,获得市(厅)级以上奖励。
(四)获省(部)级科技成果奖,或市(厅)级科技成果一等奖以上的奖励1项(有获奖证书)。
(五)获授权发明专利1项以上(有证书)。
[注:论文检索指SCI(E)、EI、ISTP。]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实验技术人员参加培训进修,在职攻读学位期间申报高级实验师资格的,任现职期间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得少于规定实验教学工作量的70%。
第十四条学校根据事业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的目标任务与素质要求,结合教学、科研、实验技术工作特点,以及不同专业实验技术人员工作实际,强化职业道德、实验教学、指导实习、专业实践环节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第十五条申报高级实验师资格者应提交第三至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六条从国内外引进的具有突出成就的高层次人才可根据实际水平直接申报。
第十七条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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