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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样本通用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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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作合同样本通用版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员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 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护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保护企业和劳作者合法权益,依法确定劳作关系,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以下简称《劳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以下简称《劳作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从年月日起至任务完成时止。完成任务的标志是。 〔二〕、试用期为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限内,如无试用期,则填写“无〞〕。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乙方的工作内容(岗位或工种):。乙方的工作地点:。 依据岗位责任要求,乙方要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以其全部时间与精力来完成甲方指派的工作任务,与甲方签订劳作合同后,不得同时受聘其他公司或个人〔包括不得兼职〕,只有在甲方指派或征得甲方同意的状况下,乙方才可以在其他用人单位从事兼职行为,否则甲方可以马上解除合同并不必需要支付任何补偿金。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劳作义务,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 工作岗位使命要求,应当符合甲方依法治订的并已公示的规章制度。甲方可以按照规章制度及考核结果随时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包括晋升与降职。 乙方不适应本岗位工作或对本岗位工作不能胜任时,甲方有权决定对其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并有权按照乙方新岗位确定乙方工资标准,执行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乙方依旧不能胜任工作的,甲方有权解除劳作合同。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小时〔不超过8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2、不按时工作制,即经劳作确保行政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执行不按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作确保行政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甲方由于生产经营必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按《劳作法》第四十一条执行。 〔三〕乙方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婚假、产假、丧假等假期。 四、劳作报酬 〔一〕甲方依法治定工资分配制度,并告知乙方。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 〔二〕乙方每月基本工资为元〔试用期基本工资为元〕,是计算加班工资等非基本工资劳作报酬的唯一基数,不低于当地政府最低工资标准,由公司按岗位性质决定基本工资数额,公司有权按考核结果调整岗位及相应的基本工资,每月发放;但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即基本工资不包括以下各项〔以下各项不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一〕绩效奖、年终奖以及业务提成等;〔二〕无确定支付周期的劳作报酬,如一次性奖金、津贴、补贴等。〔三〕各类补贴、全勤奖、津贴、奖金、工资工龄等除正常工作时间外的各种工资及福利待遇。 〔三〕加班费:在经过无加班工资36小时加班后,员工如还有通过正常程序经批准后的加班的,则以基本工资为基数,结合考勤上的加班时间计算平常、公休、法定节日加班费,按每月发放。 〔四〕甲方每月日发放工资。甲方至少每月以货币形式向乙方支付一次工资。 〔五〕乙方假期工资及特别状况下的工资支付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六〕甲方因暂时经济周转困难或不可抗拒力,不能按照上述规按时间支付工资报酬的,应当提前七天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并明确支付的日期。 因工资计算标准不明确或计算方式不当造成甲方少付乙方工资的,或者乙方拒绝领取的,不属于无故拖欠或克扣工资。 以下状况之一的,不属于无故克扣行为: 1、甲方依法代扣代缴乙方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 2、甲方依法代扣代缴的应当由乙方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 3、法院判决、规定中要求甲方代扣的扶养费、赡养费的; 4、法律、法规规定甲方可以从乙方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的。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给予乙方享受医疗期和医疗期待遇。 〔三〕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甲方应按《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六、劳作保护、劳作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劳作保护规定,提供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的劳作作业场所和必要的劳作防护用品,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二〕甲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做好女员工和未成年工的特别劳作保护工作。 〔三〕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乙方有权要求改正或向有关部门举报。 七、规章制度 〔一〕甲方依法治定的规章制度,应当告知乙方。 〔二〕乙方应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治定的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提升职业技能,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 〔三〕乙方自觉遵守国家和省、市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 〔四〕乙方违反规章制度和劳作纪律,甲方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或解除劳作合同。 〔五〕乙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甲方可以分状况依据规章制度、劳作纪律以及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或经济处罚: 1、违反劳作纪律,常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工作任务或销售任务的; 2、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3、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规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4、有贪污盗窃、职务侵占、贩私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 乙方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由于乙方违法行为或不良社会行为而给甲方形象造成庞大伤害的,甲方可依据本公司的规章制度对乙方予以相应的处分直至解除劳作合同。 八、合同变更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变更合同应采纳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合同文本双方各执一份。 九、合同解除和终止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二〕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作合同;乙方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作合同。 〔三〕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作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马上解除劳作合同,不必需事先告知甲方。 〔四〕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作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实不符合选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作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作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背离真实意思的状况下订立或者变更本合同,致使劳作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作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作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作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作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劳作合同终止: 1、劳作合同期满的;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发生劳作争议的,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作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双方必需履行;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双方认为必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有抵触的,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解决。 〔三〕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涂改或未通过书面授权代签无效。 〔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年月 〔签名〕年月乙方:日日 劳作合同篇2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作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法定的或本合同所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年月日至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期限为天。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依据甲方工作必需要,乙方同意从事岗位〔工种〕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 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乙方执行工时制。 〔一〕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甲方由于工作必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别原因必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确保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二〕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三〕执行不按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第五条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的,应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六条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甲方应确保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四、劳作保护和劳作条件 第七条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劳作保护、职业病防治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乙方创造符合国家和地方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用措施确保乙方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作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第八条甲方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及其后果、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乙方。甲方必需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乙方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耐酸耐碱工作服、安全帽、安全带、防毒口罩、面具、、等。 第九条甲方应当对乙方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催促乙方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乙方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十条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健康检查。每月提供劳作保护特别津贴元。 第十一条甲方有义务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作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凡从事国家规定必需持证上岗的特别工种〔岗位〕,乙方上岗前必需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能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乙方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第十三条乙方有权对甲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甲方不得因此而降低乙方的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乙方订立的劳作合同。 第十四条乙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存在威胁生命或者身体健康的状况下,有权通知甲方并从使用有毒物品造成的危险现场撤离。甲方不得为此而取消或者减少乙方在正常工作时享有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五条乙方应当学习和掌握有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五、劳作报酬 第十六条乙方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为元/月。〔试用期间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职工工资的80%〕。 第十七条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应依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执行以下第种工资形式: 〔一〕计时工资。乙方的工资由以下几部分组成:、、、;其标准分别为元/月、元/月、元/月、元/月。如甲方的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工作岗位变动,按新的工资标准确定。 〔二〕计件工资。甲方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劳作定额标准,计件单价约定为。 〔三〕其他工资形式。具体约定在本合同第条中明确。 第十八条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发薪日为每月日,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应不违反国家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 第十九条甲方安排乙方延长日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150%的工资报酬;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200%的工资报酬;安排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第二十条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停工、停产、歇业,未超过一个月的,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超过一个月,未安排乙方工作的,甲方应按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标准支付乙方停工生活费。 第二十一条甲方安排乙方每日22时到次日6时工作的,每个工作日夜班补贴为元。从事有毒、有害岗位每月〔日〕生活保健津贴为元。 第二十二条乙方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丧假等期间,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标准,或劳作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三条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作合同时,甲方应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有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乙方工伤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二十六条女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各项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1、 2、 3、 七、劳作纪律和规章制度 第二十八条甲方依法治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向乙方公示。 第二十九条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完成劳作任务,提升职业技能,执行劳作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作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三十条乙方违反劳作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行政处理、经济处罚等,直至解除本合同。 八、劳作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三十一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三十二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三条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实不符合选用条件的; 选用条件为: ① ② ③ 2、严重违反劳作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作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作教养的。 第三十四条以下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三十一条规定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五条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地方政府规定的困难企业标准〕,经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状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看法,并向劳作确保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三十六条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终止、解除本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达到国家规定不得终止、解除劳作合同等级的; 2、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复员退伍义务兵和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三年的; 5、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6、担任集体协商代表在履行代表使命的; 7、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其他状况的。 第三十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当支付乙方相应的劳作报酬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作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作报酬或者提供劳作条件的。 第三十八条乙方解除劳作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三十九条本合同到期,劳作合同即行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作合同。 第四十条本合同期满后,双方仍存在劳作关系的`,甲方应与乙方及时补签或续订劳作合同,双方就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时,补签或续订的合同期限应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月。乙方符合续订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条件的,甲方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 第四十一条订立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出现法定终止条件或甲乙双方约定的以下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终止。 九、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四十二条甲方违反劳作合同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1、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必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三条甲方解除乙方劳作合同,除本合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四条甲方解除乙方劳作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五条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作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甲方除按第三十八条执行外,还应发给乙方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月工资标准按甲方正常生产状况下乙方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计算,假设乙方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则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标准执行〕。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四十六条甲方发生有意拖延不与乙方续订劳作合同、与乙方订立无效劳作合同、违反规定或本合同约定侵害乙方合法权益以及解除劳作合同等情形之一的,给乙方造成损害,甲方应按以下规定赔偿乙方损失: 1、造成乙方工资收入损失的,按乙方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乙方,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2、造成乙方劳作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乙方的劳作保护津贴和用品。 3、造成乙方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乙方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乙方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4、乙方为女职工或未成年工,造成其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第四十七条乙方违反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解除劳作合同,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以下损失: 1、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和招收选用费; 2、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十、违反劳作合同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当事人一方违反本合同时,应承当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元。 第四十九条其他违约责任 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条 十二、劳作争议处理 第五十一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作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作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作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作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作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其他 第五十二条以下专项协议和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 〔二〕 〔三〕 第五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协商解决;与今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五十五条乙方确定以下地址为劳作关系管理相关文件、文书送达地址。如以下地址发生变化,乙方应书面告知甲方。 〔特别提示:以上条款内容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前,均应事先仔细阅读,并具体了解本合同以及附件内容,双方签字后即行生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月日 乙方:(签名) 年月日 鉴证机关:(盖章)鉴证人:(签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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