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处方权限及管理制度
为加强处方开具、调剂、使用、保存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1. 处方权规定
1.1在职各级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并注册的医师均有处方权。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刚分配的医师在本院定科后经科主任同意并报医务科批准后方取得处方权。聘请外单位离退休的医师应经医务科对其资格确认后方予处方权。有处方权的医师应将签名留样备案后,方可以开具处方。备案表一式三份,分别由医务科与药剂科保存备查。
1.2无处方权的进修医师、规培医师、实习医师须在带教医师指导下开具处方,其处方由带教医师审签后才能生效。
1.3执业医师和药师经过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医师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1.4处方必须由医师本人书写,严禁先签好空白处方由他人临时填写药名、数量等。任何人不得模仿医师在处方上签字。
1.5药师有权监督医师合理用药,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药房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药师不得擅自更改处方内容,对违返规定,滥用药物者应及时报告。
1.6原从事临床医疗诊治工作五年以上,因工作需要调往医技等
科室的卫技人员,可保留其处方权。
1.7麻醉科、放射介入治疗等已属临床科室范畴,可授于与本专业相适应的处方权范围。
2. 处方管理
2.1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用双线划在错字上,并在修改处签名和注明修改日期。
2.2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2.3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2.4凡需做皮试的药物必须在处方上注以“皮试”,皮试执行人应注以皮试结果并签名,无皮试结果及签名的处方不予发药,续用规定时间内药物要在处方上注以“续注”字样。
2.5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写明。
2.6普通药一次处方一般以3日量为限,最多不超过7日;某些慢性病或特殊情况可酌情延长,最多不超过1个月;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并签字确认。
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2.7药学人员调剂处方应做好“四查时对”,调剂药师、发药药
师均需签名,值班药师双签名。对不合理处方可拒绝调配。
2.8各科室原则上不准开与本专业无关的处方。
3. 处方保管
普通药处方保存期一年,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和医疗用毒性药品处方保存期二年,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三年,到期由药剂科报请院领导批准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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