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公路安全技术措施制度
(一) 、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公布的劳动保护立法和各项安全
技术标准为依据,项目工程施工的特点确定安全技术措施项目,针对安全生产检
查中发现的隐患、未能及时解决的问题以及对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等所应采
取的措施,做到不断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的发生。
(二) 、劳动保护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范围包括:
1. 起重机械上的各种防护装置及保险装置(如安全卡、安全钩、安全门,过速
限制器,过卷扬退制器,门电锁、安全手柄、安全制动器等),为了安全而进行的
改装。
2. 各种运转机械上的安全起动和迅速停车设备。
3. 为安全而重新布置或改装机械和设备。
4. 电气设备安装防止触漏电的设施(包括标准配电箱)。
5. 为安全而安设低电压照明设备。
6. 在原有设备简陋,全部操作过程不能机构化的情况下,对个别繁重费力或
危险的起重,搬运工作所采取的辅助机械化设备。
7. 在生产区域内危险处所装置的标志、信号和防护设施。
8. 在工人可能到达的洞、坑、沟、升降、漏斗等处安设的防护装置。
9. 在生产区域内,工人经常过往的地点,为安全而设置的通道及便桥。
10. 消除尘及各种有害物质而设置的吸尘设备及防尘设施。
11. 为减轻或消除工作中的噪音及震动的设施。
12. 机械、电气设备等传动部的防护装置。
13. 为保持空气清洁或使温湿度合乎劳动保护安全而安设的通气换气装置。
14. 工作场所的休息室,用膳室及食物加热设备。
15. 购置或编印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的参改书,刊物、宣传画、标语等。
16. 建立与贯彻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措施。
17. 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所需的工具、仪器。
18. 女工卫生室及其设备。
㈢、安全技术措施编制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在工程开工时依据工程、实际情况
制定,经项目经理批准后由工程部、安全部执行。
㈣、安全技术措施落实。
① 开工前,技术负责人对项目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措施交底,工长安全员对
班组长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措施交底。
② 目部应建立实施措施计划目标考核制度。㈤、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的费用
和使用材料,都应切实保证。
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
成温邛快速路(崇州段)C1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年 月 日
公路安全技术措施制度(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巩固全乡农村公路建设成果,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和管理水平,
根据《公路法》和《辰溪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乡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范围内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农
村公路,是指列入地方公路管理部门养护管理计划的县乡公路及未列入养护管理
计划的通乡、通行政村的乡村道路。
第三条各村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不断提高公路养护管理水平,确保公路路产
完好,路权不受侵犯。
第四条养护管理工作应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和设
备,不断提高养护管理的科技含量,走科技兴交之路。
第五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遵循谁受益、谁建设、谁养护、谁管理以及养
管并重、改造提高的原则。
第二章养护管理
第六条农村养护管理要严格按照《辰溪县农村公路养护1
管理办法》进行,路况质量要达到与之相应的标准。
第七条农村公路的小修保养及大中修工程项目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和规范执
行。公路养护管理领导小组要加强 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乡村公路年度养护要按照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根据本辖区内公
路养护季节性特点,合理 和安排养护。
第九条乡村道路养护的总体要求是保持路面平整、路拱适度、行车顺适、路
肩整洁、无坑槽、边沟畅通、构造物完好,保证道路经常处于良好状态,以提高
车辆通行能力。
第十条乡公路养护管理站对全乡的乡村道路的养护应制订切实可行的养护计
划,及时处治出现的各种病害并积极 抢修水毁路段。
第十一条因自然灾害致使乡村道路中断或桥涵等设施损毁的,乡政府要及时
沿线群众进行修复,保证道路畅通。
第十二条乡村道路的绿化由乡公路养护管理站负责规划和实施。对于需要更
新的行道树,须报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依照《森林法》的有关规定
进行补植。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养护或水毁修复需在荒山、荒地取土、取砂、采石的,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非法收取费用。
第十四条因不可抗力致使农村公路严重损毁,责任单位确无力修复的,乡公
路养护管理站 干部群众、企事业单位
进行抢修,尽快恢复交通。
乡公路养护管理站应根据管养线路的具体情况,养护人员,按公路状况进行
经常性、季节性的养护。并指定一名干部负责,分管乡道养护管理工作以及村道
养护管理的协调工作。
第三章路政管理
第十五条乡村公路路政管理要力争达到以下要求:
(一) 无侵占公路、公路边沟、公路用地、公路路堤及边坡行为;
(二) 无擅自开设交叉道、人行路及砍伐行道树行为;
(三)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无新的违章建筑;
(四) 无堆放杂物、违章作业、挖沟引水行为;
(五) 无摆摊设点、马路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检举侵占、破坏公路路产和侵占公路
路权以及不依法进行路政管理的行为。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绿化,由乡公路养护管理站会同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
规划并 实施,规划应结合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在公路两侧划留植树绿化用
地。
第十八条乡公路管理站应依法履行路政管理职责,保护路产权不受侵占和破
坏。
第十九条乡公路管理站负责协助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对乡
村公路道实施路政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 宣传和贯彻执行有 路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
(二) 维护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
(三) 实施公路巡查,保护公路路产,发现破坏、损害、非法占用公路路产和
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应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县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报
告;
(四) 协助农村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工作;
(五) 协助调查处理辖区内的路政案件;
村道由责任村村委会 村民进行管理,制定行之有效的村规民约,维护村
道的安全和通畅,制止损害村道的行为。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农村公路。因修建桥梁、渡
槽或架设、埋设管线、增设交通标志以及其他工程建设需要占用、利用、挖掘乡
道或者使乡道改线的;在乡道上增设平面交叉道的;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
木的,应根据《公路法》的规定,事先经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对公
路造成损害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因建设需要占用、利用、挖掘村道或使村道改线,或开设道、砍伐路树
的,应事先征得村委会的同意,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按不低于该路段原有的技术标
准进行修复或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一条对因 领导不力,管养措施不落实,造成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
施损坏严重的责任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行
政处分。对损坏农村公路的行为人,乡公路养护管理站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予以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乡筹集的资金由乡安排和管理,实行账务公开,由村民、社会监
督使用。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乡公路养护管理站每半年对全乡列入养护计划的县乡公路养护及
路政管理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第二十四条乡公路养护管理站对乡村道路路况质量、构造物状况等工作每季
度进行一次抽查,及时向乡政府通报抽查结果,提出整改意见,及时整修。
第二十五条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纳入乡政府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经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检查认定,乡村道路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予以奖励:
(一) 全面完成养护管理任务,养护质量稳步提高的;
(二) 路况等级标准提高的;
(三) 养护工程全部达到优良的;
(四) 对公路养护管理做出重大贡献的;
(五) 路政案件及时查处,路产路权未被侵犯的;
(六) 乡村道路养护管理达到年度目标责任要求的。
第二十七条经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检查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处
罚:
(一) 经检测,好路率或综合值达不到养护计划指标或全年路检不合格,取消
奖励;
(二) 发生塌方、滑坡等自然灾害后等待观望、不及时抢修,造成损失进一步
扩大或阻断交通 小时以上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的责任,同时给
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三) 全年列养路线有失养现象或路况质量低下造成公路通行能力下降甚至中
断交通的,责令主管部门筹集装修,恢复路况,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四)乡村道路路面、路基及构造物破坏、损毁及时进行修复的,追究相关责
任人地责任。
(五)路政案件未能及时上报,路产路权侵犯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
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乡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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