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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银行存款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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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学院银行存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学校银行存款的管理工作,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保证资金安全,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存款的管理部门为学校财务处。 第二章银行存款的授权与控制制度 第三条银行存款的收付业务由出纳人员专职办理。严禁未经授权的人员办理银行业务。 第四条银行存款支付业务的发生,必须根据学校经费审批权限,经财务负责人、分管校领导、校长或被授权人批准。批准一律以签字为准。 第五条建立职责区分的银行存款的内部牵制制度。 (一)银行存款收付业务的授权人与经办人相分离。 (二)银行存款收付业务经办人与会计账记账人相分离。 (三)银行存款票据保管与印章保管相分离。 (四)银行存款日记账和总账的登记相分离。 (五)银行存款收付款凭证保管与银行存款日记账登账相分离。 第六条已开通网银的账户,实行两级管理权限办法。网银U盾密锁由出纳、会计分开保管、使用,同一U盾及密锁不得同一人员同时使用;网银支付由出纳持密钥进行付款录入操作,主管或授权会计人员进行二级复核操作。 第七条对于被授权人超越审批权限的银行存款支付业务,出纳人员有权拒绝支付,并向财务处负责人、分管校领导报告,必要时向校长报告。 第三章银行账户管理 第八条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或使用)、注销,由财务处根据结算或融资业务的需要开立、注销。 第九条开立、注销、年检银行账户由出纳人员办理,开立、注销银行账户时,由出纳人员填写“开销户申请审批表”,报财务负责人、分管校领导、校长批准后办理,年检银行账户由出纳人员依据银行的要求进行办理。 第十条在账、款核对相符的前提下,出纳将销户前的银行存款账户中存款余额转入本单位的账户。撤销账户时,应将剩余空白支票全部交回原开户银行注销。 第十一条开销户资料及银行印鉴卡等相关资料由出纳保管。 第四章银行存款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发生的一切资金收付款项,除按规定可用现金收付以外,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结算划转款项。 第十三条根据业务的需要,可以网银、信汇、电汇、银行汇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或托收承付等结算方式进行银行结算。 第十四条经办银行业务的出纳应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银行存款账号分别设置。 出纳应根据银行回单逐笔逐日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 第十五条月末,出纳应将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存款对账单逐笔核对,保证账实相符。 月末,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不符,出纳人员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调节,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及相关单据应交由会计主管人员检查。 对于“未达账款”应逐笔核实,查清原因,经调节后的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必须完全一致。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并报学校财务处负责人处理。 第十六条会计应定期将银行存款总账、明细账与出纳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核对,确保账账相符,保证银行存款安全。 第十七条严格禁止下列行为发生: (一)签发印鉴不全、不符的支票; (二)出纳人员开具空头支票; (三)将支票做抵押; (四)出纳人员将空白支票交给他人代为签发; (五)出纳人员将空白支票盖好印鉴备用。 第十八条学校银行业务经办人员应及时收取银行结算凭证。 银行结算的回单必须于次月的第一个工作日取回并交给会计、银行对账单必须在次月4个工作日内取回并交给会计。 第十九条月末,会计人员根据核对后的银行存款日记账编制“银行余额表”。 第二十条每个工作日,出纳必须根据库存现金以及银行存款填写“资金日报表”,于次日九点三十分报相关部门及领导。 第二十一条银行账户的账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 第五章银行存款结算票据和印章 第二十二条财务处为学校银行结算票据的管理部门,负责学校所需各种银行结算票据的、开具、保管。 (一)出纳人员负责银行结算票据的、保管和签发。 (二)银行结算票据须保存在财务保险柜内,并定期核对保管使用情况。 (三)对于因故造成的“废票”应及时整理,加盖“作废”印章,由出纳人员作出详细登记,并按照相关银行要求进行处理;相关银行没有特别要求的由出纳人员单独保存。 第二十三条银行印鉴章必须分开管理,即出纳管理个人名章,会计保管财务专用章。严格禁止银行印鉴一人保管。 第二十四条银行印鉴只能用于办理银行结算业务,以及对外收款,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银行印鉴的保管人员加盖印章,应依据财务处负责人、分管校领导或授权人批准的支付文件或复核完毕的会计凭证。没有批准文件、复核完毕的会计凭证或超出授权范围的,应拒绝盖章。 第二十六条银行支票、印鉴如有遗失或盗窃等意外发生,保管人员必须及时向财务处负责人及分管校领导报告,同时向开户银行挂失,登报声明作废。 第六章银行存款支付流程 第二十七条出纳应依据符合审批程序、手续完备、核实无误的报销凭证签发银行支付票据。 第二十八条签发银行存款支付票据或网银支付,出纳人员应做好以下事项审查: (一)收款单位名称、开户银行、收款单位账号、用途是否与支付审批文件一致; (二)支付审批文件是否按规定程序批准、是否具有有权人签字,批准支付金额是否在批准的权限或申请金额之内。如发现不一致,则应向财务负责人汇报,并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二十九条收受外来的支票、汇票等票据应注意审查票据的真伪、内容是否正确、有无涂改,是否在有效期内,核对持票人的身份证件,并及时提交银行办理结算。 第三十条出纳人员办理完毕银行存款结算业务后,应及时取得银行存款结算凭证。 第三十一条凡涉及银行存款收付的业务,出纳必须在记账凭证签名或盖私章。 第三十二条会计人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银行存款收入结算回单或已审批的支付结算文件、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 第三十三条出纳必须根据会计的银行账户支付款项。 第三十四条以银行存款支付款项的,原则上不允许收款单位和个人到学校财务处收取,应由财务处出纳人员办理或。 特殊情况下,需收款单位人员到学校财务处收取支票、汇票等银行结算票据的,应提供以下资料并履行手续: (一)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需签字确认); (二)单位委托收款书及学校相关部门负责人证明; (三)和结算款项内容相符的收款收据; (四)在报销凭证收款人及支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学校批准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修订。学校原有与本办法相同或相冲突的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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