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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镇中小学示范学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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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镇中小学示范学校管理办法 H镇中小学示范学校管理办法之相关制度和职责,xxx镇中小学示范学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我镇各级示范学校的管理,推动示范校全面实施素养教育,更好地发挥示范校在实施素养教育中的示范作用,依据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 xxx镇中小学示范学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我镇各级示范学校的管理,推动示范校全面实施素养教育,更好地发挥示范校在实施素养教育中的示范作用,依据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达到我镇获得县级以上的各类示范校建设基本条件和办学水平,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由上级教育教学教研和其它相关职能部门评估并授牌的一般中小学校。确定为县级示范校的学校,其原行政隶属关系和管理主体不变。 第三条 在示范校在办学过程中,必须在以下方面切实发挥示范作用: 1.严格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法规,在办人民满意教育工作中有特色,措施得力,成效显著,产生优良社会影响。 2.树立“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和可继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做好学校发展规划,建立科学的领导决策机制,积极推动办学模式和管理模式的改革和革新,提升学校发展的整体水平,体现办学特色。 3.积极推动和实施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承当教育教学改革的实验工作。开足开齐国家课程,开设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组织学生开展丰富的施行活动;改革传统的课堂教学模式和考试评价模式,实现教师教学方式和学生学习方式的根本变革,全面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4.强化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强化校本培训和校本研修,构建学习型组织,促进教师专业化成长,大力培养德才兼备、结构合理的优秀教师和教育管理者队伍。 5.强化学校内部管理,在学校管理制度建设、教师人事制度改革和学生考试评价制度改革等方面取得显著的成效,建立完善的绩效评估考核制度。 6.强化学校教育科研工作,保持以教育科研为先导,建立以校为本的教学研究制度,在“科研兴校〞中发挥骨干带头作用。 7.加快教育信息化建设步伐,努力建设数字化校园,强化信息技术在教育教学中的应用,实现资源共享。 8.积极为本地薄弱学校提供教师培训、教学研究、课程资源等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四条 确定为县级以上各类示范学校,须经申报、考察、评估、认定等基本程序。 第五条 凡达到湖北省一般中小学校建设基本要求的一般中小学均可向县政府教育督导室申报。其它与教育业务相关的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示范学校评审,必须要取得教育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六条 镇中心学校要对申报学校强化业务指导,帮助学校端正办学思想,树立现代教育观念,建立体现素养教育要求的教育教学管理制度,促进科学管理,推动教学改革,不断提升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镇中心学校要依据需要,聘请、组织专家组对申报学校进行现场考察和指导。考察、指导应就申报学校现状进行客观评价,就学校建设发展提出具体指导看法,并形成书面考察指导报告。 第七条 依据学校整改到位的状况,镇中心学校申请邀请上级专家组,按照各类示范校建设标准,对学校进行全面评估。评估采用听、看、查、访等方式进行,并充分听取学校领导、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对学校的反映。 评估组要切实履行责任,评估完毕要向学校通报评估看法,一般包括评估工作简述、评估结论与依据、主要经验与建议三个部分。 第八条 评估组评审结果作为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重要依据。评估要保持标准,实事求是,公平公正,不循私情。 第九条 上级督导机构在评估后六个月左右派出督学对学校进行回访,查看整改工作落实状况,并在罗田教育信息网上公示一周,假设无问题报经研究认可后,由上级督导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下发正式文件予以确定并授牌。 第三章 检查与评估 第十条 为促进学校可继续发展,不断提升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更好发挥示范辐射作用,对示范校执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镇中心学校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的各类示范校进行常常性的督导检查。 督导检查要重在帮助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总结办学经验,规范办学行为,推动素养教育,不断提升办学水平。 第十二条 建立示范校自评制度。完善自我评价机制,强化自我评价、自我考核和自我提升的能力建设。市级示范校每年开展一次自我评价,并将自评结果报镇人民政府文教办公室。 第十三条 建立示范校复评制度。对示范校每三至五年复评一次并给予重新认定。示范校的年度自评状况,将作为对学校重新认定的重要参照依据。 示范校重审复评和认定的结果分为保留资格、暂停资格和取消资格,由县级教育督导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示范校重审复评和认定督导评估按以下程序进行: 1.所有示范校原则上四年内须接受一次综合性督导评估。 2.凡接受综合督导评估的学校,要按照督导评估方案认真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报县教育督导部门。 3.县教育督导部门组织市督学和有关专家组成县级示范校督导评估团,对学校进行督导评估。评估团向县教育督导部门提交复评报告。 4.县教育督导部门综合评估状况,将评估看法和结果向被评估学校及其主管部门、当地政府通报,并采纳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5. 县教育督导部门针对被评估学校存在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并对学校整改状况进行回访。 6. 县教育督导部门依据重审复评结果给予认定。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五条 建立示范校奖惩机制是促进示范校不断完善、发展、提升的手段。示范校在办学过程中,行为规范、实绩特别、实施素养教育的示范作用显著的,给予奖励。对暂停资格的示范校将责成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撤消其示范校称号,并向全市通报。 第十六条 示范学校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暂停示范校资格一年,一年后仍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市级示范校资格。 1.脱离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超标准、超规模建设校园或自行贷款新建、改建和扩建学校的; 2.举办或变相举办重点班的; 3.不认真执行课程计划,随意增减课程、课时或违反规定组织学生节假日补课的; 4.下达升学指标,并以指标完成状况评价和奖罚校长、教师、学生的; 5.公布学生考试排名,并以此奖罚教师、学生的; 6.在职教师对本校现任教学段的学生执行有偿家教、有偿补课的或乱发教辅资料收取费用的; 7.违反政策规定乱收费的; 8.违反规定招收“择校生〞、借读生的; 9.违反规定提前分文理科的; 10.班额过大,平均班额在60人以上的。 第十七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取消市级示范校资格: 1.学校举办或变相举办复读学校(复读班)或招收复读生的; 2.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统考和比赛、检查、评估等重大活动,学校集体作弊或严重弄虚作假的; 3.违反政策乱收费,造成恶劣影响的; 4.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学校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 5.发生违反师德规定,体罚、侮辱、亵渎学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八条 依托县级示范校所举办的民办学校有违规办学行为的,应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追究举办民办学校的县级示范校的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被取消县级示范校资格的学校,两年后方可重新申报县级示范校。 第二十条 暂停或取消县级示范校资格的学校,不再执行县级示范校的相关政策。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xxx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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