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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灭火管理制度.docx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10049883 上传时间:2025-04-19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21.2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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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六: 防灭火 理制度 一般规定 1. 建期间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所有地面建筑物、矸石山、 木料场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火的规定. 2. 料场、矸石山距离进风井不得小于80m。木料场距离矸石山 不得小于50m。不得将矸石山设在进风井的主导风向上风侧,也不 得设在地表下10m以内有煤层的地面上和设在有漏风的采空区上方 的塌陷范围内。 3. 井房和井附近50m内的临时建筑都应用不燃性材料建 筑,否则必须制定防灭火措施。 4. 建处应结合生产、生活供水,建立消防管路系统,保证足够的 消防用水。消防管路系统可以与防尘供水系统共用。 5. 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通风 机房位于工业广场以外时,可用隔焰式火炉或防爆式电热器取暖。 暖风道和压入式通风的风硐必须用不燃性材料砌筑,并应至少装设2 道防火门。 6. 筒、平硐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及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与主要运 输巷、回风巷的连接处,井下机电硐室,主要巷道内带式输送机头前 后两端20m范围内,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7. 下严禁采用可燃性材料搭设临时操作间、休息间;井下严禁使 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8 .下和井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如果必 须在井下硐室、巷道和井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和喷灯焊接等工 作时,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严格审批,并遵守下列规定: (1) 指定专人在场检查和监督。 (2 )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m的 井巷范围内,应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并有专人负责喷水.上述工作地 点应至少备有2个灭火器。 (3)在井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 等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 (4 )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 超过0.5%,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 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 (5) 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完毕后,工作地点应再次用 水喷洒,并应有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1h,发现异状,立即处理。 (6) 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喷浆封闭的硐室和和巷道中,不得进行 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9. 下使用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装入盖严的铁桶内,由专 人押运送至使用地点,剩余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运回地面, 严禁在井下存放. 10。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 铁桶内。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也必须放在盖严的铁桶内,并由专 人定期送到地面处理,不得乱放乱扔。严禁将剩油、废油泼洒在井 巷或硐室内。 11. 下清洗风动工具时,必须在专用硐室进行,并必须使用不燃 性和无毒性洗涤剂。 12。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和更换。地面要害车间、 井下爆炸材料库、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 使用带式输送机或液力偶合器的巷道以及掘进工作面附近的巷道 中,应备有灭火器材,其数量、规格和存放地点,应在应急预案中确 定。 井下灭火器材配备表: 序号 配备地点 灭火器种类 数量 备注 1 生产水平井底车场 10L泡沫灭火 器 4 有液压装置时至少 另加0。5m3砂子 或岩粉 CO2灭火器 2 2 非提升水平井底车场 10L泡沫灭火 器 2 3 箕斗停放间 10L泡沫灭火 器 2 8kg干粉灭火 器 1 4 箕斗控制间 CO2灭火器 2 7 6 5 等 膏’ )dA lAJnG5T IW1W lAJn"H IW1莽 lAJn(ST iWi邪 lAJn"H IW1莽 lAJn"H iWi莽 lAJn"H iWi莽 lAJn"H iWi莽 lAJn(ST iWi邪 2 1 1 1 1 1 2 1 2 2 2 2 2 2 g- 。 O 5 m 3 曜 皿十 器 8kg干粉灭火 器 2 爆破材料库 10L泡沫灭火 器 3 1台配于馈室;2 台配于储存室 13.作人员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职工作区域 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 14.季度应对矿井消防管路及消防器材的设置情况进行一次检 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井下火灾防治 1。露新煤层时,筹建处必须对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 2.自燃的煤层中施工时,必须对突出和冒落孔洞等空隙采取灌 注泥浆或全部充填、喷洒阻化剂、注阻化泥浆、注凝胶等措施,编制 相应的防灭火设计,防止自然发火。 3. 用阻化剂防灭火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选用的阻化剂材料不得污染井下空气和危害人体健康。 (2) 必须在设计中对阻化剂的种类和数量、阻化效果等主要参 数作出明确规定. (3) 应采取防止阻化剂腐蚀机械设备、支架等金属构件的措施. 4. 采用凝胶防灭火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选用的凝胶和促凝剂材料,不得污染井下空气和危害人体健 康。 (2) 编制的设计中应明确规定凝胶的配方、促凝时间和压注量 等参数。 (3) 压注的凝胶必须充填满全部空间,其外表面应予喷浆封闭, 并定期观测,发现老化、干裂时,应予重新压注. 5. 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中施工时,必须明确选定自然发火观 测站或观测点的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确定煤层自然发火的标志气 体和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所有检测分析结果必须记录在专用 的防火记录簿内,并定期检查、分析整理,发现自然发火指标超过 或达到临界值等异常变化时,立即发出自然发火预报,采取措施进行 处理。 6 .自燃的煤层中掘进巷道时,对巷道中出现的冒顶区必须及时 进行防火处理,并定期检查. 7 .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 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调度室。 调度室在接到井下火灾报告后,应立即按应急预案通知有关人员组 织抢救灾区人员和实施灭火工作。 8。班调度和现场区、队、班组长应按应急预案规定,将所有可 能受火灾威胁地区中的人员撤离,并组织人员灭火.电气设备着火时, 应首先切断其电源;在切断电源前,只准使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进 行灭火. 抢救人员和灭火过程中,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一氧化碳、煤 尘、其他有害气体和风向、风量的变化,还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 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9.闭火区灭火时,应尽量缩小封闭范围,并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 斯、氧气、一氧化碳、煤尘以及其他有害气体和风向、风量的变化, 还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井下火区管理 1. 须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注明所有火区和曾经发火的地点.每 一处火区都要按形成的先后川顺序进行编号,建立火区管理卡片,并 按规定将火区位置关系图和火区管理卡片移交给建设单位。 2. 闭的火区,只有经取样化验证实火已熄灭后,方可启封或注销。 3. 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方可认为火已熄灭: a)火区内的空气温度下降到30P以下,或与火灾发生前该区 的日常空气温度相同; b)火区内空气中的氧气浓度降到5.0%以下; C)火区内空气中不含有乙烯、乙炔,一氧化碳浓度在封闭期 间内逐渐下降,并稳定在0。1%以下; d)火区的出水温度低于25。"或与火灾发生前该区的日常出 水温度相同; £)上述4项指标持续稳定的时间在1个月以上。 4. 封已熄灭的火区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5. 封火区时应逐段恢复通风,同时测定回风流中有无一氧化碳。 发现复燃征兆时,必须立即停止向火区送风,并重新封闭火区. 6。封火区和恢复火区初期通风等工作,必须由矿山救护队负责进 行,火区回风风流所经过巷道中的人员必须全部撤出。 7。启封火区工作完毕后的3天内,每班必须由矿山救护队检查 通风工作,并测定水温、空气温度和空气成分.只有在确认火区完全 熄灭、通风等情况良好后,方可组织施工. 8。得在火区的同一煤层的周围进行掘进作业. 9. 同一煤层同一水平的火区两侧、煤层倾角小于35°的火区下部 区段、火区下方邻近煤层进行掘进时,必须编制设计。掘进巷道时, 必须有防止误冒、透火区的安全措施. 10. 层倾角在35°以上的火区下部区段严禁进行掘进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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