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案例及答案汇总(如下是我花了大量时间精力整顿后打字打出来,对自考生很实用哦)1、1991年7月,甲化工厂向乙化工厂签订供货协议,规定甲向乙提供工业用三氯化磷10吨。8月初,乙因故临时停产,于是乙根据经济协议法第27条第1款第3项 规定,提出变更协议 履行期限,同步电告甲暂停发货。9月初,甲未征得乙同意即用汽车将货运至乙。乙先拒绝接受,后经双方协商,乙同意暂为保留,并简介由丙运送企业负责卸车。后来,在卸车过程中由于甲未向丙运送企业交代卸车必要规则,同步又由于丙运送企业装卸工操作不慎,导致装有三氯化磷 容器阀门断裂,大量有毒有害气体外泄,使周围6.2万余平方米环境遭到严重污
2、染。事发后,乙所在地市环境保护局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对甲处以1.5万元 罚款,对丙运送企业处以50元罚款。而甲对该惩罚决定不服,认为:其一,事故重要是丙运送企业操作不慎导致。应由其对事故负重要责任;其二,货已运抵乙市,货品所有权已转移给乙,再出事应由乙负所有责任;其三,甲厂属甲市管辖,虽然惩罚也应由甲市环境保护局做出,乙市环境保护局无权对甲厂进行惩罚。于是甲市化工厂向乙市环境保护局所在地乙市xx区人民法院起诉,规定撤销乙市环境保护局 惩罚决定。问:1、法院受理此案后,应当告知哪几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2、乙市环境保护局与否可以对甲做出行政惩罚?为何?3、甲理由能否成立?为何?答:1、由于本
3、案属于行政诉讼案,最终 决定将波及其他行政惩罚利害关系人 利益。因此法院应当告知丙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而乙则与本案行政惩罚无关不应当告知其作为本案第三人。2、乙市环境保护局可以对甲做出行政惩罚,由于,污染事故 发生地是在乙市,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 规定,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辖区 环境保护实行统一 监督管理权,因此乙市环境保护局对该事故 处理具有法定管辖权。3、甲 理由不能成立。除了乙市环境保护局有权对甲做出行政惩罚外,本案中甲 重要责任在于:首先,甲仍为该货品 所有人,而乙仅为保管人且事故并不是在保管货品后发生;另一方面,甲未向丙交代清晰该化学物品必要 装卸规则,存在严重 主观过错
4、因此应当对事故承担重要责任。2、1998年5月,某居民楼住户李某等向本市环境保护局反应,该居民楼楼下 一种酒店昼夜营业,人声喧哗导致周围居民夜间无法休息并导致失眠、血压升高等病症。经环境保护局监测,该酒店夜间排放边界噪声严重超标,做出处理决定如下:1、责令该酒店立即采用措施治理噪声,并罚款20230元;2、对于李某等提出 赔偿祈求,由该酒店向每户居民赔偿5元。做出决定后环境保护局从该酒店 银行帐户上划拨了 20230元罚款。酒店对环境保护局 决定不服,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做出判决:1、环境保护局第一项决定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59条规定为根据,予以维持;2、环境保护局第二项处理
5、决定偏重,变更赔偿金额为4元。环境保护局认为一审法院 第二项判决违反了行政诉讼法有关人民法院只能对显失公正 行政惩罚判决变更规定,因此项二审法院提起上诉。问:1、一审法院判决有哪些错误?2、二审法院应当怎样处理本案?答:1、一审法院判决有两个错误:(1)环境保护局对酒店做出行政惩罚决定,不仅应当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实体性 规定,并且应当根据行政惩罚法有关惩罚程序 规定,环境保护局 做法违反了行政惩罚法有关惩罚决定 程序和执行程序 规定,应当判决其败诉;(2)环境保护局对酒店与居民之间赔偿责任与金额做出 决定属于行政调处 性质,对该决定不服,不能以行政机关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对该起诉应裁
6、定不予受理。2、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第一项判决可以合用行政诉讼法规定撤销原判决直接改判或者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对于第二项判决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用民事诉讼法 司法解释裁定撤销原判决并驳回起诉。3、原告唐某与余某合作承包村里水塘养虾,在调查虾塘周围环境时,发现某市造漆厂工业区用废水排入塘内,这将严重威胁虾苗 生长和生命。为此,唐、余二人规定造漆厂采用排污措施。造漆厂以所排废水量有限不至于毒死虾苗及资金困难为由,拒绝了唐、余二人 规定。在唐、余二人 再三规定下,造漆厂同意根据国家环境污染防治法 法律规定,与唐、余二人签订防治废水污染虾塘协议。协议规定:造漆厂于1993年年终前对排污渠道做改道
7、处理。在此之前,唐余二人投放虾苗时,应先告知造漆厂派员观看,其后如有虾苗死亡,应及时告知厂方,由双方验证与否为厂方所排污水毒死。否则,造漆厂不负任何责任。1993年5月,唐、余二人在未告知造漆厂 状况下,投放虾苗3尾。投放后,唐、余二人精心管理,日夜看护。10天后,二人发现塘内有少许死虾出现,当即捞起部分死虾送厂检查。造漆厂虽然对唐余二人没有告知其即投放虾苗 行为表达不满,但厂方仍派员一同到现场查看。经双方估算,塘内漂浮和打捞上岸 死虾约10尾。厂方将死虾送市商品检查处化验,证明确系造漆厂所排废水中毒而死。不过,经化验,造漆厂排放废水量没有超过国家规定排污原则。由于唐、余二人与造漆厂之间有关怎
8、样赔偿问题不能到达一致意见,唐余二人遂向法院起诉,规定造漆厂赔偿损失。问:1、造漆厂与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何?2、造漆厂与唐、余二人所签订协议中 负责条款有无效力?能否成为造漆厂 免责事由?答:1、造漆厂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按照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由于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造漆厂排污与否超标与其导致损害无关,也即达标排放污染物导致他人损害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造漆厂实行了污染环境 行为,并导致了污染损害,且在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因而构成了无过错责任 条件。2、造漆厂与唐、余二人所订协议中 免责条款没有法律效力,因此就不能成为造漆厂免责事由。由于:首先,该协议违反了国
9、家法律规定,保护环境 法定义务是任何排污者或者当事人所不能免除;另一方面,唐、余二人投放虾苗须事先告知造漆厂 约定违反了唐、余二人意愿,不具有法律意义;再次,这种约定严重地危害了唐、余二人 合法权益。4、某市电化厂(甲)是生产树脂(聚氯乙烯)厂家,1976年建厂以来曾因多次发生氯气泄露事故而受到该市环境保护局多次批评或严重警告、罚款等处理。不过却一直未能杜绝氯气事故发生。1992年1月1日上午该厂又一次发生氯气泄露,使与之眦邻 某钢铁厂(乙)正在上班56名职工受到不一样程度 毒害。其中有2名职工因受害严重而住院治疗。为此,市环境保护局做出惩罚决定:对甲处以1.5万元罚款,并责令甲赔偿乙直接经济
10、损失1.28万元。甲不服,直接向其所在地该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乙也以祈求赔偿直接经济损失13.3万元为由规定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问:1、该惩罚决定书包括哪几方面内容?2、市环境保护局惩罚决定与否对?法院应当就行政惩罚决定书做怎样判决?3、法院在受理该案后对乙 祈求应当怎样处理?为何?答:1、该惩罚决定包括针对甲 行政惩罚和针对乙 责令甲赔偿其损失两部分。2、 市环境保护局对甲惩罚决定是对 。由于根据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环境保护部门有权对导致大气污染事故企事业单位处以罚款。不过,该行政惩罚决定书第二部分,即责令原告赔偿钢铁厂直接经济损失1.28万元内容于法无据。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有关
11、立法机关 解释,环境保护部门对当事人之间 损害赔偿纠纷进行处理时,目前只能合用调解措施。3、法院应当裁定驳回乙 诉讼祈求。由于,本案属于行政诉讼。乙应当根据民事诉讼程序,以甲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5、河南省济源县龙泉养殖场(甲)1985年初承包了曲阳水库6亩水面养殖淡水鱼。河南中原特殊钢厂(乙)位于曲阳水库上游约4公里处,自198 0年投产后每年均有一定数量 污水顺河道排入曲阳水库。甲于1985年4月向水库投放了 4-5寸 鱼苗786尾,10月份又投放240尾,先后投资共85454元。1985年7月,甲发现水库水质被污染,曾找乙及济源县环境保护局(丙)规定处理问题。1985年12月1日和1986
12、年5月31日,乙发生两次严重污染事故,大量重油流入水库,致使水面出现浮油,水质受到严重污染。污染事故发生后,水库中出现鱼浮头,某些小鱼死亡,二龄鱼仅重0.5公斤左右。济源县环境保护局经多次调查,弄清了污染 原因。经从水库取样测定,油污染引起水库水质变化。水库水中,油含量为每升6.73克,超标134倍。在济源县环境保护局保留 原乙向水库排放 乳化液测定,乳化油含量每升20433.3毫克,超标2023倍。因此推定事故原因是油污染使水中溶解氧减少,影响了鱼 摄食量和正常发育,并导致部分鱼死亡。1986年7月15日,甲遂向丙提出祈求处理,规定乙赔偿28万元损失 纠纷。后由于甲对丙处理决定不满,又以丙为
13、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祈求法院撤销该行政调处理定。乙也以证据局限性为由,认为环境保护局 处理不对 向该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问:1、环境保护部门能否受理甲祈求?假如受理,应当怎样进行处理?2、法院应当怎样处理该行政诉讼案?甲方应当以谁为被告提起什么诉讼?3、本案举证责任应当由谁承担?答:1、根据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 规定,环境保护部门可以受理该污染损害民事纠纷。在受理了该纠纷后,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以第三人 身份居中进行调解处理。2、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甲、乙双方以丙为被告 行政诉讼祈求。由于本案是环境保护部门依法调解处理,因此若甲方不服,应当根据民事诉讼程序,以另一当事人乙方为被告提起民事
14、诉讼,而不应当以丙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3、根据民事诉讼法 规定,本案属于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其举证责任实行倒置,即由乙方提出可以证明甲方 损害不与乙方有关 充足证据。6、A企业在开发运用贮灰厂和清运粉煤灰 过程中,对清运作业监督不力,致使10吨粉煤灰被倾倒入B河,导致水体污染,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和排污收费 规定,对该厂罚款5万元,同步征收排污费20万元。A厂不服,认为对于违法排放污染物 行为,环境保护部门不能在罚款 同步征收排污费,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对于违法排放污染物 行为,环境保护部门能否在罚款 同步征收排污费?答:征收排污费或超标排污费并不是行政惩罚,不以违反行政法律
15、法规为前提条件,与行政惩罚性质不一样,合用条件也同,两者并不互相排斥,因此,因违法受到行政惩罚 企事业单位,仍然应当依法缴纳排污费或超标排污费。7、某环境保护局在对某工厂 现场检查中,发现某工厂私自拆除防治污染设施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 行为,但通过检测,环境保护部门发现该厂 污染物排放并没有超标。问:环境保护部门与否可以根据环境保护法有关“三同步” 规定对该厂进行惩罚?答:我国环境保护法第37条规定:“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私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 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 排放原则,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惩罚款。”该条规定了两个合用条件:其一为排污单位“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
16、管部门同意,私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 设施”,其二为“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 排放原则”。由此可知,环境保护部门在根据该条实行行政惩罚时,应当同步具有上述两个条件。对私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但排放污染源物未超标或者经认定排污单位,不能合用该条进行惩罚,但可以责令其重新安装使用。8、某县城 一化工厂给周围 环境导致严重污染,尤其是工厂附近30户居民受污染危害更是严重,他们多次祈求县环境保护局制止化工厂污染行为,责令化工厂赔偿居民污染损失(医疗费、误工费等)。但县环境保护局却长期对此置之不理,于是30户居民联名向县法院对县环境保护局提起行政诉讼。县法院告知化工厂以第三人身份参与诉讼,最终法院判决
17、化工厂赔偿居民污染损失共5万元。问:1、法院根据什么规定接受此案件?2、化工厂以什么身份参与诉讼?3、法院判决与否对?答:1、根据环境保护法 有关规定,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环境污染纠纷进行处理是环境保护部门 法定职责,对此环境保护部门必须履行,不得以任何借推脱。本案县环境保护局对污染受害居民 投诉置之不理,是违法失职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5项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此,本案30户居民在环境保护局对其投诉置之不理 状况下,联名向法院对环境保护局提起诉
18、讼是合法。2、法院告知化工厂以第三人身份参与诉讼是必要。由于化工厂与起诉详细行政行为一一环境保护局不依法处理环境污染纠纷,制止环境污染行为有利害关系。法院假如判决环境保护局履行法定职责,将对化工厂 利益产生直接影响。3、法院最终判决责令化工厂赔偿本案原告污染损失5万元是错误。由于本案是行政诉讼案件,法院任务是对被告环境保护局不作为详细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本案不是民事诉讼案件,法院不能直接针对原告与化工厂之间 纠纷作出判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三项“被告不履行或者迟延履行法定职责,法院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规定,本案法院应判决被告环境保护局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制止环境污染,调处环境污染纠纷
19、职责。9、A工厂 排污管道直接通往B河。某日B河下游 C养殖场鱼虾大量死亡,C养殖场认为鱼虾死亡系A工厂排放 污水所致,遂向人民法院提诉讼,规定A工厂赔偿损失。A工厂否认C养殖场 主张,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 原则,应当由C养殖场举证证明养殖场鱼虾是被其排放污水毒死否则就可以不用承担赔偿责任。C养殖场主张应当由A工厂承担举证责任,证明鱼虾不是A工厂排放 污水毒死。问:本案应当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答:最高人民法院在2023年12月制定 有关民事诉讼证据 若干规定第4条第3款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 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 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成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
20、任。”因此本案应当由A工厂承担其排放污染物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联络 举证责任,证明C养殖场 鱼虾不是它排放 污水毒死。假如不能证明,则必须赔偿C养殖场损失。10、A化工厂购置了一批剧毒化学品原材料。因到货时间在晚上,为此厂领导决定将这批化学品原材料临时堆放在工厂大院内 空地上,待第二天再行入库。不过,当晚A工厂发生了盗窃案,小偷B等将堆放院内 三桶化学品原材料偷走后,为了得到外包装非常精美 塑料桶而将桶内剧毒化学品所有倒入附近 一条河流中,导致河流下游发生大规模水污染事故,导致供50万人饮水 自来水厂临时关闭和河流养殖 鱼类大量死亡。经调查后,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决定根据有关法律 规
21、定予以A行政惩罚,对构成犯罪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B等尚未抓获。受害人也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规定A赔偿损失并负责治理水污染。然而,法院在A与否应当对水污染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出现了两种截然不一样 意见:第一种认为A应当承担责任,理由是A是专门从事化学品生产 企业,由于A没有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规定,应当预见未妥善保护化学品原材料也许出现 多种不良状况而没有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因此存在明显 过错和违法,应当根据民法通则 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A不应当承担责任,理由是水污染事故是因第三人B等 盗窃行为和向水体倾倒行为所致,因此应当援用水污染防治法第55条第3款有关“水
22、污染损失由第三人故意或者过错所引起,第三人应当承担责任” 规定,由第三人B等承担该污染损害 赔偿责任。问:在B等尚未抓获 前提下,A与否应当对水污染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答:就本案而言,判断A与否是承担这起污染损害事故赔偿责任 主体,除了考虑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外,还应当按照民法有关侵权行为一般规定结合如下案情来详细考虑:第一,A行为与否合法;第二,A与否依法履行了作为化学品经营者 特殊注意义务;第三,A保管化学品 行为与否存在过错,并且化学品与否会由于A过错存在泄露或者丢失等危险;第四,A行为与第三人B等行为之间、尤其是与损害之间存在着什么联络。本案合用水污染防治法第55条第3款
23、 规定,必须以加害人对水污染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为前提条件。在本案中,由于A 过错、违法以及行为存在着发生损害 危险性,因此也就失去了合用水污染防治法第55条第3款 前提。就A与第三人B等 行为关系而言,A与第三人B等 行为之间在主观上应当是没有直接意思联络,因此他们不存在民法上所谓“故意思联络共同过错”。不过,民法上共同侵权还包括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错,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 行为,因此,在本案中 第三人B等尚未抓获归案 状况下,假如A不能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 规定举证证明自己 行为不存在过错、行为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对河流不构成污染损害危险且
24、与水污染事故无关时,就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106、124、130条规定对这起污染损害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假如B等被抓获,在A与B等之间也存在着他们之间 内部责任怎样划分 问题,不过并不影响A对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当然,假如A履行了多种法定 义务,一般状况下第三人B等或其他意外 事情是不也许轻易导致水污染事故发生。一旦由于第三人 原因(如通过爆炸看守严密 仓库以获取化学品行为)最终又致使水污染损害发生 话,A完全有理由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55条第3款 规定提出免责事由。11、2023年5月7日,农民杨某等5人(如下简称甲)发目前其合作承包 东湖养鱼场内有大量鱼苗死亡。经海滨市环境保护局(如下简称市
25、环境保护局)调查、采样分析后认定,导致鱼苗死亡 原因是东盛造纸厂(如下简称乙)向东湖排放 工业废水中具有大量 未经处理过 有毒氯化物所致。为此,甲向乙提出损害赔偿祈求,乙未予理会。2023年12月,甲向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对该损害赔偿纠纷进行行政处理。在市环境保护局调解下,甲与乙就赔偿数额到达协议。事后,甲多次向乙索要赔偿,乙以多种借予以推诿,不予给付。无奈,到2023年1月,甲找到市环境保护局规定强制执行该协议,而市环境保护局却拒绝了甲 规定。因此,1995年7月,甲以市环境保护局不履行行政强制执行职责为由,向海滨市人民法院提起了以市环境保护局为被告行政诉讼。经审查,海滨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26、甲不服,来到某律师事务所征询与本案有关 诉论与赔偿问题。问:1、海滨市人民法院裁定与否有法律根据?为何?答:1、海滨市人民法院裁定是有法律根据。由于市环境保护局进行调解不属于司法调解,而是具有第三人居中性质 行政调解。甲、乙双方在市环境保护局主持下到达 调解协议,对当事人双方既不具强制约束力也无强制执行力。因此甲方不能以市环境保护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问:2、若甲仍坚持通过司法途径处理纠纷,应根据什么程序提起何种诉讼?此类应提起 诉讼有何重要特点?答:2、若甲方仍坚持通过司法途径处理纠纷,应当根据民事诉讼程序以乙方为被告重新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而不是上诉。此类环境损害民事赔偿诉讼重要特点有:
27、实行举证责任转移或倒置;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原则;诉讼时效期间延长(环境保护法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12、凯伦酒店是一家中美合资三星级酒店,该酒店开业六个月每天噪声不停,周围居民苦不堪言,纷纷向环境保护局投诉,经环境保护部门检测,该店 噪声超过国标,且未办理“三同步”手续。于是环境保护部门作出该酒店停业 决定,并规定在停业期间限期治理。与此同步,周围居民和酒店部分职工以酒店噪声超过排放原则为由向法院提出了民事赔偿诉讼。问:(1)凯伦酒店以自己为中外合资企业为由,提出应当享有优惠政策,可以不执行环境保护法 有关规定,这一理由与否成立?答:凯伦酒店以自己为中外合资企业为由
28、提出应当享有优惠政策,可以不执行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这一理由不成立。因环境保护法合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单位和个人。问:(2)环境保护部门作出 决定与否符合法律规定?答:环境保护部门作出 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因责令停业和限期治理都是人民政府 职权范围,环境保护部门无权作出该两项决定。问:(3 )法院与否应当受理居民和酒店职工 诉讼?答:法院应当受理居民诉讼,但不能受理酒店职工诉讼。因与职工之间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应先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处理。13、前进化工厂和惠林造纸厂座落在一条小河 两岸。化工厂生产中排放三氯化铁残液,造纸厂生产中排放漂液废水。其排污浓度均不超过规定排放原则。在河水水位正常状况下,两
29、个工厂均不会对河水导致污染。1999年5月该地大旱,河水明显减少,化工厂排放 废水冲入造纸厂 排污,两股废水混和后,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氯化氢,致使在河边劳动12名搬运工人中毒晕倒。送医院急救后脱险,受害人为此支付医疗费860元。经当地环境保护局对两工厂排污监测,其排污均无异常(达标排放),排放方式亦未违法。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决定对两工厂各罚款60元,并应12名受害人祈求责令两工厂赔偿受害人医疗费860元,每个工厂430元,两工厂承担连带责任。问:(1)环境保护局对两工厂予以行政罚款与否有法律根据?为何?答:环境保护局对两工厂进行罚款惩罚无法律根据。由于根据我国有关水污染防治 法律规定,只
30、有行为人 行为违法(2分)和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才能予以行政惩罚。(2)工厂与否应对12名受害人进行赔偿?为何?答:工厂应当对受害人进行赔偿。由于:(a)环境民事法律责任 承担不以行为 违法性为必要前提,行为人 行为不违法,但导致了环境污染损害,也要承担环境民事责任;(b)环境民事侵权责任承担实行无过错责任制,行为人虽无端意或过错,但导致了污染危害后果,也要承担环境民事侵权责任(或环境损害赔偿责任)。14、四川省某县一企业建设在农村,其排放 环境噪声超过国家环境噪声厂界排放原则10分贝,但其前后左右都是荒地,因而没有其他单位和居民受到该厂环境噪声 干扰,只有其本厂职工受到不一样程度 噪声危害。当
31、地环境保护局以该企业超标排放噪声为由,责令其限期治理,并征收其环境噪声超标排污费每月16元。该企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规定撤销环境保护局 行政决定。其理由是,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16条规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单位,应当采用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原则排污费”。按照该法第2条规定,环境噪声污染必须有超标和扰民两个条件。我企业只满足噪声超标一种条件,不属于限期治理和缴纳超标排污费对象。成果,法院采纳了原告企业意见,判决撤销环境保护局决定。问:法院判决与否对?为何?答:该法院对本案判决是对。由于:(1) 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2条规定,构成环境噪声污染必须具有排放噪声超标和扰民
32、两个条件,只超标不扰民噪声不构成环境噪声污染。(2) 责令限期治理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权限,环境保护局责令限期治理属于越权行政。对不扰民 超标噪声,不应征收排污费。(4)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 防治,不合用本法。因此噪声对该厂工人导致 危害,不属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15、农民郭某在自己承包 土地上挖了一种养鱼池进行甲鱼养殖。某食品有限企业 废水排放渠距离养鱼池只有50米远。郭某听说食品有限企业排放 废水中有诸多营养物质,于是萌发了引废水养甲鱼 想法。一天夜里,郭某偷偷扒开食品有限企业 排污渠将废水引入自己 养鱼池。第二天郭某养甲鱼开始死亡,五天内所
33、有死光。经评估,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郭某认为损害是由食品有限企业废水污染所致,于是根据水污染防治法有关“导致水污染危害 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 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人民法院以该案属于环境污染案件,尚未祈求环境保护部门处理为由,裁定不予受理。问:(1)人民法院裁定与否合法,为何?答:人民法院 裁定不合法,因环境污染 损害赔偿纠纷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问:(2)食品有限企业与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何?答:食品有限企业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是受害人自身 过错。16、湖南某县村民何某、张某等3人从某市矿务局工厂购回3.32吨装白砒灰 塑料编制袋,并以每
34、吨12元 价格卖给村民秦某、田某等3人。秦某等3人随即请来帮工将袋子在屋前 小渠中漂洗,在晒谷坪上晾晒。袋中 白砒灰随之进入空气和水中,导致一镇一乡、63个村、12个村民组40户 92人不一样程度神中毒,22437公斤粮食由于晒在坪里面而受污染;含神量最高超标112倍不能食用;稻田、水渠底泥神含量最高超标95倍;沿水渠如下10公里 水体中神含量均超标。何某、秦某等6人怎么也没想到在小区里漂洗塑料编制袋居然会导致如此严重后果。问:(1)何某、秦某等6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答:何某、秦某等6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问:(2)何某、秦某等6人已构成什么罪名?答:根据刑法第338条规定,何
35、某、秦某等6人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问:(3)对何某、秦某等6人与否应以共同犯罪论处?为何?答:本罪在主观方面体现为过错,这种过错是指行为人对导致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心理态度而言,行为人对这种事故及严重后果本应预见,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到但轻信可以防止。而共同犯罪必须是由故意构成,因此,何某、秦某等6人不能以共同犯罪论处。17、于县城北郊 某化肥厂有一条排放污水 管道通向小河,管道途中有村民张某承包 鱼塘一。1999年8月26日,张某发现排污管道有漏水现象,即向化肥厂反应,并规定化肥厂采用措施防止漏水。化肥厂考虑到近期雨水较少,未对管
36、道进行修理。同年9月7日,一场罕见暴雨持续了 3天,待雨过天晴后,张某鱼塘里鱼所有死光,经济损失216元。经调查、检查,系管道漏出污水随雨水一同流入鱼塘,导致水污染致鱼死亡。张某规定化肥厂赔偿损失,化肥厂认为下大雨是自然灾害,往年同期都是干旱无雨,给张某导致损失是意外事件,不予承担责任。问:(1)化肥厂 理由成立吗?与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何?答:化肥厂以罕见 暴雨作为抗辩理由是不能成立。化肥厂若要以不可抗拒 自然灾害主张免责 话,就必须证明受害人 损害完全是由于自然灾害导致。并且这种自然灾害必须是不可抗拒。此外,其还须证明自己在灾害发生时已及时采用了合理措施但仍无法防止环境污染损害成果 发生
37、张某鱼塘中 鱼 死亡是化肥厂未及时采用措施修理先前已发现 管道漏水,导致大雨发生时污水漏出管道流入鱼塘引起。其污染损害发生是化肥厂未及时检修管道过错行为所致,化肥厂规定免责理由不成立,必须依法赔偿张某所有经济损失。(2)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 免责事由有哪些?答:本案关键在于明确污染环境致损民事责任中免责事由。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是不可抗力;二是受害人自身引起;三是第三者故意或过错所引起。由以上三原因导致污染损害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18、曹某家隔壁房主买来一台榨油机,放在仅与曹家一墙之隔房屋内,开办对外营业榨油作坊。榨油机器整日隆隆作响,有时黑天午夜里还开机榨油,振动和噪声使得曹家不得安宁。为
38、此,曹与隔壁房主作过多次交涉,但一直未处理问题。无奈,曹找到市环境保护局,请其出面处理。环境保护局并没派人对现场进行检测。振动和噪声使得曹家无法忍受。问:对于这一振动和噪声污染纠纷,曹某可以通过哪几种途径来处理。答:振动和噪声污染纠纷,除了可以通过直接与污染者协商加以处理外,尚有下列处理途径:(1) 向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祈求,排除危害或者赔偿损失。(2) 向人民法院提起排除环境噪声污染危害 诉讼。19、2023年8月15日,某环境执法机构 执法人员在Z市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市A纺织实业企业(如下简称“A企业”)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私自闲置部分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排放 废水中PH值和化学需氧量
39、分别超过排放原则。执法人员经调查,查明:1、A企业经Z市政府同意于1999年3月转制,转制后不再进行生产经营。A企业将厂区内 厂房、设备等租赁给数家企业使用,收取租金。A企业原有 污水处理设施则仍然由A企业负责管理,为厂区内 B企业、C企业和D企业3家有污水排放 企业处理生产废水。A企业已于2023年向市环境保护局领取了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有效期自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3月1日。B、C、D三企业均未向市环境保护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2、A企业转制后,本来企业 污水排放标志牌 名称没有变更,同步A企业负责厂区内公用工程 管理和维修,以及收取水费、电费、污水处理费、维修费和人工费等。Z市征收排
40、污费告知书上 缴款单位也是A企业;3、A企业用其所有污水处理设施为B、C、D三家企业处理生产废水,但并未与该三家企业签定委托处理 协议,也未向环境保护部门立案。问:本案中违法行为主体是哪个企业,对其应怎样进行惩罚,根据是什么?答:本案 违法行为主体应为A企业,A企业 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属于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同意,私自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原则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行细则 规定,对A企业处以罚款。本案中,虽然生产废水 产生者是B、C、D三家企业,不过最终 废水处理和排放者却是A企业。案中 污水处理设施是属于A企业
41、所有并由A企业负责管理和使用,A企业向环境保护部门领取了排污许可证,并负责缴纳排污费,因此A企业有义务保持污染治理设施 正常运转。A企业不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就私自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并超标排放,在主观方面存在过错,并且主观过错与违法事实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入企业应对该违法行为承担责任。20、某河面出现了一条数公里长 污染带,漂浮有大量白沫。环境保护部门经调查发现,是某纸业企业将大量未经处理 造纸废水与处理后废水混合后排入江中。环境保护部门对采样过程及该企业两条排水沟排放大量未经处理 造纸废水 事实进行了公证。环境保护部门认为,该企业存在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水处理设施和恶意偷排污水 事实,对其进行行
42、政惩罚10万元,责令其封死排水沟,保障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转。该纸业企业申请进行惩罚听证。由于环境保护局采用了公证取证 措施,该企业对排放未经处理 废水及水质监测汇报单废水超标 事实没有异议,但提出当时连降大雨,导致污水处理池中水量增大而导致废水外排,应属不可抗力,并非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水处理设施。环境执法人员认为,气象部门对降雨早有预报,该企业懂得污水处理设施 设计规定无法满足生产需要,应采用限产或停产措施。但该企业在明知后果 状况下,为节省运行成本,放任污染发生,因而构成“故意”违法。并且,在污染事故发生后,该企业既未进行通报也未采用任何措施,而是任由污染产生,因此应当承担行政惩罚 法律责任。
43、问:以上案例中环境保护部们惩罚与否对,为何?答:环境保护部们惩罚是对。有关“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认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曾专门做过解释(环发2023177号),其中规定排污单位有“将部分或所有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不通过处理设施,直接排入环境”等任何一种行为,环境保护部门可以认定为“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排污单位明知上述行为也许导致污染物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成果,并且但愿或者放任该成果发生,环境保护部门对该行为可以认定为“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在上述案件中,该纸业企业“明知”“将未经处理 污水从处理设施 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入环境”也许导致污染后果,为节省成本而“放任”成
44、果发生,因而构成“间接故意”。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行细则 规定,责令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并且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原则排污单位限期恢复正常使用,并应同步处以10万元如下罚款。本案中,由于该企业持续违法排污、排放 废水严重超标、行为后果严重,因此可以合用该条款最高惩罚,即处以10万元罚款。21、某年8月20日,某县环境保护局三位执法人员未出示执法证件,到原告刘某家豆腐加工厂征收排污费,未找到人,便到其经营 豆腐摊前,规定交纳220元排污费。刘以身上没带钱为由规定改天再交。执法人员就指责刘某态度不好,要“修理” 一下。一会儿,其中一执法人员拿出一张盖有某县环境保护局公章 填空式行政惩罚决定
45、书给刘某,上面写着“市场12 2摊位:你单位因拒缴排污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现根据某省征收排污费实行措施第18条第1款规定,处以50元罚款”。刘某不服,于某年8月25日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在本案中环境保护局违反行政惩罚程序 行为有哪些?答:本案中违反行政程序 行政行为重要有:1、执法人员在执法时没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是违法。行政惩罚法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惩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 行政惩罚决定书,行政惩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执法人员假如没有出示证件,便没有权力对当事人进行惩罚。2、本案中执法人员不能因当事人对行政处理提出异
46、议,就以态度不好加重其行政惩罚。行政惩罚法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说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足听取当事人 意见,对当事人提出 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 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由此可见,当事人对案件提出申诉意见是当事人 一项法定权利。无论当事人 申辩有无理由,都是当事人行使自己权利 体现。该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惩罚”。因此本案中县环境保护局办案人员作出加重惩罚决定,是侵犯了当事人进行申辩权利。3、本案中行政惩罚决定书 内容不符合法定规定。环境保护行政惩罚措施规定:“惩罚决定应载明如下内容:(1)被惩罚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被
47、惩罚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2)认定 重要事实、证据;(3)惩罚 法律、法规根据;(4)惩罚结论;(5)不服惩罚申请行政复议 期限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期限;(6)惩罚机关 名称和印章;(7)作出惩罚决定年、月、日。”本案中,县环境保护局作出 行政惩罚决定书,有如下错误:(1)错误填写当事人 姓名。本案 当事人应当是刘某,而不是“市场12 2摊位”;(2)没有载明行政救济途径;(3)没有执行人员签名或盖章。22、某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人员在对某厂含油废水处理设施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设施未运行,于是提取水样监测,发现该厂外排废水中石油类严重超标。市环境保护局对该厂依法责令重新使用含油废水处
48、理设施,并处以罚款。该厂接受惩罚,立即重新使用废水处理设施。为防止该厂再次私自停运该设施,市环境保护局在实行惩罚一周后,再次对该厂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中又发现该厂处理设施停运,经监测,外排废水石油类仍严重超标。问:市环境保护局第一次惩罚与否对?根据是什么?能否再次对该厂进行惩罚?答:该市环境保护局对该厂第一次惩罚是对。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处理设施,必须事先经所在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同意。”本案中该厂 行为具有闲置水污染处理设施,未经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同意 违法行为。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48条“排污单位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同意,私自拆除、闲置水污染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原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并惩罚款” 规定。有关能否对第二次私自停运同一处理设施 行为进行惩罚,关键看这两次行为有无持续性,即中间有无中断。若中断则为两次行为;若无中断,则为一次违法行为。对照本案,该厂行为有中断,具有了两次违法行为 特性,因此该市环境保护局对该厂可再次实行行政惩罚。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