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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可燃液体静电安全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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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易燃、可燃液体静电安全规定 1. 液体静电的产生和性质 (1)液体流动、搅拌、调合、过滤、喷洒、测温、检尺、石油液化气灌装等过程中都能产生静电。 (2)人体衣着自身的接触或外界物体摩擦也能产生产静电。 (3)有足够的静电荷积聚,并有适合的放电间隙,放电时即出现火花。 (4)可燃液体的蒸汽与空气混合达到爆炸极限浓度和温度时,遇有足够能量的静电火花,即可引爆或引燃。 2. 可燃液体分类 (1)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_GB50160-28规定,可燃液体分为甲、乙、丙三类: 甲类包括:原油、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二硫化碳、汽油、石油液化气、甲醇、乙醇、丙烯醇、甲醛、乙醛、丙酮等,是指闪点小于28 °C; 乙类包括:煤油、轻柴油、糖醛,乙酸等,是指闪点在28~60C之间的可燃液体; 丙类一A包括:重油、重才油、酚等,指闪点在60~120C的可燃液体。 丙类一B包括:渣油、蜡油、热道路沥青、1#重油、润滑油、液氨等。 3. 易燃、可燃液体装卸和运输 (1)易燃、可燃液体的贮罐或槽本的进出管线必须设在罐体的下部或插入式进液管。 (2)甲、乙类液体在输送或装卸时,初流速度不应大于1米/秒。当入管浸没2毫米后可提高流速,但最高流速不得大于4.5米/秒。 (3)甲、乙类液体输送过程中需装过滤器时,自过滤器至装料之间应有30秒的缓和时间,可配置缓和器或采取其他防静电措施。 (4)严禁在甲、乙类液体贮罐上部进料。 (5)甲、乙类液体在贮罐进料中,严禁检尺和测温,必须在进料后静止2分钟再检尺或测温。 4. 可燃液体检尺、测温,采样的规定 (1)甲、乙类液体在贮罐进料中,严禁检尺和测温,必须在进料后静止2分钟再检尺或测温。 (2)不得使用两种不同材质的检尺、测温、采样工具进行作业。 (3)使用金属材料的检心锤、测温桶、采样器的绳索,必须采用导电性能较好材料制成,并与罐体进行可靠接地。 (4)进行检尺、采样、测温时,不得猛拉快提,上提速度不超过0.5米/秒,下落速度不得超过1米/秒。 5. 汽车罐车的装卸 (1)鹤管装车在鹤管上要装升降套管,装车时要将套管降 到距罐底不大于2毫米处再进料。 (2) 汽车装油时,车体要在装车前做好可靠的接地。 (3) 装车完毕后,要静止2~3分钟后再提升鹤管和拆除接地。 (4) 汽车罐装油速度应为:VD<0.5 V一物料流速(米/秒) D一装料管径(米) 6. 石油液化气的罐装 (1) 不准用玻璃钢或其它绝缘材料瓶罐盛装石油液化气。 (2 )充装石油液化的工具和搬运设施都不准使用绝缘材料,如必须使用时,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 (3) 充装石油液化气的厂房的地面必须铺设导电橡胶,并有良好接地。 (4) 使用的工具要用铜制工具(以免碰出火花)。 7. 人体静电 (1) 人体静电除产生在衣着外,人体在绝缘地面上行走或身体与其他绝缘体接触时,也可产生静电,必须设法消除。 (2) 在有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和生产装置必须按设计规范要求做成导电性能较好的地面,电阻度要求不高于106欧,米。 (3) 在有爆炸危险性较大的装车台、贮罐上作业人员,必须穿防静电鞋,其电阻率在105~107欧•米为宜。 (4) 可燃液体贮罐、装油台等设备上的扶梯、栏杆要采用金属材料并长期保持清洁和良好接地,能使人体静电通过栏杆放 入地下。 (5) 在甲、乙类可燃液体场所,不准穿能产生静电的化纤衣服,在这类场所的工作人员的个人防护用品都必须进行静电测试,电阻度不得大于105~107欧•米的护品方可使用。 (6) 在甲、乙类可燃液体场所工作人员的更衣室必须安全可靠,不能有可燃性气体集存,工作人员除在更衣室内更衣外,工作场所严禁脱穿衣服和用梳子梳头发。 (7) 严禁使用汽油、溶剂油、苯类等电阻率高的易燃液体清洗设备和零部件,必要时要采取有效防静电措施。 (8) 在甲、乙类可燃液体场所不准使用化纤拖布、抹布拖擦物体。 8. 静电接地 (1) 静电接地目的是将设备或管道等金属导体与大地进行电气上的连接,使金属导体的电位接近大地的电位。 (2) 接地导线与被连接的各导体之间接触要牢固可靠,确保电路完好。 (3) 静电接地,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欧姆,静电接地连接系统总泄漏电阻值应不大于106欧姆。 (4) 对接地电阻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检测并登记,对不符合要求的接地线应立即修复。 (5) 在能产生静电的可燃液体的场所移动设备时,要首先检查接地是否完好,在拆除设备静电接地时,必须待其静止5分钟后方可拆除。 (6) 凡生产装置带有静电能危害人体遭受电击造居二次事故的地方,都必须按要求进行静电接地。 (7) 已有了防雷和保护接地设施的金属设备,不须再做静电接地。 (8) 当金属导体之间联接可靠不呈绝缘状态时,可不接静电接地。 (9) 接地线的接地部分必须焊接,如采用搭焊时,其搭焊长度必须是扁钢宽度的2倍或园钢管材直径的6倍。 (10) 接地极的要求: a、园钢直径不小于8~16mm。 b、扁钢不小于25 x 4 — 40 x 4mm2的截面。 c、角钢不小于50 x 50 x 5mm2的截面。 d、钢管内径不小于50mm,厚不小于3.5mm。 (11) 接地极埋设深度要因地制宜,一般要求设在湿土层以下50mm,并对接地极采取有效的防腐措施。 (12 )设备、管线等金属体接地时要在一定的位置上焊接或用螺栓固定“接地端板”与接地线的支、干线紧固连接,禁止借用在法兰螺绦或地脚螺绦上与接地线连接。 (13 )移动式设备接地要采用夹钳与地线和设备连接,禁止直接将接地线与接地板乱缠乱绕等不可靠的接地。 (14) 对管线连接法兰两端的接触电阻要求每年检测一次,电阻值小于0.03欧姆时可不需另接跨接线,电阻值超过时可采取除锈、更换法兰螺绦等办法进行处理,使之达到要求。 (15)非绝缘体接地,必须在绝缘体上装设紧密接合的金属网可金属薄片等间接接地。 (16)油罐、塔群、管网、油品装车、油品汽车槽车的接地,都必须按照规程的要求进行。 5、防雷电危害的一般规定 1. 雷电有很大破坏力,瞬间冲击电压可达10万~5万伏,对建筑物、生产设备、人体等都可造成毁灭性损坏和伤亡。 2. 做好防止雷击的危害必须从思想上重视,采取科学的防护措施,避免雷击事故的发生。 3. 对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和生产设备,必须在设计、施工的同时,考虑好相应的防雷设施。 4. 防雷设施必须按照工业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类别,按规定的标准设制: (1)一类建筑和构筑物为:易燃、易爆的生产厂房、仓库、贮罐、装卸车台等凡划为Q—1级和G—1级爆炸危险的场所均属一类。 (2)二类建筑和构筑物为:密闭性较好易燃品仓库,可燃性化工物料生产厂房或不易造成较大破坏和人身伤亡的场所,如油漆制造和贮存仓库、氧气站、易燃气瓶贮存站等,凡划为Q—2级和G—2级爆炸危险场所者均属二类。 (3) 凡不属以上两级的建筑物,如居民楼、一般铸、锻、车工厂房,凡是为Q—3级爆炸危险场所者均属三类。 5. 第一类建筑物、构筑物必须采用可靠避雷设施,即避雷针和避雷网,一般不允许装避雷线和电气上的避雷器,并对易燃品金属贮罐要求装设与贮罐距离不小于3米的单独避雷针,当条件不允许时,也可在金属贮罐边缘上直接焊上避雷针,但必须经常保持避雷针与罐体焊接点处的接地电阻不大于5欧姆,保持不锈不腐蚀。 6. 第二、三类建筑、构筑物都可采用避雷针、避雷线、避雷网、避雷带等多种避雷设施,但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 7. 发电、变电、输电、配电等设施的电力场所和设备要按照电气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安设避雷设施,不受本规定限制。 8. 单支避雷针的保护范围按下面方法制作: 避雷针高为h,由顶点A做45。角斜线与距h底B1、5h处的C、D两点向上做斜线与AE、AH交于通过 h与地面平行的直线上的H、E两点,则AECBDH所围成空间即为保护范围。 两支等高避雷针的保护范围如下图: AA,DCO围成的空间为保护范围,该图的外侧做法与单支避雷针的做法相同,两针间交于O,距地的高度h,由下式计算:h「h - D/TK 式中:h=避雷针高D=两针之间距离K=高度 影响系数 注:当h<30米时,K=1, 当30米<h<120米时,K=5. 5/压 多支避雷针或不同高度多支避雷针可参照上面两类的计算方法计算出其保护范围。 9. 避雷线网也必须考虑保护面积并做适当布置。 10. 避雷设施的接地装置是防雷装置中重要组成部分,如接地不当或接地电阻过高,不但起不到避雷作用,反而会起到引雷危害的危险。 11. 接地所用材料和要求: (1)采用园钢直径不得小于10mm。 (2)扁钢厚度不得小于4mm,最小截面积为1mm2。 (3)角钢厚度不得小于4mm,宽度不小于40mm。 (4)钢管厚度不得小于2.75mm,直径不小于50mm。 12. 埋地深度要按地下环境来决定,但必须埋在湿土层以下。 13. 对避雷针材料要求: (1)园钢直径不小于20mm。 (2)钢管厚不小于2.75mm,直径不小于25mm。 避雷针的尖端必须采取镀锌、镀铬等导电防腐措施。 14. 引下线材料要求: (1)园钢直径不小于8mm。 (2)扁钢厚不小于4mm,截面不小于48mm2,引下线的连接要尽量减少弯曲,采取最短途径连接。 15. 引下线与接地极要采取焊接,当条件不允许时,可采用镀锌材料或其他防腐金属螺栓做紧固连接。 16. 每年雨季前必须对所有避雷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主要测验接地电阻、针尖、引线、接线等处腐蚀情况、并登记存档备查。 17. 严禁在一切避雷设施上架设通讯、广播、照明等导线。 18 .避雷、防静电不准共同用一个接地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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