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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小区物业保安人员八不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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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S小区物业保安人员八不准规定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小区物业保安人员八不准 1.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国家工作人员代表国家依法履行职务,保安人员应当给予积极的支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阻碍,更不得抗拒。 2.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非经法律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保安人员不是国家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所以,任何时候都无权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发现其他组织或个人有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保安人员应当及时制止。 3.罚款和没收财物。 4.扣押他人证件和财物。保安人员在执勤中对出入单位的人员可以依照单位规章制度检查验证,但无权扣押他们的任何证件(包括身份证、暂住证、边境地区通行证、计划生育证实等),也无权扣押他人的财物。如发现可疑人员或可疑物品要马上报告保安部门负责人或公安机关处理。 5.辱骂、殴打他人或教唆殴打他人。文明执勤、礼貌待人是保安人员职业道德要求。任何辱骂、殴打他人或者教唆殴打他人的行为,都是法律不容许的。保安人员是为社会提供安全服务,而打人、辱骂他人则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它与保安服务宗旨是格格不入的。 6.私自为他人提供服务。我国保安服务组织是为客户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提供安全服务。保安人员是单位执行安全防范的,所以,任何保安人员都不得私自为他人提供保安服务。 7.处理民事纠纷、经济纠纷或者劳作争议。禁止保安人员处理民事纠纷、经济纠纷或者劳作争议,这是因为一是这些纠纷和劳作争议只能由政府职能部门处理,公民不服国家行政机关处理的,可以诉讼于法律解决,保安人员没有处理权;二是这些纠纷或者劳作争议解决难度大,涉及面广,保安人员也不可能妥善处理好,弄不好激化矛盾,导致恶性事件的发生。 8.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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