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药科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药科大学文件
药大建〔20xx〕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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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药科大学
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药科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经校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药科大学
20xx年7月5日
药科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基本建设管理,有效控制工程建设投资、施工质量和工程进度,提升工程项目的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保证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依据、省市有关规定和《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状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类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土建、市政、设备〔机电〕安装及装饰等工程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凡与工程现场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四条学校委常委会或校务会议对基本建设重大事项和投资进行决策。委常委会或校务会议依据学校“三重一大〞制度规定,对基本建设规划、建设项目功能、规模和标准、投资规模、年度投资计划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第五条学校设立基建和修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基建领导小组〞〕作为建设项目和修缮项目“三重一大〞事项的议事协调机构。
基建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主管财务、招投标办公室和基建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计财处、审计处、监察处、基建后勤处、保卫处、图书与信息中心、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招投标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基建领导小组负责组织与协调学校建设项目的实施,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保证建设项目顺利进行。
基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基建后勤处,由分管基建工作的副处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第三章使命分工
第六条基建后勤处所承当的基建项目管理工作包涵以下三方面:
〔一〕参加建设项目决策,具体内容如下:
1.依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编制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参加编制学校基本建设规划,对建设项目的功能必须求是否符合学科发展方向提出主导看法,负责基本建设上报信息的审核与备案;
2. 编制基本建设规划,经委常委会或校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送教育部审核;
3. 与使用单位明确落实建设目标,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
4. 办理土地、规划等手续后,组织编制制定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委常委会或校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请教育部审批。
〔二〕组织建设项目实施,具体内容如下:
1. 协助招投标办公室,完成建设项目的勘察、制定、监理、造价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采购;
2. 落实建设项目的合同的起草与管理,并按学校相关规定签订合同;
3. 在初步制定、施工图制定等各阶段,联系、协调勘察、制定单位〔含建筑、结构、强电、弱电、给排水、暖通、卫生、动力、建筑物理、声学、专门技术设施和管理等〕和咨询单位〔含工程咨询、社会影响评价、防雷评估、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
4. 联系沟通各级管理部门〔含规划、土地、消防、卫生、安全生产、绿化、抗震、防雷、建设等〕,并承当相关手续的报批,直至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5. 协助计财处编制建设项目资金年度投资计划;
6. 负责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的安全、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及合同管理;
7.洽谈和签订所有学校采购材料设备的定购合同;负责编制所定购材料设备的必须求及资金计划,及时与计财处沟通;检查、催促供货商全面履行合同,并针对施工现场的状况变化,适时洽商有关合同变更事宜。
8. 组织建设项目完工验收、完工备案,办理资料移交手续;
9. 完成建设项目固定资产交付、入库和房屋产权证的办理;
10. 协助计财处编制基本建设项目财务决算;
11. 协调建设项目保修期内的保修工作。
〔三〕参加建设项目运营维护,做好建设项目回访和后评估。
第七条使用单位负责书面明确建设目标或编制项目建议书;参加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制定过程中书面确认建设项目使用功能;及时办理资产入库、领用。
第八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参加实验室相关工程验收,负责办理实验室相关建设项目环评报告的委托编制及申报、环保验收。实验室相关项目使用单位不明确时,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参加建设项目管理及固定资产验收并办理领用。
第九条保卫处负责校园安防的建设管理;负责建筑工地消防、治安管理,提出建设项目安全、交通要求,并向消防、交警部门申报和备案。建设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后,消防设施设备由基建后勤处移交保卫处,保卫处负责消防的日常管理。
第十条图书与信息中心负责校园一卡通、有线无线通讯、智能化安装等弱电系统的建设管理,实现既定的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控制目标。
第十一条计财处专人负责学校基本建设资金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
第十二条审计处负责建设项目的内部控制审计、造价审计、招标审计、全过程跟踪审计、付款审计和财务完工决算审计。
第十三条监察处监督检查“三重一大〞制度、基本建设程序和廉建制度的执行,处理信访投诉和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招投标办公室负责建设项目的勘察、制定、监理、造价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采购管理工作。
第四章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和基本建设规划
第十五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校园规划〞〕是学校开展基本建设和确定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基建后勤处依据教育中长期改和发展规划纲要,依据学校事业发展必须要,委托专业机构编制校园规划,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后报基建领导小组会议通过后报学校委常委会或者校务会议。校园规划经委委会或校务会议通过后,报地方批准后送教育部备案。
第十六条学校基本建设规划每五年编制一次。基建后勤处依据校园规划,结合事业发展必须要和财务能力,组织编制基本建设规划,确定五年内的建设项目。基本建设规划报基建领导小组会议通过后报学校委常委会或者校务会议。经委常委会或校务会议通过后,报送教育部备案审核。未列入基本建设规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启动建设。
第五章建设项目决策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应按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教育部审批,获得批准〔或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建设目标和项目建议书由基建后勤处和使用单位明确落实和组织编制,以书面形式提出项目建设必须求,提出项目选址建议,明确投资匡算。项目建议书经委常委会或校务会议同意后报请教育部审批。
第十九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前,由基建后勤处征求用户单位和专家的看法和建议,保证可行性研究报告编撰的合理性。基建后勤处负责办理规划、土地等报批,依据建设必须求,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委常委会或校务会议同意后报教育部审批。
按照预算管理要求,计划下一年度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应当于本年度5月底前一次性向教育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文件。
第六章建设项目实施
第二十条勘察、制定、施工、供货、监理、咨询服务等各工程建设参加单位应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开展基本建设工作,并服从学校有关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年度投资计划在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得审批后,依据建设必须要和学校资金财务能力,由基建后勤处协助计财处编制,在得到学校和教育部批准后执行。在工程建设资金拨付过程中,应严格年度投资计划管理。
第二十二条项目报建由基建后勤处严格按照规定的建设项目报建程序办理,接受地方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勘察、制定、监理、咨询、施工的招标方式和范围应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方案制定前,使用单位应明确项目使用具体功能必须求,书面提出项目必须求报告。项目必须求和方案制定须经基建领导小组审议,必要时方案制定经委常委会或校务会议决议通过,方可向主管部门申报。方案制定必须满足地方规划、土地、环保、消防、卫生、绿化、建设等部门审批要求。
第二十五条初步制定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并编制初步制定概算,报规划、卫生、绿化、民防、防雷、建设等各管理部门审批。初步制定及概算应严格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所确定的内容和规模编制,满足制定的技术要求和规范,严格控制经济指标,防止制定造成的浪费。
第二十六条施工图制定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制定单位应明确建筑、结构、强电、弱电、给排水、暖通等制定单位各专业负责人。施工图制定检察单位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图制定进行检察。施工图制定文件未通过检察批准,不得使用。
第二十七条工程施工中,执行建设项目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相应的业务素养、组织协调能力和项目管理工作经验。项目负责人参加项目前期工作,负责建设项目全过程的施工管理。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应依据规划、卫生、绿化、民防、防雷、建设等管理部门要求,及时办理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等前期手续,做到合法、规范施工。
建设项目开工前,应及时做好“七通一平〞工作,协调联系水、电、气、通讯和市政设施等管理单位。
建设项目开工后,强化建筑工地管理,保证建筑工地和校园安全,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严格控制投资,按计划推动项目建设,及时统计项目完成状况并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由基建后勤处在施工前委托原制定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制定单位,提出制定方案和制定图纸。没有制定方案和制定图纸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安排施工。
第三十条房屋建筑使用单位不得直接要求施工单位进行工程变更,如因改变使用功能必须变更原制定的,必须向基建后勤处提出申请,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后,由项目负责人按规定要求和程序通知施工单位进行变更。
第三十一条所有制定变更必须由制定单位签发或确认;施工单位的技术核定单由工程监理、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报基建后勤处分管处长审核确认,然后送制定单位核准;工程变更〔签证〕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对违反规定的签证在结算时一概不予承认。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依据建设工程分部分项验收的规定,在工程施工的不同阶段办理有关分部、分项验收及专项检测。主要验收项目包括地基与基础验收、主体验收、保温节能专项验收、消防验收、人防验收、电梯验收、规划验收、完工验收、环保验收等,主要检测项目包括防雷检测、外窗淋水试验、通球试验、接地检测、室内空气环境检测、防水试验等。
第三十三条基建后勤处收到建筑工程施工完工报告后,负责组织勘察、制定、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有关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完工验收。依据必须要,有关的使用单位负责人参加完工验收。
建设工程完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制定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制定、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6.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7.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制定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8.有公安消防、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9.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第三十四条工程完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基建后勤处提交工程完工报告,申请工程完工验收,工程完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看法;
〔二〕基建后勤处收到工程完工报告后,对符合完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制定、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三〕基建后勤处应在工程完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当地建设监督部门;
〔四〕建设单位组织完工验收
1.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状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状况;
2.当地建设监督部门人员审阅工程建设完工档案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勘察单位、制定单位依据现场察看状况,提出施工质量改善看法和建议;
5.当地建设监督部门人员依据完工资料审阅状况、现场验收状况,提出完工资料完备性、施工质量改善看法和建议;
对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完工验收看法;
〔五〕建设项目完工验收后,基建后勤处催促施工单位在28日内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
〔六〕及时办理工程完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七章建设项目的运营和使用
第三十五条建设项目交付使用后,基建后勤处负责在保修期内工程保修的联系和协调。超过保修期的公共建筑的日常维护和修理由基建后勤处负责。
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完工交付使用后,基建后勤处应积极做好项目回访。
第三十七条建设项目后评价在项目投入使用1年后进行,由学校组织使用单位和专家委员会,对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进行绩效评价,依据评价看法总结经验,不断提升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
第八章建设资金、合同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建设资金、合同与财务管理将按照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严禁擅自提升建设标准、扩展建设规模、改变建设用途。建设项目决策对确定投资规模起决定性作用,工程制定是确定建设项目投资规模的重要工作。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涉及建设项目投资匡算、估算、概算、施工图预算、结算、决算的管理。
建设项目的重大事项,应按“三重一大〞规定报委常委会或校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建设项目投资匡算在项目建议书中明确,应报委常委会或校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明确,应报委常委会或校务会议审议通过。待教育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投资估算总额作为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投资概算在初步制定中明确,由制定单位按“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编制,执行限额制定。
第四十二条施工招标文件应依据施工图制定图纸编制,工程量清单由具有专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或招标代理单位编制,较大项目可委托两家单位编制,减少工程量清单中的错项、漏项。
第四十三条建设项目应强化合同管理,合同签订按照学校合同管理相关规定执行,项目负责人及时做好计划投资的跟踪管理。
第四十四条工程进度款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计财处按年度投资计划拨款。建设资金纳进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由于物价变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现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原批复计划投资不能满足建设项目实际必须要的,由基建后勤处和计财处组织提出,经基建领导小组审核,报委常委会或校务会议审议通过;发生重大变化的,必须报请教育部批准调整。
第四十六条工程完工验收后,施工单位依据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图纸会审记录、制定变更通知、技术核定单、工程签证单等提交完整完工结算资料后交监理初审并由监理出具初审报告,后交项目负责人或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公司初审后,经基建后勤处审核签字,送审计处审核。
第四十七条项目决算在工程结算全部完成后,计财处会同基建后勤处编制完工财务决算,由审计处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评审,并提交审核报告后,由审计处和计财处确认。计财处依据财务决算审核报告编制基本建设项目完工财务决算报告,呈报教育部。
第四十八条固定资产入账在项目决算后由计财处和基建后勤处共同完成,做到账物相符、账账相符。项目完工备案后,基建后勤处办理房屋资产登记及房屋产权证的办理。
第九章建设项目信息与档案管理
第四十九条基本建设档案是学校在基本建设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储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在移交档案馆之前,文件材料的接收、查阅、出借、归还等应有健全的登记制度。建设项目管理应注重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基建后勤处收集、整理、储存基本建设工作各类信息。
第五十条基本建设档案的立卷工作由基建后勤处负责。工程建设完成后,基建后勤处将整理后的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纸质和电子文件材料移交学校档案馆。学校档案馆负责校内归档资料的鉴定、接收、保管和利用。
第十章检查与监督
第五十一条学校纪检监察室应强化对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监督。在建设项目招投标、变更签证、建筑材料和设备采购等工作中应重点监督、严格管理、注重防范。对违纪、违规、违法人员,要按规定给予严正查处,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学校参加基本建设的管理部门应催促参加学校基本建设的单位和人员,认真履行使命,遵遵守法律律法规和学校规定,遵守有关工作纪律,清廉自律,自觉接受监督。
第五十三条关于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造成较大的工程质量问题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工程勘察、制定、施工、供货、监理、造价咨询等社会参建单位和人员,将取消其在学校承接工程的资格,并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纪检监察室掌握此类单位和人员名单。
第五十四条强化检校合作,与检院合作强化学校廉政教育,建立健全配套管理制度,有效预防职务犯罪。
第十一章其他
第五十五条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基建后勤处与施工单位依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与施工合同同时签订。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保修期内的修理工作。保修期满后,由基建后勤处会同学校有关部门、使用单位对工程质量和设备质量进行复验,确认无质量问题并签署合格看法后方可退还质量确保金。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与学校有关管理规定统执行,执行中将依据学校实际制订实施办法和细则。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学校基建领导小组。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经校务会议讨论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 药科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药大建〔2016〕153号〕同时废止。
药科大学校长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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