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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公司员工管理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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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公司员工管理规章制度 K公司员工管理规章制度范文之相关制度和职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和规范员工行为,培养和造就一支纪律严明、素养过硬的员工队伍,促进企业继续、稳定、健康发展,依据《劳作法》、《劳作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有关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和规范员工行为,培养和造就一支纪律严明、素养过硬的员工队伍,促进企业继续、稳定、健康发展,依据《〔劳作法〕》、《劳作〔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员工管理保持以人为本、教育为主、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员工是指与公司签订劳作合同、建立劳作关系的人员。 第二章 招聘与选用 第四条 公司建立以岗位需求为依据的员工准入机制,逐步优化人力资源结构。 第五条 各单位、部门、子分公司应按照公司定岗定编规定,统筹规划使用人力资源。依据公司发展的需要,各单位、部门、子分公司于每年10月底前形成人力资源现状分析报告和年度人力资源需求计划,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公司人力资源部依据提报的人力资源现状分析报告和需求计划,统筹安排人力资源的使用、调剂和招聘。 第六条 公司保持人员内部调剂的原则,内部无法调剂的,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员工的招聘与选用按照《公司副科以下人员招聘与选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劳作关系的建立及解除 第七条 公司自用工之日起与劳作者建立劳作关系,依法订立劳作合同。劳作合同的订立、终止、解除等事宜按照《劳作合同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八条 劳作合同期满前,假设公司有意与员工续订劳作合同的,应以《续订劳作合同通知单》书面征求员工的看法。员工必须在收到通知单后的10日内明确答复,并将本人看法以书面形式向人力资源部回复。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办理续订劳作合同手续。 公司或员工有一方不同意续订劳作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或员工答复不明确的),则按终止劳作合同办理。 第九条 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的,可以依法解除劳作合同。员工调出或自愿离职的,应提前30天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离职手续清单》,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后办理离职手续。 与公司另有约定的人员,必须按协议履行完后,再办理解除劳作合同手续。 第十条 公司与员工签订的专项协议(培训、借调、保密等),应作为劳作合同的附件。 第四章 员工的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建立员工教育培训〔制度〕,员工培训按《公司教育培训管理办法》执行。新选用员工必须进行岗前三级教育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二条 公司建立员工〔考勤制度〕,员工考勤管理按《公司员工考勤管理办法》或《子公司考勤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执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员工薪酬、绩效管理等按《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子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建立员工考核评价机制,为优秀员工成长提供平台和晋升机会,具体执行《公司员工岗位定职、改职、提职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在公司的统一安排下,员工有权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活动,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 员工定职及在公司内岗位变动调整,应按《公司员工岗位定职、改职、提职管理办法》程序执行。 第五章 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员工的权利 1.享受由法律赋予的公民权利。 2.享受公司规定的工资、各类社保及其它福利待遇的权利。 3.员工享有劳作安全、卫生、劳作保护的权利。 4.享有国家、自治区政府规定的节假日休假的权利。 5.有权参加企业民主管理,有权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等提出合理化建议。 6.对各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有监督权。 7.对公司公布的信息有知情权。 8.对违法违纪的行为有制止和检举权。 9.对违章作业有权制止,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 第十八条 员工的义务 1.员工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2.员工应爱岗敬业、履行职责,全面完成所承当的工作。 3.员工应服从工作分配、调动。 4.自觉地维护公司的形象、信誉和利益。 5.自觉遵守保密规定,保守公司秘密。 6.发现隐患或事故,应马上报告,并及时采用必要的措施。 7.以公司利益为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第六章 奖惩 第十九条 公司执行精神与物质相结合的奖励制度,保持以精神激励为主。对违反纪律的员工,保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原则。 第二十条 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改革革新、提出合理化建议,被公司采纳并带来经济效益的员工,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办法执行《公司科技革新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员工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与安全有关的奖惩事项,按照《公司安全奖惩办法》等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员工在生产经营中及时发现和消除治安隐患,有效预防各类案件和事故的发生,按照公司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员工获公司评选表彰的各类先进,享受规定的物质奖励。 员工有其他先进事迹或重大贡献,奖励由公司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 奖励程序 1.由员工所在单位、职能部门、子分公司提出奖励申请,并附有关〔事迹材料〕,报相关部门审核,提交公司审批。 2.对员工的奖励决定在公司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的,奖励决定生效。对奖励有争议的,由公司工会牵头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看法,报公司审定。 第二十五条 对员工的惩戒 对员工的惩戒按照不同程度错误分为批评教育、待岗〔学习〕、解除劳作合同(聘用协议)三种。其中待岗学习分为:待岗学习1个月、3个月、6个月。对待岗不够1个月的惩戒由各单位、部门、子分公司自行安排。 一、批评教育:由各单位、部门、子分公司进行。员工违反公司劳作纪律、各项规章制度,情节稍微的,给予批评教育。 二、待岗学习 待岗学习应采用集中培训的方式,由所在单位安教科负责组织相关培训、考试。考试合格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并安排相应岗位。 (一)员工有以下状况之一者,待岗学习1个月: 1.违反公司的劳作、工作纪律、规章制度,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2.6个月内工作出现2次及以上差错(不含安全责任),不能胜任本岗位要求的; 3.泄露公司信息尚未造成不良后果或损失在1000元―2000元的; 4.一个考勤月份内,旷工半天者; 5.未经同意擅自操作设备、仪器、各种车辆及具有技术性工具,造成损失在1000元―2000元的; 6.酒后进入工作场所滋事,影响他人工作的; 7.在明示危险场所违反规定的; 8.经查实对同事恶意攻击、诬陷,制造事端者; 9.其它违规行为公司认为须待岗学习1个月的。 (二)员工有以下状况之一者,待岗学习3个月: 1.待岗学习1个月期满后,对所犯错误熟悉不到位、态度不端正,一年内再次出现类似现象的; 2.泄露公司信息致公司受到损失2000元―3000元的; 3.在工作场所酗酒滋事,影响正常工作,造成损失2000元―3000元的; 4.在工作场所聚众赌博、斗殴、有意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 5.经查实对同事进行恶意诬陷的,制造伪证的,有意制造事端的; 6.旷工1天的; 7.未经同意擅自操作设备、仪器、各种车辆及具有技术性工具且造成损失在2000―3000元的; 8.有意损毁文件、毁坏公物者; 9.其他较大违规行为公司认为须待岗学习3个月的。 (三)员工有以下状况之一者,待岗学习6个月: 1.待岗学习3个月期满后对所犯错误熟悉仍不到位、态度仍不端正,一年内再次出现类似现象的; 2.假借职权,损公肥私,给公司造成损失或数额在3000―5000元的; 3.损坏、侵占公司财物或挪用公款数额在3000―5000元的; 4.未经同意擅自操作设备、仪器、车辆及具有技术性工具,且造成损失3000―5000元的; 5.有意损毁公司财物,致公司受到损失3000―5000元的; 6.泄露公司信息致公司受到损失3000―5000元的; 7.玩忽、擅离职守或擅自变更工作方法,使公司蒙受重大经济损失3000―5000元的; 8.连续旷工天数超过1天尚未达到解除劳作合同条件的; 9.其他严重违规行为但尚未达到解除劳作合同条件的。 三、劳作合同或聘用协议的解除和终止: (一)连续旷工3天及以上的; (二)按国家《劳作合同法》及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惩戒的程序 一、待岗惩戒程序 (一)由员工所在单位、部门、子分公司负责调查,写出查证材料经当事人签字认可后,提出处理看法报人力资源部会同相关部门初审。公司按照惩戒审批权限作出惩戒决定。对员工的惩戒决定在公司范围内公示。 (二)对员工的惩戒决定用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记入〔档案〕。同意受惩戒的员工申辩,员工对所受惩戒不服,可以向工会申诉。 二、公司单方解除劳作合同或聘用协议的办理程序: 由人力资源部会同相关单位、部门、子分公司调查核实相关事宜并提出看法报公司。公司在做出解除劳作合同或聘用协议决定前,应事先将解除事由告知工会,工会认为解除合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劳作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单位改正。公司在研究工会看法后,作出解除决定。解除决定应书面通知工会。 第二十七条 员工在惩戒期满,由其所在单位、部门、子分公司按管理权限会同人力资源部进行考核并提出处理看法,报公司决定,考核合格的,安排重新上岗或另行安排岗位。员工重新获得岗位后,在评奖、提级等方面,与其他员工享有同等权利。 第二十八条 待岗学习期间及期满考核合格上岗后,薪酬待遇按照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各级人员弄虚作假、乱用权力、打击报复的,从严惩戒。 第七章 员工内部退养 第三十条 员工内部退养政策原则上不予办理。 第三十一条 已办理内退手续的员工在内退期间的待遇 1.内退期间,公司予以发放内退生活费。内退生活费标准按离岗前本人岗位正岗工资标准的60%+工龄津贴支付,内退后不再享受绩效工资、其他奖金、交通补贴及生活补贴。 2.内退期间,公司按规定持续为内退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年金。 3.内退期间,取暖费等按当年自治区企业退休人员标准发放。 4.内退员工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第三十二条 其他规定 1.已办理内退的人员,在内退期间不得要求公司重新安排工作。 2.内退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与其解除内退协议, 并解除劳作关系。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 员工与公司签订劳作合同后,公司要建立员工档案并执行分类管理。员工档案由人力资源部严格按照公司《人事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劳作关系的合同文本,应保存备查。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以上条款未尽事宜,按国家、自治区及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发宁东铁字〔2021〕16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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